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造紙廠、楊雲法銷毀會計資料案
公訴機關: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浙江省江山市造紙廠。住所地:江山市十裏牌。
訴訟代表人:周梅芬,該廠黨委副書記。
被告人:楊雲法,男,37歲,浙江省江山市人,原係浙江省江山市造紙廠廠長、法定代表人,2001年?8月?28日被逮捕。
辯護人:鄭建國,浙江達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單位浙江省江山市造紙廠(以下簡稱江山造紙廠)和被告人楊雲法銷毀會計資料一案,由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檢察院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雲法召集被告單位江山造紙廠的有關負責人,先後兩次共同將該廠勞動服務公司的上年度財務流水賬、憑證等會計資料燒毀。江山造紙廠和楊雲法的行為已構成銷毀會計資料罪,請依法判處。
被告單位江山造紙廠和被告人楊雲法均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單位江山造紙廠提出:本廠已進入破產程序,職工安置出現困難,請法庭考慮這一實際情況,對本廠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雲法的辯解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燒毀上年度財務流水賬、憑證等會計資料,是延用江山造紙廠往年的做法。這是為了企業的利益,不是為個人利益;是集體行為,不是個人行為;且楊雲法的認罪態度好。請法庭考慮以上因素,對楊雲法予以從輕處罰。
江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0年?3-?4月間的一天,時任被告單位江山造紙廠廠長的被告人楊雲法,召集該廠經營副廠長、財務科長、副科長、出納和該廠勞動服務公司的出納到其辦公室,指使上述人員共同對該廠勞動服務公司上年度(1999年?3-?4月至當日止)的財務支出流水賬、憑證等會計資料進行審核,確認無異議後,將餘額結轉到新賬簿上,由在場人簽名。之後,楊雲法決定延用該廠以往的做法,將審核過的會計資料讓人拿到鍋爐房予以燒毀。
2001年?4月?5日,被告人楊雲法仍延用前次做法,將審核過的該廠財務和該廠勞動服務公司上年度的財務流水賬、憑證等會計資料,指使他人拿到鍋爐房予以燒毀。
被告單位江山造紙廠的勞動服務公司兩次被燒毀的會計資料,涉及收入金額共計?567952.52元。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宣讀並出示的如下證據證明:
1、證人陳祥福、吳孫金、鄭文勝、丁美琴、楊江森等人的證言,分別證明被告人楊雲法二次召集有關人員審核江山造紙廠勞動服務公司會計資料並予以燒毀;
2、證人潘永強、劉力新、林焦等人的證言,分別證明審核後燒毀勞動服務公司會計憑證是延用江山造紙廠曆年來的做法;
3、證人鄭獻忠、薑愛嬡、薑紀武、薑幹超、陳雲福、周進富等人的證言,分別證明被燒毀賬目記載的收支情況;
4、檢察機關出示的有關收據、賬目,證明江山造紙廠勞動服務公司的收入情況;
5、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被告單位江山造紙廠營業執照,證明江山造紙廠的法人資格及楊雲法的法定代表人資格;
6、江山浩然會計師事務所江浩會谘(2001)字第?44號鑒定書,證明本案燒毀的會計資料記載收入金額?567952.52元。
以上證據經質證,均能相互印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江山市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楊雲法身為被告單位江山造紙廠的廠長、法定代表人,召集有關人員審核並指使他人燒毀該廠的會計資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製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該辦法的附表一《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中規定,企業的會計憑證類和會計賬簿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是?15年。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