衛生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試行)(3 / 3)

8.其他設備:管理辦法可參照上述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財產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對各類財產、物資要經常清理檢查,注意維修保養,未經領導批準不得隨意轉讓、拆遷、變價處理和報廢。

第十七條要認真選擇管理人員,實行科學管理。管理人員要認真學習業務知識,不僅要懂得各種設備的品名、型號、規格、性能、用途,而且隨著醫學科學的發展、技術裝備的更新,還要了解國內外供需情況的信息。要加強管理人員和設備使用人員的培訓工作,逐步改善管理人員業務知識結構,提高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八條要健全帳、卡設置,實行三級管理。財務部門在固定資產總帳科目下,按財產類別設置二級科目進行金額核算。財產管理部門按財產類別、品名、規格、型號設明細分類帳,核算購入、發出、結存的數量和金額。按使用單位或個人建立固定資產領用卡片,隻記數量,不記金額。做到財會部門有帳,管理部門有帳有卡,使用單位有卡,有利於清查核對,互相製約。

第十九條建立清查核對製度。財產物資的清查核對工作,由財產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會同財務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清理。每年最少要全麵清查核對一次,在具體安排時,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輪流清查核對的辦法。清查工作要深入到各使用單位逐一盤點核對,發現餘缺應及時作出記錄,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辦理報批手續,待批準後調整帳卡,保證帳帳、帳卡、帳物三相符。

第二十條建立固定資產檔案管理。凡屬大型貴重、精密的儀器、器械,應按台(件),建立檔案。設備檔案應從基層做起,詳細記載從設備安裝之日起有關使用、維修、故障、事故、移位變動及台時記錄等運轉日誌,以便使用單位和管理部門掌握分析情況。

房屋及建築物的地質資料、設計、施工及竣工圖紙、電路和水、暖、氣管道安裝線路圖紙以及房屋使用、維修、調撥變賣、拆遷等重要資料也應列入檔案管理。

檔案由有關管理部門管理,有條件的單位可使用電子計算機管理。

第六章固定資產報損、報廢、調出的審批權限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報損、報廢、調出、變賣應有報告製度和審批手續,並相應衝減固定資產資金和固定資產帳。凡申請報損、報廢財產物資,使用單位必須詳細說明情況和報損、報廢原因,提出書麵申請,並應組織有關人員檢查鑒定,按審批權限批準後才能銷帳,其殘值收入和固定資產調出、變賣收入必須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條報損、報廢的審批權限規定如下:

1.凡房屋的轉讓、變賣、拆遷、報損,單位無權處理,應上報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2.地、市級以上單位,單台(件)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報損,應報經當地衛生主管部門審批;單台(件)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批,報當地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地、市級以下單位報損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自定。

3.凡屬自然損耗或自然災害造成確需報廢的其他固定資產,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批,報當地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考核評比及獎懲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應納入單位和科室的考核範圍,定期檢查評比。各類財產應分別規定使用年限,製定儀器設備利用率、完好率等項指標,作為考核衡量管理好壞的重要依據。對使用合理,注意保養,保證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延長使用年限,取得較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對管理不善,玩忽職守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視其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賠償或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製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集體所有製醫療衛生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自行製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