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醫藥管理的決定
中西藥品和醫療器械是防病、治病、康複、保健、計劃生育的特殊商品,醫藥生產和流通既是我國社會主義的經濟事業,又是人民的保健福利事業。我國醫藥事業的發展,在曆史上對中華民族的生存繁衍、興旺發達起了重要作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繼續擔負著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社會主義生產力的光榮使命。
建國以來,在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經過各族人民和醫藥職工的共同努力,醫藥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不僅基本保證了全國人民的需要和一定數量的出口,而且多次大幅度降價,減輕了人民負擔,為醫療、防疫、救災、計劃生育、反侵略戰爭和發展畜牧業作出了重要貢獻。
但是由於林彪、“四人幫”的十年破壞,和工作中長期“左”的錯誤影響,致使醫藥生產經營管理和藥政管理混亂。近幾年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雖然加強了醫藥管理,但多方插手,亂辦藥廠,濫製藥品,多頭經營,搶購倒賣緊缺貴重藥材,一些遊醫藥販乘機製售假藥等問題仍然嚴重存在。因使用偽劣藥品而引起的中毒和傷亡事故屢有發生。這不僅衝擊了國家計劃,造成經濟損失,而且擾亂了市場,破壞了藥源,影響了社會安定,危害了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必須確保醫藥產品質量
1.中西藥品和醫療器械要堅持質量第一、文明生產,所有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典和各種法定標準。否則,不準生產,不準收購,不準銷售,不準使用。
2.藥品包裝必須注明生產單位、注冊商標、批準機關和文號、主要成份、藥效、生產批號、有效期限等質量考查內容。
3.流通環節要嚴格執行商品入庫檢驗、在庫養護、出庫檢查製度,積極改善運輸、倉儲設備條件。
4.中藥材,家種的要因地製宜,適當集中,發展質量好的地道藥材;野生的要有計劃地組織適時采集。要按等級規格收購和銷售,按中藥炮製規範加工,保證質量。
5.醫療器械要建立產品檢測和設計機構,其生產所需的優質材料、元件、器件、配套件,有關部門要納入計劃,保證優先供應。
切實整頓醫藥企業和產品
6.所有藥廠必須符合《藥政管理條例》和有關整頓藥廠規定的條件,經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醫藥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審查批準,發給營業執照,方可生產。
7.任何單位生產藥品,都必須按《藥政管理條例》經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或衛生部審核批準。未經批準的品種,不準生產、收購、銷售和使用。
8.各級醫療單位,不準開辦藥廠。醫院製劑室必須具備必要的技術條件,隻限配製本單位臨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場上無供應的藥物製劑、經檢驗質量合格方準使用。此種藥物製劑不得進入市場。
9.對產品質量差、消耗大、成本高的藥廠、醫療器械廠和製藥設備廠,要限期整頓;經整頓仍收效不大的,要關、停、並、轉。
嚴格藥政管理,健全藥事法製
10.藥政管理機構是監督執行國家有關藥品質量的法令、條例、規定的部門,藥品檢驗所是執行國家對藥品質量進行檢查、檢驗和鑒定的專業機構,有權對違反藥政管理的行為和偽劣藥品據情處理。藥政、藥檢人員有權對藥品生產、供應、使用單位的藥品質量情況進行檢查了解和抽樣檢驗。各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不得拒絕。藥政、藥檢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執法犯法,否則從嚴懲處。
11.對違反藥政管理、造成不良後果的藥廠和製藥單位要追究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經濟處分以至法律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