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通支行訴富利達公司用益物權抵押合同糾紛案
原告:交通銀行哈爾濱分行彙通支行。
負責人:朱伯華,行長。
委托代理人:陳懷慶、王國雲,交通銀行哈爾濱分行彙通支行職員。
被告: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富利達公共設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寶鈞,總經理。
案情介紹
原告交通銀行哈爾濱分行彙通支行(以下簡稱彙通支行)因與被告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富利達公共設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利達公司)發生用益物權抵押合同糾紛,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向我行借款人民幣610萬元和美元100萬元,以其對富利達地下商貿城享有的管理權和出租權作為借款抵押擔保。借款期滿後,雖經我行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欠本金及部分利息未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如不能償還,應當按照約定將富利達地下商貿城的管理權、出租權轉給我行行使,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未作答辯。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利達公司為裝修富利達地下商貿城,與原告彙通支行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約定:彙通支行分別借給富利達公司人民幣610萬元、美元100萬元。人民幣借款以月利率10.98‰計息,美元借款為年利率7.2%計息。借款期限分別為4個月、5個月。雙方同時簽訂了兩份抵押合同,約定:富利達公司以其對富利達地下商貿城(麵積1萬平方米)擁的管理權和出租權分別為這兩筆借款進行抵押擔保。彙通支行於簽約當日分三次向富利達公司發放了人民幣610萬元和美元100萬元的貸款。這筆借款到期後,彙通支行僅收回利息人民幣113862.60元和美元11243.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達公司欠彙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610萬元、美元100萬元,利息人民幣1726128.3元、美元146860.28元。彙通支行因此提起訴訟。
另查明:座落於哈爾濱火車站站前廣場西北部的富利達地下商貿城(麵積11178平方米),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修建的地下設施。在修建過程中,被告富利達公司的前身哈爾濱太和珠寶有限公司曾投資約5000萬元參與建設,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此於1993年下達文件確定:該項設施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富利達公司對投入建設部分有長期使用管理權、出租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富利達地下商貿城的長期使用管理權、出租權因現在的權利人不能履行債務而轉移給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審判結果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彙通支行與被告富利達公司簽訂的兩分借款合同,符合《借款合同條例》的規定,合法有效。富利達公司未償還到期借款,是違約行為,依照《借款合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承擔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