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東海油脂工業有限公司侵犯新加坡郭氏兄弟糧油私人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1995年10月25日,中國商標事務所代理新加坡郭氏兄弟糧油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郭氏公司)向福建省福州市工商局投訴,訴稱福建省東海油脂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海公司)在食用油脂商品上使用了"金花魚文字及圖形"商標,與其1991年11月在食用油脂商品上已注冊的"金龍魚文字及圖形"商標近似,要求福州市工商局查處。根據其投訴,福州市工商局在東海公司內查獲了帶有"金花魚文字及圖形"商標標識的食用調和油490箱,同時予以就地封存,並在福州市台江農貿市場永和食雜店(東海公司稱是寄存點)的倉庫內查獲並封存62箱帶有"金花魚文字及圖形"商標標識的食用調和油。
經查,郭氏公司於1991年11月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第29類食用油脂商品上已注冊了"金龍魚及圖形"商標。該商標注冊後,郭氏公司許可南海油脂工業(赤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海公司)使用。南海公司在使用中未按注冊證核定的文字及圖形使用,擅自改變組合,將注冊商標"金龍魚"美術文字豎狀改為橫狀,在原注冊的"AAWANA"後擅自加上"BRANI"等,並且未注"?"標記。而東海公司自1994年9月開始至案發止,在第29類食用調和油商品上使用"金花魚及圖形"商標,其字體、圖形的組合結構完全仿冒南海公司。經查實,東海公司經營帶有"金花魚及圖形"商標標識的食用調和油經營額為68700元(包括封存的食用調和油在內)。福州市工商局認為,東海公司在29類食用調和油商品上作用的金花魚及圖形"商標與郭氏兄弟在同種商品已注冊的"金龍魚及圖形"商標構成近似,屬《商標法》第38條第(1)、(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根據《商標法》第39條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第(1)、(2)、(3)項及第2款、第3款規定,對東海公司處罰如下:
1.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
2.消除其被封存的552箱食用調和油上的"金花魚及圖形"商標標識,消除後商品退還;
3.處以27480元罰款;
4.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其賠償被侵權人損失,賠償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996年4月3日,東海公司對處罰不服,向福建省工商局申請複議。主要理由是:南海公司被許可使用郭氏公司的注冊商標,未按核定的要求使用,擅自改變組合結構,並且不注注冊標記,是自動放棄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因此,南海公司現在使用的"金龍魚及圖形"商標等於未注冊商標,不應受保護,所以東海公司侵權不成立。1996年5月13日,福建省工商局作出複議決定,認為南海公司擅自改變注冊商標且未標明注冊標記問題不影響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東海公司使用的"金花魚"文字及圖形組合與郭氏公司注冊的"金龍魚"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構成近似,屬侵權行為,維持了福州市工商局的處罰決定。
1996年6月25日,東海公司不服複議決定,主要以申請複議時的同樣理由向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開庭審理,1996年10月11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維護福州市工商局四條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