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續)
海上保險(續)
(二)船舶保險的主要內容。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一九七二年製定自己的船舶保險條款以前,一直引用國外的條款來承保。現行條款,是繼一九七四年、一九七六年修訂以後,於一九八六年重新修訂的。
與一九七二年的《船舶保險條款》相比較,一九八六年的條款不僅與目前國際保險市場上廣泛使用的保險條款有許多相同點,而且易於吸引客戶按該條款投保,客戶對該條款也更易於理解和使用,減少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就條款內容而產生的分歧和爭論。可以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九八六年的《船舶保險條款》,不僅適用於國內的船東,而且也適用於國外的船東,完全是一個國際性的船舶保險條款。
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使用的船舶保險條款有兩種:船舶保險條款和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
船舶保險承保由兩類風險引起的船舶(包括其船殼、救生艇、機器、設備、儀器、索具、燃料和物料)的全損險和一切險。一類是傳統的海上風險,即地震、火山爆發、雷電或其他自然災害;擱淺、碰撞、觸碰任何固定或浮動物體或其他物體或其他海上災害;火災或爆炸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拋棄貨物;核裝置或核反應堆發生故障或意外事故。另一類是疏忽式的風險。主要包括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船長、船員有意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船長、船員和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任何政府當局為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汙染所采取的行動。
船舶戰爭、罷工險主要承保因武力、暴力或政治性的惡意行為構成對船舶的威脅和造成船舶的損失和費用。船舶戰爭、罷工險,是船舶保險的一個附加特殊保險,這種附加險所承保的風險和普通的海上風險有所不同,它不是以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的疏忽或過失來劃定風險範圍,而是以各種帶有政治因素、政治背景或政治目的而采取的武力、暴力或惡意行為來劃定風險範圍。不論這種武力、暴力或惡意行為來自什麼人、哪一個國家或什麼團體,也不論這種武力、暴力或惡意行為針對什麼人、哪一個國家或什麼團體,隻要它造成了對船舶的損失和費用,均屬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所承保的風險。
船舶保險的險別分為主險和附加險。
1.主險:中國船舶保險的主險有全損險和一切險。全損險是指保險船舶發生保險項下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才予賠付的保險;一切險則是指保險船舶發生保險項下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保險人均予賠償的保險。同時一切險還承擔船舶的碰撞責任、共同海損和救助以及有關施救費用。
2.一般附加險:一般附加險有4種,即:碰撞責任、共同海損、救助費用和施救費用。這4種責任均屬一切險承保責任範圍內的,但是,是全損險責任範圍之外的。有部分船東為了節省保險費支出,一方麵加強自身內部管理,另一方麵僅投保全損險,並加保4個附加險,將大的損失轉移給保險人,將小的損失(如船舶的部分損失)由自己承擔。
3.特殊附加險:主要有戰爭、罷工險。
《船舶保險條款》規定,一切險項下,保險人對被保險船舶的碰撞承擔四分之四的責任,這一點與英國倫敦協會船舶險條款規定保險人隻負責四分之三的碰撞責任有所不同。
當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雙方均有過失時,保險人對碰撞責任的賠償按交叉責任的原則計算。
根據《船舶保險條款》的規定,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合同規定或適用的法律或慣例理算,如運輸合同無此規定,應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規定辦理。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被保險船舶空載航行並無其他分攤利益方時,共損理算應按《北京理算規則》(第五條除外)或明文同意的類似規則辦理,如同各分攤方不屬同一人一樣。
