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世偉不服靖遠縣人民政府行政決定案(1 / 3)

路世偉不服靖遠縣人民政府行政決定案

原告:路世偉,男,48歲,甘肅省靖遠縣新潮服裝行負責人,住靖遠縣烏蘭鄉河靖村。

委托代理人:張永河、王平,甘肅省地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甘肅省靖遠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繼武,該縣縣長。

委托代理人:李茂榮,甘肅省靖遠縣法製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陳全勝,白銀銅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路世偉因不服甘肅省靖遠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1999年?9月?6日作出的靖政發(1999)172號行政決定,向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靖遠縣服裝刺繡廠(以下簡稱刺繡廠)破產後,我以?36萬元的價格,向該廠清算小組購買了西街廠區的財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此事經清算小組請示被告,被告曾以靖政發(1997)134號文件批複同意。我付清價款,辦理了財產移交手續,申領了土地使用證和個體營業執照,投入資金近?10萬元籌辦起靖遠縣新潮服裝行(以下簡稱服裝行)。但是,當我正準備開張營業時,被告又要求我退回西街廠區。遭我拒絕後,被告就下發靖政發(1999)172號文件,決定撤銷靖政發(1997)134號文件,收回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告的這個行政行為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撤銷靖政發(1999)172號文件,確保我能夠對西街廠區行使財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並判決被告賠償因其錯誤行政行為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12萬元。

被告未答辯。

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刺繡廠是集體企業,由於連年虧損,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申請破產。靖遠縣人民法院於?1996年?9月?28日裁定,宣告刺繡廠破產還債,並組織刺繡廠清算小組(以下簡稱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委托白銀市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刺繡廠的固定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444366元。靖遠縣人民法院於?1997年?10月?29日裁定,原則認可清算組提出的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並決定交由審計部門對破產財產進行審計後立即執行。11月?6日,靖遠縣資產拍賣委員會經研究決定,將西街廠區的拍賣底價定為?40萬元。11月?18日,清算組向被告縣政府請示,擬將西街廠區(含土地使用權)以?36萬元價協議出售給服裝行。縣政府據此作出靖政發(1997)134號《關於縣服裝刺繡廠破產後財產處理的批複》,同意將西街廠區以拍賣價?36萬元出售給服裝行。1998年?3月?17日,原告路世偉將?36萬元轉入靖遠縣企業改革辦公室。?10月?26日,清算組向路世偉移交了西街廠區的所有財產。10月?27日,縣政府以靖土建字(1998)112號文,將西街廠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服裝行使用?50年。路世偉以服裝行的名義,與靖遠縣土地管理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於?11月?1日申領了國有土地使用證。

原告路世偉準備開張營業之際,被告縣政府於?1999年?9月?6日作出靖政發(1999)172號《關於撤銷對縣服裝刺繡廠破產後西街廠區財產處理批複的決定》,主要內容是:一、撤銷靖政發(1997)134號文中對“西街廠區以拍賣價?36萬元(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給服裝行”的批複;二、退還服裝行用於購買西街廠區的?36萬元,對服裝行在購買西街廠區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三、西街廠區收回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靖遠縣國有(集體)資產拍賣辦法》等規定向社會公開競價拍賣。10月?12日,縣政府又根據?172號文件的精神,撤銷了靖土建字(1998)112號文件,同時撤銷靖遠縣土地管理局與服裝行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發文收回服裝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靖遠縣資產拍賣委員會會議記錄、縣政府文件等證據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