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中國-中國養老政策的人口和經濟分析》報告摘要(1 / 3)

中國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社會保障(SOCIALSECURITY)即國家和社會依法對社會成員基本生活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製度。它指的是社會成員因年老、疾病、失業、傷殘、生育、死亡、災害等原因而失去勞動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礙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通常國家依據法律製定相關的製度和規定以保證其社會保障政策的實施。中國的社會保障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構成,其中社會保險又分為政策性保險和商業保險兩大類。政策性保險根據法律或法令統一實施,是帶有強製性的基本保險;商業保險則在自願基礎上以契約的形式實施,是基本保險的必要補充。此外,也有人把住房保障列入城市居民社會保障的範疇。

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係的目的是通過利益的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緩解階級矛盾,維持社會穩定,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安定的社會環境。中國社會保障製度的功能是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生產、保障社會安定、促進改革開放、實現共同富裕。隨著社會發展,社會保障製度也需要不斷改革和完善。為適應社會發展而建立、完善或改革社會保障的研究就成為重要的課題。

在改革開放前,國內很少將社會保障作為專門的學問研究。70年代末,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逐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原有的社會保障製度日漸暴露其弊病,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改革勢在必行。在這種需要的推動下,關於社會保障的研究出現了高潮。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點和核心,所以研究工作的絕大部分是圍繞社會保險製度改革內容展開。其中主要又是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研究,特別是對養老保險製度中養老金製度改革的研究。

國外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發展成熟,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理論研究比較深入,社會保障製度也較健全。結合中國實際,借鑒國外社會保障製度建立和發展的經驗,對中國社會保障製度改革無疑是必要的。近些年來,國內許多學者都十分關注國外社會保障製度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介紹了世界上主要的現行製度,分析了其利弊和發展趨勢,這些工作對國內社會保障製度改革是十分有益的。

一些國際組織如世界銀行和國際勞工組織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形勢的調查研究引起了各界的重視。世界銀行與中國研究機構對中國社會保障製度改革的合作研究為中國養老金製度改革提供了建設性的建議。

進入90年代以來,社會保障改革研究成為中國政府和學術界一致重視的熱門題目,各級政府的有關部門、各地大專院校、學術研究單位以及許多有識之士發表了大量研究論文和著作,從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看,研究範圍很廣泛:對社會保障理論的研究、對中國原有社會保障製度的評析、對中國社會保障製度改革的目標和政策原則的探討、新保障製度的基本框架的構想、對外國社會保障製度的介紹和評價以及對社會保障指標體係的研究等等。隨著中國社會保障製度改革的實施,理論研究也逐漸從偏重宏觀研究轉向當前社會保障改革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的研究:社會保險製度的研究,其中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研究最受關注;對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的研究,對改革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的研究等等也有所涉及。一些地區作了有關養老保險或失業保險的社會調查,為製定改革方案提供了背景材料。目前的社會保障改革研究仍然處於宏觀理論研究多,框架體係的定性分析和設計多,定量研究很少。在已有的定量研究中,有對中國社會保障水平的研究,有對中國退休人口的定量分析,也有人對一個地區的養老保險製度改革模式作了定量研究並進行了仿真模擬測算,還有人對“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基金製度進行了研究。對社會保障製度的定量係統研究,特別是把人口變動、社會轉型、經濟發展、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聯係起來綜合考慮,建立係統模型進行定量測算的就更少。