《船舶保險條款》還規定,保險人對承保風險所致的部分損失賠償,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險單規定的免賠額,但碰撞責任、救助、共損、施救的索賠除外。
三、海上石油開發保險
海上石油開發保險,是承保近海石油勘探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各種水上、陸上風險的一種專業性的綜合保險。其特點是技術複雜、標的繁多、危險集中;其涉及保障對象包括各種固定、流動財產的物質損毀和人身傷亡的損失以及各種經濟賠償責任,兼有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和責任保險的性質。各種保險主要涉及的危險有:氣候、火災、井噴、運輸工具和操作事故等危險。
(一)海上石油開發保險的產生和發展。
海上石油工業成為現代科技工程保險的重要業務來源,是近二三十年才有的事情。在中國,雖然於六十年代開始了近海石油勘探,並於一九六五年後相繼成立了渤海和南海兩個“石油勘探指揮部”,組建了海洋鑽井隊伍,但終因海上石油開發耗資巨大、技術複雜,僅靠自己的力量不能適應海洋石油開發的需要。因此,從一九八○年開始,中國與日、法、美等國的石油公司合資開發海上石油,並采用招標方式,向國際石油界招標,中標以後,將一定麵積的海域勘探權出租給外國石油公司,由其承擔單獨勘探階段的風險;如發現石油,即與之合作開發,外國石油公司的投資將通過原油償還。一九八二年,中國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成立了中國海洋石油開發公司,以後先後與十多個國家的幾十個石油公司簽訂了若幹勘探合同,從而於八十年代後期由大規模勘探工作轉入生產階段。
海上石油開發保險具有技術性強、條款複雜、險種繁多的特點。從而要求承保人具有較高素質,既要有一定的石油開發風險管理知識,又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既要有比較紮實的海上保險經驗,又要掌握非水險業務的專門技術;同時必須辦理國際分保,以分散風險,防止財務危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曾在七十年代中期開始承保進口鑽井平台的拖帶保險(實際上還是涉外貨運險);一九七九年後才陸續承保了日本、法國等國石油公司的海洋勘探保險,為中外石油公司及承包商提供各項保險服務。到一九九四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能為海洋石油開發提供從鑽井前普查階段直至生產階段的各項風險保障,使海洋石油開發保險成為一類特色鮮明的綜合性工程保險業務。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八十年代的經營為例,其為海洋石油開發工業提供的險種有鑽井船一切險、鑽井平台一切險、平台鑽機一切險、井噴控製費用保險、滲漏汙染保險、油管鋪設一切險、海上石油開發工程建造險、雇主責任保險等許多項。
(二)海上石油開發保險的經營實踐。
在海上石油開發保險經營中,保險人一般是分階段提供保險服務的。
1.地震探測階段的保險。
這一階段的風險主要涉及到物理探測船和海上地震漂浮電纜,保險人提供的保險服務主要有:
(1)勘探作業工具保險。它以勘探作業用的地球物理探測船和海上地震漂浮電纜以及記錄設備、監測器等為保險標的。
物理探測船的保險采用《船舶保險條款》,其保險原理和理賠方式與船舶保險基本相同。海上地震漂浮電纜保險,承保的是該電纜在保險單注明的地點或海區,與漁網、航行船舶、海底障礙物、固定或浮動物體碰撞或勾掛造成的損壞或滅失;電纜在海上由於惡劣氣候造成的損壞或滅失;在陸上,由於意外事故而引起的火災或在搬運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壞或滅失。
保險金額根據保險標的實際價值或由雙方協商確定,電纜的保險金額通常按每段計算。保險費率的製訂主要以勘探水域的風險大小、工具及設備的抗災能力以及作業時間的長短、季節等因素為依據。
(2)勘探作業人員的人身傷亡保險。它承保勘探作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因災害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風險,保險金額依法確定或由保險雙方協商訂明。
.勘探鑽井階段的保險。
經過地震探測的作業後,若發現某一海域底下有石油,即可進入勘探鑽井階段。這一階段的保險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勘探鑽井階段主要承保下列險種:
(1)鑽井設備保險。保險標的主要包括船舶、鑽井平台的風險。該保險主要是為承包商提供。船舶保險采用《船舶保險條款》,鑽井平台采用《鑽井船一切險條款》或《鑽井平台一切險條款》。
(2)各種輔助工具保險。保險標的主要有供應船、工作船、守護船、交通船、直升飛機、汽車等。
