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山”輪貨損糾紛案(1 / 3)

“金牛山”輪貨損糾紛案

提要:承運人沒有取得水路貨物運輸許可證,所簽運輸合同無效,但仍應與實際承運人共同承擔貨損責任。收貨人沒有實際損失的,無權提起訴訟。

[案情]

原告:湛江市糖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湛江糖業公司)。

原告:上海市糖業煙酒(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糖煙酒公司)。

被告:營口海運總公司(以下簡稱營口海運公司)。

被告:湛江市湛航貨運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湛航公司)。

1994年12月20日,湛江糖業公司與上海糖煙酒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上海糖煙酒公司向湛江糧業公司購買白沙糖3,000噸,單價4,750元/噸,?總金額1,475萬元。交貨時間為1995年3月10日前,湛江港交貨驗收。供方到期不交貨或交貨不足,均視為違約,除退還全部貨款外,還按貨款總金額12‰計息,並按總貨款金額罰款10%。每噸按4650元開具增值稅發票,100?元開具水運發票。至1995年1月12日,上海糖煙酒公司共付貨款1,395萬元,尚欠36萬元。

2月5日,湛江糖業公司與湛航公司簽訂運輸協議,委托湛航公司將白糖2000-3000噸,自海安港發運至上海港,運費每噸55元。?湛航公司派“金牛山”輪承運,2月7日抵達海安錨地受載。湛航公司將貨物委托天津市歐凱海運服務公司(簡稱歐凱公司)承運,與歐凱公司簽訂與前一合同同一格式的運輸合同,運費為每噸52元。

“金牛山”輪於2月13日在海安港裝載白糖4,000包(2,000噸)。?根據運單(編號:湛字0068521)記載,托運人為湛江糖業公司,?收貨人為上海糖煙酒公司;貨名白糖,件數4,000包,重量2,000噸;船名“金牛山”;運單上加蓋“天津市歐凱海運服務公司業務部”公章。根據航海日誌記載,2月?14日“金牛山”輪從海安港起航。2月18日錨泊綠華山錨地,19日起航。22?日錨泊於天津新港錨地,25日靠天津漁輪廠碼頭,卸2艙貨物。同日,?靠天津船廠碼頭。3月8日錨泊寧波港外錨地,當天靠鎮海碼頭卸貨,後裝貨。15日錨泊長江口錨地,17日靠吳涇碼頭,18日卸貨。根據“港航內部記錄”和理貨單記載,068521號運單項下貨物實卸33,376包,短少?6,?624包,潮包5,720包,破包430包。理貨批注記載:船方申請理貨,?卸貨過程中發現艙內有水,造成大量糖包受潮。上述殘損,包括破包和受潮包,卸貨前均由大副驗看並確認。短少6,624包,每包50公斤,共331.2噸,以合同價每噸4,?750元計為1,573,200元,潮包5,720共286噸,破包430包共21.5噸,兩項相加為307.5噸,該部分貨物根據兩原告協議,按3,600元/噸處理,殘值為1,?107,000元,損失353,625元。上述短少、潮包、破包共損失貨款1,926,825元。

營口海運公司為“金牛山”輪船舶所有人,其與歐凱公司訂有定期租船合同,將“金牛山”輪期租給歐凱公司。營口海運公司沒有與湛江糖業公司、上海糖煙酒公司、湛航公司簽訂運輸合同。

湛江糖業公司、上海糖煙酒公司共同向海事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營口海運公司和湛航公司賠償貨款193萬元及利息和逾期違約金145萬元。

營口海運公司答辯認為:營口海運公司所屬“金牛山”輪期租給歐凱服務公司,營口海運公司與二原告沒有合同關係,不應作為本案被告。短少貨物是承租人指令將貨物運至天津漁輪廠碼頭卸下,承租人已聲明與“金牛山”輪無關。短少白沙糖一事應追究第二被告湛航公司和歐凱海運服務公司的責任。潮包、破包的直接原因是船舷滲水,承租人指示繞航,航次時間過長所致。根據租船合同,責任應由承租人承擔。並請求法院追加歐凱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湛航公司答辯認為:“金牛山”輪到上海吳淞口時,歐凱公司不準該輪進港,而指令繞航到天津港,在天津漁輪廠碼頭卸下部分貨物,造成貨物短少。“金牛山”輪與歐凱公司共同侵權,應由營口海運公司和歐凱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湛航公司雖與湛江糖業公司簽訂一份運輸協議,但湛航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湛江糖業公司與上海糖煙酒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寫明湛江港交貨驗收,在上海港短少和潮包的白糖,湛江糖業公司不再具有所有權,沒有資格以原告身份起訴湛航公司。湛航公司沒有與上海糖煙酒公司簽訂合同,貨票也表明,湛航公司既不是托運人,也不是承運人,沒有在貨票上簽名或蓋章,與上海糖煙酒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審判]

