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抑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國際經驗
各國政府(主要是高度工業化國家)對支持和保護本國農業,提高農業競爭力以及增加農民收入,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行為,按經濟合作組織(OECD)的分類方法,一般可以歸結為價格支持、收入支付、一般服務支持和其他收入支持四大類。
1.價格支持。包括運用目標價格、營銷差價補貼、最低支持價格、保護價收購等手段。政策目標主要是穩定和提高農民收入。通過價格支持穩定或提高農民收入,是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在上個世紀運用時間最長和應用範圍最廣的支持政策。比如,美國一直采取保護性收購政策和目標價格支持相結合的做法來穩定和提高農民收入。1933年《農業調整法》提出的支持價格政策,1973年出台的目標價格以及1996年依據《聯邦農業完善與改革法》對價格與收入支持政策進行的調整。政策的重點始終是調控農產品市場價格,穩定和提高農民收入。歐盟1962年製定並實施共同農業政策,直到1992年迫於WTO農業協議壓力對共同農業政策進行改革。在三十多年時間內,由目標價格、門檻價格和幹預價格等手段構成的價格支持體係,一方麵在歐盟內部確保了農民出售農產品能獲取穩定的價格收入;另一方麵也抵禦了歐盟外部農產品的競爭壓力。
2.收入支付。價格支持盡管為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起到明顯的扼製作用,保護了農民利益。但價格支持政策直接影響農戶生產決策,對農產品生產和貿易產生扭曲。因此,在WTO農業協議框架下,大多數發達國家又將對農民的支持和保護政策重點轉向了收入支付。收入支付政策的執行方式又分為直接支付、麵積限製補貼、投入品補貼等多種形式。美國和歐盟的收入支付政策中,休耕補貼是一項重要內容。主要是對按政府要求,停止繼續耕作的麵積提供補貼,以減輕農民損失,同時規避農民因減少耕作而收入下降。近年來,美國農民還通過所謂生產靈活性合同和反周期補貼等形式,獲得政府的直接收入支付。歐盟從1992年開始將對農業的價格支持調整為直接收入補貼。主要目標就是對因目標價格降低所減少的農民收入,通過直接補貼方式予以彌補。日本的收入支付政策主要針對山區、半山區農民進行,目的是平衡山區、半點山區農民和平原地區農民生產收入與成本的差距。韓國自1998年起,主要通過親環境農業直接支付、退休農民直接支付、稻田直接支付三種形式對農民進行直接補貼,最大限度地增加農民所得。
3.一般服務支持。一般服務支持政策有雙重目標,主要是政府通過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研、教育和推廣體係建設,信息服務以及扶助農民組織的政策性投資。一方麵是鞏固農業基礎地位,提高產出水平和競爭力;另一方麵立足於為農民收入創造良好環境。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歐盟規定,凡是購置大型農業機械、土地改良、興建水利等,歐盟提供25%的資金,其餘75%由各國政府自行決定予以再次補貼。英國對田界圍欄、農場建築、農業機械、農田排水設施及農村道路修建提供三分之二以上的費用。日本政府對農田基本建設改造項目,隻要達到審核標準,各級政府的補貼可以達到項目費用的90%。二是提供市場信息服務。美國政府為農民提供的農產品供求狀況、價格行情及預測等信息是免費的。歐盟通過合作社組織為農民提供市場信息、銷售及技術服務大部分也是免費的。三是支持農民組織發展。法國政府對服務於農民的合作社,給予25%的投資補貼,並免交利潤稅、營業稅和地產稅。日本農協的經營活動免交所得稅、收益稅和營業稅,農協等組織在建設倉庫、增加固定資產投資方麵,還可以得到政府80%的補貼。此外,政府一般服務支持還包括對農業科研、教育和推廣體係建設的大量投入支持。
4.其它收入支持。其它收入支持內涵廣泛,主要包括提供低利率和擔保的信貸政策,減輕、免稅和延期納稅的稅賦政策,政府補貼的農業保險政策以及災害補貼等多方麵內容。主要目的是克服農業風險和農民收入不確定性的矛盾,提高農產品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
除了上述政策支持外,發達國家還普遍通過增加對農村地區的大量投資和建立公共財政轉移支付的製度,平抑或縮小城鄉、區域之間的差別,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致力於創造城鄉、區域、工農之間協調發展的機製和環境。
韓國是後發國家實施工業化成功的典範。在推進國家工業化過程中,同樣有過國民經濟高速增長,但工農、城鄉發展嚴重失調的問題。1962-1966年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韓國的工業增長速度為7.8%,農業為5.3%,1967-1971年第二個五年計劃期間,工業增長速度為10.5%,農業隻有2.5%,增長速度之差由2.5個百分點擴大到8個百分點。與此同時,1962年農戶年均收入是城市居民的71%,1970年下降到61%,其中67%(經營規模不到1公頃)的農戶年平均收入不到城市居民的50%。針對工農發展失衡問題,韓國政府於1970年啟動了“新村運動”,強調農村地區的綜合發展。並且將工農業均衡發展和農業開發作為經濟發展三大目標之首,納入第三個五年計劃。“新村運動”一方麵通過農民以“勤勉、自助、合作”精神,依靠自身力量建設新農村;另一方麵政府投入巨資,在1971-1978年財政預算中,農村開發費用增加7.88倍,中央和地方財政投資合計增加82倍。支持修建包括農村用水係統、擴大農村供電係統和網絡、改建村莊、擴建鄉村道路,為增加農民收入創造良好環境。城鄉居民戶均收入差別,1965-1969年均城市增長14.6%,農村增長3.5%,而1970-1979年城市增長4.6%,農村增長9.5%。1970年農民人均收入約137美元,1978年農民人均收入約649美元,年均遞增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