(3)費用保險。包括井噴控製費用保險、滲漏汙染保險、清除、控製滲漏和汙染的保險、重鑽費用保險、第三者綜合責任險等。海上石油開發保險通常有專門條款明確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地區範圍內的因井噴而產生的費用,由保險人給予賠償,並規定在油井完全恢複控製以後,保險人承擔的井噴費用責任立即停止。重鑽費用保險,則是指由保險人負責對因井噴、塌陷和火災所造成的不可恢複的鑽井的喪失,支付重新鑽掘一個被保險井或其他任何部分所產生的費用,它一般作為控製井噴的附加責任。此外,由於井噴造成的清除、控製滲漏和汙染的費用,可以在原保險單上加批後予以承保。
(4)責任保險。包括油汙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鑽井人員人身傷亡(雇主責任)保險等。油汙責任保險,是指由保險人負責賠償因滲漏汙染並斷定被保險人負有法定責任,必須賠付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或喪失使用價值以及清除滲漏汙染的費用;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指保險人承擔因被保險人在鑽探作業中造成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法定義務賠償責任;鑽探作業人員的人身傷亡保險,是石油公司或鑽探承包人投保的雇主責任保險。
此外,還有各種財產保險、運輸保險、政治風險保險、井內設備損失保險等險種。
3.建設階段的保險。
當發現具有商業價值數量的石油或天然氣時,則要決定采用何種適用的生產係統,即需要什麼樣的平台、輸油管線、儲油設備等等。在這一階段需特別保險的有:
(1)鑽井平台建築、安裝工程保險。
(2)油管鋪設保險。它承保輸油設施的建造風險,該保險可以附加於鑽井平台建築、安裝工程保險中,也可以單獨投保。單獨投保主要適用於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工程項目時而實施的。
(3)運油船舶保險和產品責任保險等。前者承保運油船舶及所運石油的損失保險;後者承保石油產品的產品責任風險。
4.生產階段的保險。
就整個海上石油開發而言,生產階段是最重要的一個階段。生產階段的風險有其特殊性。這一階段的保險重點在於:
(1)各種建築、加工平台或生活平台、設備、油鑽、油庫的財產保險,特別是火災的保險。
(2)生產作業中的其他保險。應考慮采用包括所有財產在內的“一攬子保險”,以避免為每件財產單獨保險所造成的麻煩。
自一九七九年以來,中國海上保險業務蓬勃發展,變化巨大,促進了對外貿易的發展,有效地發揮了保險的補償作用,為國家節約和積累外彙資金做出了貢獻。一九八五至一九九四年的十年間,每年平均賠付約597萬美元。
非水險
非水險,是國際保險市場對非壽險業務中除水險業務以外的各種保險業務的統稱。非水險的主要服務對象是:中國對外經貿部門和有關企業;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在中國開辦的“三來一補”、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和港、澳地區在中國設立的常駐機構;外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館;使用中國銀行貸款或租賃公司組織引進的各種設備;中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及商業機構;外國留學生或各類出國人員等。
一、非水險業務的發展
中國的改革開放十五年來經曆了一個由點到麵,由沿海到內陸的發展過程,非水險業務就是隨著改革開放和引進外資而產生並發展起來的。從最初的“三來一補”,到三資企業的建立,大規模基礎設施的建設,在引進外資的同時,西方先進的風險意識也隨之而入,於是非水險業務應運而生。
國務院頒發《開展對外加工裝配業務試行辦法》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對外貿易部於一九七九年二月七日頒發了《對外加工裝配業務保險試行辦法》。各地保險公司配合對外經貿部門和工廠積極開展來料加工、補償貿易、中外合資以及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等新險種業務。