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臨床檢驗中心管理的幾點意見(1 / 1)

衛生部關於臨床檢驗中心管理的幾點意見

為了加強檢驗中心建設,為不斷改進和提高臨床檢驗工作質量,更好地為醫、教、研服務,現對檢驗中心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1.體製和編製:

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是直屬衛生部的負責全國臨床檢驗管理、業務指導和科學研究的事業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臨床檢驗中心是直屬衛生廳(局)的負責本省、自治區、市的臨床檢驗管理、業務指導和科學研究的事業單位。既為省會城市又為計劃單列市的城市,原設有檢驗中心的(省檢驗中心或市檢驗中心)原則上不再新建檢驗中心。

各級檢驗中心均實行主任負責製。

檢驗中心業務人員的技術職稱按科研人員和臨床檢驗人員係列晉升。

各級臨床檢驗中心設獨立的事業編製,編製人數,應根據工作任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報有關部門審定。

2.任務:

(1)負責組織臨床檢驗的質量評價和管理活動;

(2)開展臨床檢驗理論和方法學研究,開發、使用與推廣新技術;

(3)培訓臨床檢驗人員;

(4)開展特殊檢驗項目,促進臨床檢驗工作逐步社會化;

(5)負責臨床檢驗試劑及儀器的谘詢工作,並協調生產管理;

(6)組織學術活動及信息交流;

(7)為衛生主管部門提供臨床檢驗管理方麵的谘詢意見。

3.經費:

臨床檢驗中心的經費納入衛生事業費預算,由主管上級單位單獨撥款。在完成任務前提下,可開展麵向社會的技術谘詢及技術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