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農村養老實現方式(1 / 3)

我們國農村養老實現方式

農村養老是我們國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尤其是我們國有近70%的人口生活在農村,探討農村養老實現方式,對於推進我們國農業現代化,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養老資源供給的來源看,人類社會存在三種基本的養老方式,即家庭養老、社會養老和自我們養老。其中家庭養老、社會養老是主要方式,隨著我們國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家庭養老麵臨衝擊,社會養老有待完善,因此,探索我們國農村養老社會化成為了重要課題。

一、對我們國現行農村養老主要方式的評價

(一)農村家庭養老的可及性受到衝擊,家庭養老的形式有所變化。所謂家庭養老就是家庭成員或者說親屬網絡──譬如子女、配偶和其他親屬──忠實地履行了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職責。我們國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實現方式則是以家庭養老為主,家庭養老比例高達64.2%。也就是說,農村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結構,可以使大多數農村老年人在經濟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個方麵都獲得基本和可靠的供給。這種農村家庭養老的可及性是由我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同時,中國人從古至今家庭本位的文化使得家庭的贍養功能發揮到了極至,家庭養老的形式被延續下來。人們對這種形式的存在和認識已很習慣,被社會公認為傳統美德。多年來,在農村以家庭的形式來實現老年人的養老,適應了我們國農村的鄉情、村情、家情,成為我們國農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基礎。

著我們國農村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迅速變化,家庭養老作為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開始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

1.農村老年人口規模大,老齡化程度高於城市。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有關數據顯示,我們國人口年齡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為6.96%比1990年上升了1.39個百分點。而居住在農村的人口為80739萬人,占全國人口的比重達63.91%農村老年人口總量近6千萬左右。現階段我們國農村既麵臨原有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存量問題),又麵臨新增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增量問題)。同時,由於農村人口基數龐大,加上青壯年人口從農村外遷,農村老齡化程度高於城市成為進一步發展趨勢。

2.農村家庭結構發展變化,傳統的農村家庭養老功能正在逐步弱化。首先,農村家庭規模的逐步小型化使農村家庭養老的作用越來越小。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有關數據,我們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有家庭戶34837萬戶,家庭總人口為119839萬人,平均每個家庭的人口為3.44人,比1990年人口普查的3.96人減少了0.52人,家庭規模呈現出繼續縮小的趨勢。同樣,農村家庭規模小型化的趨勢也較明顯。其次,由於我們國實行計劃生育國策,家庭結構形成了四、二、一(少數是四、二、二),即一對夫妻要贍養4個老人,撫養1個或2個小孩。很顯然,在這樣的家庭結構條件下,老年人的養老通過家庭成員間的互助來加以解決存在許多困難。再次,隨工業化和城市化加快,農村勞動力向非農地區轉移成為趨勢。農村勞動力轉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農村家庭的養老功能。一般來說,農村勞動力轉移帶來了農村老年人與子女在生活上的空間分離,這種分離若時間較長,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紐帶會變得鬆弛,由此帶來的是子女孝道的下降,這些變化影響到家庭的養老功能。同時,由於流出的都是青壯年勞動力,農村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支持與日常照料功能的弱化已經在許多家庭出現。最後,在日益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的價值觀念對傳統家庭和倫理道德的衝擊日益強烈,人們對小家庭的偏好和對大家庭的淡漠成了普遍現象,依賴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來維持農村家庭養老的可及性受到衝擊。

3.農村經濟製度的變化,使照顧老年人的責任承擔者變得模糊。人民公社製度的解體使原來相對明確的農村老年人口保障的承擔者變得模糊起來。土地承包製的推行也使國家與老年人的關係發生了變化。在土地承包製推行以來,家庭承擔了一些在集體化時期由國家的代表──人民公社承擔的責任。土地承包製一方麵使家庭承擔更多的照顧老人的責任,同時另一方麵也使一家一戶更加關心自己的利益。關心自己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在農村廣泛存在的家庭小型化。更多的老年人被遊離在他們子女的家庭之外。因此,農村經濟製度的變化實際上是在兩個方向上導致農村老年人口保障承擔者的弱化:國家把更多的責任推給家庭而家庭老年保障功能正在弱化。