同年八月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外貿部及外彙管理總局在《關於辦理引進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等財產保險的聯合通知》中指出:為了貫徹國務院(79)99號文件關於“今後對引進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的財產都要辦理保險”的決定,今後從國外引進成套設備或委托國外廠商在中國承建的工程,不論采取一般貿易還是補償貿易方式,不論是國家投資或借用外資、僑資,在工程建成投產前,均應投保安裝工程險或建築工程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工程建成投產後,如該設備或工程是借用外資、僑資或用產品補償方式,在還款或補償完畢前,還應投保財產保險(包括機器損壞保險);對運用中國銀行外彙貸款進口的設備或建設項目,在歸還貸款前,也應分別投保建築或安裝工程保險和財產保險(包括機器損壞險);對國外來料加工和提供機器設備的加工業務,在加工期間的原材料、物料和國外提供的機器設備,應投保財產險,並爭取在協議中規定連同加工後從中國出口的貨物運輸保險由中國國內保險公司承保;中國與外國合資經營的企業引進設備和興建工程在施工安裝階段、建成投產後,均應向當地的保險公司投保相應的保險。為了確保上述決定的順利貫徹進行,通知還指出,計委、建委、中行在審核進口項目和發放外彙貸款時,應將是否辦理有關保險作為還款或補償有無保障的條件之一。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保險公司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非水險業務有聲有色地在全國開展起來。一九七九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八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先後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明確規定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國家政策的正確導向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是非水險業務健康發展的可靠保障。
為了吸引眾多的保戶投保,保險公司把開拓服務領域作為走向市場的重要手段。從一九七九年開始,非水險業務從原來的“三來一補”擴展到包括三資企業、銀行貸款、對外承包工程、勞務等社會經濟活動的各方麵,先後開辦了財產險類、工程險類、責任險類、保證險類、人身險類、種植養殖險類等30多種保險。承保項目包括小至作坊式的來料加工企業,大至幾十億美元保額的核電站,幾乎遍及社會經濟活動的各個角落。
非水險業務的建立和蓬勃發展,不僅滿足了國內外不同客戶對保險的需求,而且為外資在國內的運用轉移分散了風險,解除了投資者的後顧之憂,在此基礎上,促進了國內投資環境日趨成熟,並進一步吸引外國對華投資,為活躍中國經濟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二、非水險主要險種的內容
(一)衛星保險。
人造衛星是一個精密複雜的航天器,從發射到進入軌道工作,往往要經受複雜的環境考驗,如壓力變化、氣動加、加速度、振動、衝擊、噪聲、太陽輻射、粒子輻射、冷黑、真空、失重、電磁環境等等。衛星一經發射,任何微小的局部失誤都有可能導致整個飛行任務失敗,造成無法彌補的重大損失。因此,航天業是知識密集、投資多、風險大的產業。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的第一顆衛星是一九八五年由“長征二號”丙火箭發射的回收式國土普查衛星發射保險。一九九○年四月上旬,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了由“長征三號”運載火箭發射的“亞洲一號”衛星發射保險,保險金額為1.2億美元,保險期限為自點火後365天。這是中國第一次承攬發射國際商用衛星。這充分表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加入了新的技術領域,在國際保險市場的地位得到進一步的提高,為我國航天技術打入國際市場提供了方便。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長征三號”火箭發射東方紅三號通訊衛星,沒進入預定軌道,賠付6000萬元人民幣。一九九二年三月澳星B1推遲發射,由於運載火箭已點火,賠付1500萬元人民幣。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由“長征三號”甲運載火箭發射的屬中國通信廣播衛星公司所有的“東方紅三號”衛星發射升空,由於衛星三次變軌後,燃料耗盡,不能正常定點投入使用,付出4億元人民幣的全損代價。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六時四十分,“長征二號”捆綁火箭載著香港亞太衛星公司所有、由美國休斯公司研製的“亞太二號”通星衛星在點火起飛51秒後,橫空爆炸,星箭俱損,賠款折合人民幣近14億元,這是迄今為止中國境內衛星發射保險的最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