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網未經作者許可轉載文章構成侵權(1 / 1)

搜狐網未經作者許可轉載文章構成侵權

因未經許可,私自在其經營的搜狐網轉載采訪紀實引起的著作權糾紛案,近日有了一審結果。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判處北京搜狐在線網絡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安徽省新安晚報社記者胡躍華的作品《女記者販毒體驗七晝夜》;在搜狐網主頁登載賠禮道歉聲明;賠償胡躍華經濟損失、合理費用支出共計3500元。

2000年底,胡躍華應《羊城晚報》約請,創作了《女記者販毒體驗七晝夜》文交付該報,雙方還約定,未經作者許可,報社不得許可其它媒體(包括網絡)轉載、複製、上載該文。2001年1月11日,《羊城晚報》的《新聞周刊》進行改動後發表了該文,在署名作者為胡躍華同時作了“未經本刊允許,本刊文章拒絕轉載,違者必究”的聲明。15日,新華網在注明轉載15日《江南時報》的情況下登載了該文。此後,搜狐公司在未經胡躍華許可、未署名且未付酬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搜狐網上轉載了該文。

因此,胡躍華起訴稱,《羊城晚報》擅自改動、添加了具體地名及文字說明,不僅侵犯了自己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而且給當地警方工作帶來不便,對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構成潛在威脅。此後,搜狐公司在其經營的搜狐網上轉載了《羊城晚報》改動過的該文並設置了搜索鏈接,客觀上擴散了《羊城晚報》侵權行為造成的不利後果,故請求法院判令搜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禮道歉;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3萬元。

搜狐公司稱,根據本公司與新華網之間的協議,自己在轉載時未做任何改動。新華網登載該文時未注明作者,因此自己也無法為作者署名。該文係時事性文章,自己的轉載屬合理使用範疇,不需付酬。

法院經審理認為,《女記者販毒體驗七晝夜》係胡躍華根據自己的親身體驗創作的采訪紀實,不屬單純時事新聞或單純事實消息。《羊城晚報》在首次發表該文時作出了未經許可不得轉載的聲明。北京搜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搜狐網上轉載該文且未支付報酬,已構成對胡躍華就該文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報酬權及署名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