現在雖然我們國農村老年人多數仍然與子女住在一起,但家庭養老的形式有所變化,變革中的農村家庭養老可以分為:一是共居式家庭養老;二是分居式家庭養老。共居式家庭養老就是我們通常所指的典型的“子女養老”與“在家養老”的結合。分居式家庭養老是指在目前農村老年人有一部分與成年子女分戶居住,由子女提供老人的生活料理。這種供養方式有兩種情況:一類是老人有勞動能力,靠自己的勞動收入養活自己,子女助耕助產;另一類是老人把責任田交給子女耕種,子女把口糧和一部分現金交給老人。但其中很多家庭仍然是“分而不離”,即老年父母家庭與成年子女家庭同住一個地區,相距較近,在生活和感情上有著較為密切的聯係。同時老人獨自生活,一般是老倆口都健在,一旦喪偶或老人喪失勞動力,生活不能自理時,就會和子女合住在一起,複歸家庭供養組合方式。從發展趨勢來看,分居式家庭養老出現和不斷增長為農村養老社會化提供了重要的基礎。

(二)農村社會養老可得性較差,社會養老製度有待完善。所謂社會養老則是指由社會提供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贍養的職責。從工業化國家養老方式來看,都出現了一個從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變化的演變過程。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些年來,政府有關部門及保險業務部門日益重視農村社會化養老的研究和探索,並進行了大量的試點工作。目前,涉及農村社會養老製度主要有以下形式:

1.五保供養製度。五保供養製度是對農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醫、葬五個方麵給予照顧和物質幫助。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條例》,為保障五保對象的正常生活,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礎。在有些經濟較好的地區,有的辦起敬老院,讓他們集中居住做好衣、食、住、行、醫直至死亡送葬等一係列服務。2000年集體供給的五保戶208.1萬人,集體供給金20.5億元。五保供養對象在農村老人群體當中屬特困人員,從全國農村老人人口總數來看,受益人員極少,同時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後,供養五保戶的款物,主要從村提留或者鄉統籌費中列支。要靠一定的地方和集體經濟來支撐。有些地方還從鄉鎮企業上繳的利潤或集體經營的項目中提取一定的經費。在部分農村貧困地區這一經費難以保證。

2.優撫對象中部分農村老人的優待撫恤製度。優撫保障是國家對革命事業或國家安全做出貢獻的軍人及其家屬的特殊社會保障。保障資金主要由各級財政和農民群眾統籌負擔。2000年國家撫恤補助各類優撫對象442.5萬人,其中:革命傷殘人員88萬人;定期撫恤烈屬44.8萬人;定期補助優撫對象309.5萬人,其中: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10.6萬人。

3.農民退休養老製度。一些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或村,從集體積累中列支養老基金,對已進入老年的農民按月支付一定的養老金,建立了範圍較窄、標準較低、較不規範的農民退休養老製度。從全國範圍來看,享受養老退休金的範圍大致分為四類:第一類,凡是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農民都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定期或不定期地從鄉村經濟組織中領取相應的養老退休金。實行這種辦法的,主要是沿海靠近大中城市的郊區或經濟條件較好的鄉村。第二類,主要是對那些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定期發放一定金額養老金。第三類,對少數年事已高,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的老幹部、老黨員、老模範,實行養老退休辦法。第四類,對鄉鎮企業職工發給數量不等的退休金。農民退休養老製度這種社會養老辦法在農村還是極少數地方,而且在保障範圍、退休金發放水平等方麵還不甚穩定和規範。從全國農村實施情況來看,主要在長江三角洲的蘇南地區、珠江三角洲的廣深地區,當地鄉鎮企業發達,曾試行農民退休養老製度,由於這種養老形式要靠強大的經濟實力來做後盾,這幾年隨著鄉鎮企業發展滑坡和改革,這種模式有萎縮的跡象。

4.養老儲蓄或商業養老保險。伴隨農村部分居民生活日漸富裕和保險業的發展,一些農民參加了各種形式的農民養老保險。其一,銀行部門推行的養老儲蓄。對象主要是農民及鄉鎮企業職工,采取零存整取方式,存期10年或30年有儲戶自定。其二,保險公司開展的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村幹部和義務兵養老保險及其他人員的養老保險。投保方式上可一次性投保,也可分次投保,保險公司在投保者年老時按不同交費標準支付不同標準的養老金。其三,養老基金會。地方自發成立的養老基金會有幾種形式,如“女兒戶養老基金會”、“獨子戶養老基金會”、“老年福利基金會”等。這些“基金會”的基金多來源於個人交納、國家和集體補助,少數則完全來源於集體撥款。

5.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國家民政部門從1991年開始,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在農村經濟發達和比較發達地區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其主要做法是,根據農民自願、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從農村和農民的實際出發,保險資金以農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實行儲備積累的模式,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根據積累的資金總額和預期的平均領取年限確定養老金的領取標準,交納標準和支付標準實行多檔次。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從1992年開始在農村地區開展的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目的在於摸索出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一些辦法。這一試點已經取得了一些成績,其積極作用不言而喻,但也存在明顯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