海事法院認為:湛航公司與湛江糖業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湛航公司作為承運人,應履行合同,對全部運輸負責,將貨物及時、安全地運至目的港,交給收貨人。本案貨物運至目的港後發現短少和殘損,湛航公司應承擔貨損貨差責任,賠償貨物實際損失。湛江糖業公司與上海糖煙酒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雖然訂明在湛江港交貨,但並不影響其根據運輸合同行使權利,無論購銷合同的約定如何,也不應免除承運人根據運輸合同應當履行的義務。營口海運公司雖然沒有與兩原告簽訂合同,但該公司所有的“金牛山”輪實際承運了貨物,與兩原告形成了運輸法律關係。營口海運公司作為貨物的實際承運人,也有義務將貨物安全運抵目的港,交給收貨人。營口海運公司明知該批貨物的目的港是上海,而繞航至天津卸下部分貨物,並在天津修船,後又到寧波卸貨、裝貨,造成貨物濕損。營口公司亦應對貨差、貨損負責。湛江糖業公司作為托運人,上海糖煙酒公司作為收貨人,是共同的權利主體,其要求湛航公司、營口海運公司賠償貨物實際損失並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的請求應予支持。湛江糖業公司、上海糖煙酒公司關於賠償違約金損失的請求缺乏合理依據和證據,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海事法院判決:

被告湛航公司、營口海運公司負連帶責任,賠償原告湛江糖業公司和上海糖煙酒公司貨物損失共1,926,825元及其利息(從1995年3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營口海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除重申一審答辯理由外,還認為,本案是沿海運輸,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營口海運公司為“實際承運人”,與湛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撤銷。

湛航公司也提起上訴,除重申一審答辯理由外,認為湛航公司沒有海上貨物運輸經營權,與湛江糖業公司所簽訂的運輸合同應為無效,一審認定有效不妥,請求將本案發回重審或重新作出公正判決。

湛江糖業公司和上海糖煙灑公司共同答辯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在二審過程中,湛江糖業公司和上海糖煙灑公司共同確認,短少部分的白糖款已由湛江糖業公司退給上海糖煙酒公司。

二審法院認為:湛航公司沒有海上貨物運輸許可證,?不能從事海上貨物運輸業務,其與湛江糖業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無效。由於湛航公司已按約定收取了湛江糖業公司的貨物,因此,運輸合同雖無效,湛航公司仍負有保管貨物的義務。本案貨物在湛航公司保管期間發生貨損貨差,損失額為1,926,825元,對此,湛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營口海運公司雖然沒有與湛江糖業公司簽訂合同,但是,其所有的“金牛山”輪實際承運了湛江糖業公司的貨物,與湛江糖業公司亦形成了運輸法律關係,其亦有義務將貨物安全運抵目的港,交給收貨人。營口海運公司明知該批貨物的目的港是上海,而繞航至天津卸下部分貨物,並在天津修船,後又到寧波卸貨、裝貨,造成貨物濕損,對本案所涉貨損貨差負有過失責任,應與湛航公司連帶向湛江糖業公司負賠償責任。上海糖煙酒公司與營口海運公司、湛航公司沒有任何法律關係,而且湛江糖業公司已將短少貨物的貨款退還給了上海糖煙酒公司,對於潮包、破包的貨物,則是降價處理給了上海糖煙酒公司,亦即貨損貨差的風險已由湛江糖業公司承擔,與上海糖煙酒公司無關。上海糖煙酒公司與本案並無直接利害關係,無權提起訴訟,其起訴湛航公司、營口海運公司沒有依據,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湛江糖業公司與上海糖煙酒公司為共同的權利主體不當,應予糾正。另外,是否起訴歐凱公司,是湛江糖業公司的權利,其沒有起訴歐凱公司,不影響本案審理。至於歐凱公司與湛航公司、營口海運公司之間的責任劃分,可以另行處理。湛航公司、營口海運公司要求追加歐凱公司為本案當事人的請求,缺乏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處理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