對社會保障的基本概念的探討

在中國的一些論著中,“社會保障”一詞常與“社會保險”混同使用、互相替代。嚴格講是混淆了這二個不同的概念。如前所述,社會保險屬於社會保障的範疇而非等同。

在不同的場合,從不同的側麵,中國的研究人員對社會保障賦予的涵義也不同:一些人把社會保障概括為政府運用再分配的手段對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的製度;有一些人說社會保障是政府和社會向全體社會成員的勞動與生活基本需求所提供的實際幫助;還有人認為社會保障是國家立法對社會成員保障其基本生活權利提供救助和補貼的總稱等。世界各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對社會保障的涵義界定也有所不同並且一直在發展變化中,聯合國國際勞工局社會保障司概括社會保障的涵義為:“對生活采取一係列保護性措施,以幫助人們渡過由於失業、年老、疾病、生育、工傷和死亡而造成工資或收入損失的難關。”國際勞工組織在《21世紀社會保障展望》中指出:“社會保障的目標不應限於防止或減輕貧困,應該更為廣泛。它反映著一種最廣義的社會保障意願。它的根本宗旨是使個人和家庭相信他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會盡可能不因任何社會和經濟上的不測事件受很大影響。這就不僅是在不測事件中或已出現不測事件時去解決困難,而且也要防患於未然,幫助個人和家庭在麵臨未能避免或不可避免的傷殘和損失時,盡可能做到妥善安排,因此,社會保障需要的不僅是現金,而且還有廣泛的醫療和社會服務。”

北京大學的王思斌教授認為,社會保障製度隨提出的背景不同而被賦予了不同的意義。社會保障是經濟體製改革的配套工程,是社會的穩定器,是人們基本生活的保護者(王思斌1997)。

於學軍博士的見解是,“社會保障”指的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和行政措施設立的,為保護社會成員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項目總和,而不是某種社會製度或社會形態。社會保障存在於社會製度不同的國度內,它向公民提供各種形式的補貼或津貼,用於彌補由於退休、失業、傷殘、喪偶、生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收入上的損失,並在他們患病期間向他們提供醫療服務。社會保障包括的具體項目有各種社會保險、社會援助以及部分社會補貼(於學軍199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這實際上包含了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

李鐵映在《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製度》一文中指出:“社會保障製度是一個國家經濟社會製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個人在其一生中都會麵臨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風險。而這些風險僅靠個人和家庭力量是難以抗拒和承擔的。所以客觀上要求建立起在個人責任基礎上的社會互濟保障製度”(李鐵映1995)。依照這種說法,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製度是在個人和家庭遇到難於獨自承擔的風險時提供的社會互濟,這種社會互濟是建立在個人責任的基礎上,即國家在個人遇到較大風險時隻能負起有限的責任。中國社會保障製度既要吸取國際經驗,又不能照搬外國的模式,要立足於中國的國情。

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為中國建立社會保障體係設計了基本框架。《決定》指出:中國社會保障體係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保障。“按資金籌集方式、保障目標分類,中國社會保障體係大致由三大塊構成,含13個項目。一塊是主要由國家財政支撐的保障項目,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區服務四項;一塊是由國家法律強製實行的社會保險項目,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保障六項,這是社會保障體係的主體部分。還有一塊是遵循自願原則,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項目,包括個人投保、企業投保和互助性保險三項,這是社會保險的最主要的補充”(王紅星1995)。

從基金的管理和支付上可以把社會保障分為三類:

一是現收現付製,就是以當年所有進款用於需要者並予支付。這種方法的優點在於不受通貸膨脹的影響,實際獲得的保障水平將隨實際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缺點在於它要求人口增長的相對穩定,即每年進入和退出勞動大軍的人員數目大致相當。對於全球目前麵臨的老齡化問題,這種方式的前途令人憂慮。

二是完全積累製,這是指投保人從勞動生涯開始時就為自己的醫療、事故、失業和養老逐月存儲一定數量的資金。這種模式自我保障的激勵機製強,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有足夠的基金,不存在支付危機,也不會引起代際轉嫁負擔的社會矛盾,國家、資方負擔較小,而且不受年齡結構變動的影響。同時,它有利於國家積累資金,成為國家調控中、長期宏觀經濟的又一手段。但它的缺點是難以抵禦通貨膨脹的影響,而且基金投資和管理的難度大。

三是部分積累製,它介於現收現付社會統籌模式和完全積累模式之間,即在現收現付社會統籌模式的基礎上,在國家、企業和個人支付能力範圍內,比現收現付社會統籌多征集一部分金額作為積累基金,使收大於支,從而積累一部分基金,以適應人口結構變動的需要。

社會保障製度改革的背景和進程

新中國的社會保障製度是從50年代初建立和發展的,其麵對的主要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部分內容還涉及到城鎮居民。

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簡稱勞保條例)。條例對保險費的征集及管理和支配、保險項目及標準、保險實施範圍、執行和監督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由財政支付、財政部和人事部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支付、全國總工會管理。由於當時達到退休條件的老人很少,繳費率(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占月工資的比例)僅為3%,養老金工資替代率(相當於某基期職工工資的比例)為50%~70%。後來對條例進行了修改,擴大了實施範圍,提高了若幹待遇,但基本格局一直保持到60年代。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勞動保險製度是以單獨的法規確立的。1955年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等4個文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與企業職工根據上述條例享受的大體相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製度也是在50年代建立的。1952年公布的《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辦法》、《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患病期間待遇暫行辦法的規定》,使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得到了較好的醫療保障,其醫療保險的範圍比《勞保條例》較廣,待遇也稍優厚。此後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險也有相應的完善。到60年代中期,中國已經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一套社會保障製度,在保障職工基本生活、醫療和社會穩定等方麵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社會保障製度受到嚴重幹擾和破壞。社會保險工作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社會保險金的征集管理和調劑使用製度被停止,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退休金、醫療費和其他勞保開支改在營業外列支,使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不但使職工失去了保障,也給負擔過重的企業的經營發展施加了沉重的壓力。

在“文化大革命”以後,中國進入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新時期。中國的社會保障製度開始恢複和重建。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頒布,對從事危險工作的工人退休條件有所放寬,鼓勵提前退休。養老金替代率提高到60%~75%。繳費率從1978年的2.8%增加到1985年的10.6%。

到80年代中期,形成了以企業為主體的社會保障係統。由企業負責資金的籌集、發放和管理,屬典型的受益基準製,保障水平較高,其覆蓋麵主要是國有企業。

值得指出的是,直到90年代中期,改革主要針對企業職工養老製度和公費醫療製度進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製度變化不大。

隨著國民經濟體製的變化,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快社會保障製度的改革已成必然。各地進行了大量的試點,獲得了許多有益的經驗,相關的理論研究和策略探討也為新體製的設計提供了可貴的意見。

1986年《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製度四個規定的通知》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範圍擴大到勞動合同製工人,其費用來源是企業和個人繳費,企業繳費率15%(包括醫療、喪葬、撫恤等),個人交納標準工資的3%以下,並開始在縣、市級實行統籌。1991年全國96%的市縣實行了養老保險統籌,標誌著社會保障製度改革進入了實質性階段。

中國部分地區在社會保障改革方麵走在前麵,一些國有企業在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方麵從80年代初已經試行社會統籌的方法,一些地區已經取得了許多有益的經驗,如上海市的養老保險改革始於1993年,現在已覆蓋了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機關事業單位,覆蓋麵達到97%(上海市勞動局,1997)。

一些行業的養老保險改革也已經啟動,如煤炭行業從1995年起,開展省級統籌,1996年實行全國全行業統籌調劑。煤炭行業進入統籌的有286家企業,在冊職工327萬人,離退休人員120萬人,養老金占工資總額的29%,是全國第一困難行業。實行統帳結合後,退休人員能夠按時足額領到養老金,維持了社會穩定,對在職職工而言,解決了後顧之憂,提高了生產積極性。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有力地保證和促進了企業改革(朱登山1996)。

根據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建議》,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要求的,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公平和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管理體製集中統一、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係框架;建立起適用於各類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的、統一製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資金的社會保險製度。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保障製度的改革,進入90年代以後把在全國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製度放在優先位置。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1993年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4年國家體改委發布了《關於職工醫療製度改革的試點意見》。

社會保障製度改革的研究

80年代中期以後,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對社會保障製度改革的要求更加迫切。為借鑒國外經驗,設計適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保障體係,介紹和分析世界各國社會保障製度的文章和著作紛紛問世。

衛興華教授等將西方國家社會保障的發展過程歸納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世紀80年代到20世紀20年代,為緩和階級矛盾,德國、英國和瑞典等國家相繼通過了一些社會保障法案:第二階段從20世紀20年代末到二戰。為解決經濟危機和社會動蕩引起的失業和老年人生活問題,社會保障在歐美各國得到較快的發展。美國1935年8月通過了世界第一個由聯邦政府承擔義務的全國性的社會保障法案《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還被用作國家幹預、刺激和擴大社會需求、緩和生產過剩經濟危機的手段;第三個階段是二戰後時期。這是社會保障製度進一步擴大、發展和完善時期(衛興華1994)。但是社會保障作為一種製度,在世界各國發展極不平衡。通常它與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有緊密的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