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前期,中書門下主管民政,樞密院主管軍政,三司主管財政,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而大權集中於皇帝一身。神宗改製後,宰相實際上兼管財政。南宋時,宰相兼任樞密使,又兼管部分軍政。這樣,宰相重新握有民政、財政和部分軍政之權。
監察機構
宋代監察機關,沿襲唐製,中央設禦史台,下設三院,《宋史·職官誌四》說:“其屬有三院:一曰台院,侍禦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禦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禦史隸焉。”禦史台設有禦史大夫和禦史中丞。禦史大夫名義上是禦史台的最高長官,但宋初不除正員,隻作為加官,授予其他官員。檢校官帶憲銜的,有檢校禦史大夫。元豐改官製後,一並除去。因而禦史中丞便成為禦史台的真正長官,稱為台長;副長官是侍禦史知雜事。禦史官的職掌是“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小官,都在禦史監察彈劾之列。官階低而任殿中侍禦史,或監察禦史者,稱“監察禦史裏行”。此外,還設推官二員,專管審理刑事案件。三院禦史上疏言事,評論朝政或彈劾官員,按規定必須先向中丞報告。仁宗時,劉筠任中丞後,禦史言事就不必請示本台長官了。
地方官的監察,由通判負責。同時,皇帝還經常派遣轉運使、按察使、觀察使到各地去監察,這些都屬於外任禦史。轉運使本來是管理財政的,但也兼任監察官吏。南宋時,地方監司官職權加重,安撫使稱帥臣,宰相外出巡事時,雖說是典州,亦必兼此職。後來在安撫使之上設宣撫、製置二使,不領州而位在諸路帥臣之上,成為一路之長官。開元代行省承宣布政司,開明代按察司製度之先聲。
宋代的禦史官人數沒有定製,可多可少,隨皇帝意旨而定,除禦史中丞較固定外,其他禦史可隨時增減。
宋代的諫官稱為司諫、正言。諫官的職責是向皇帝提出批評和建議,但實際上空有其名,未能履行其職。最終便混同禦史,專司監察官吏。按規定,諫官每月要向皇帝報告一次,稱為“月課”。他們可以把平時隨便聽到的一點情況就向皇帝報告,不必是否有據,當時稱為“風聞彈人”。若奏彈不實,諫官不必受到懲罰。如果禦史台的諫官上任後百日之內無所糾彈,則罷作外官或罰“辱台錢”。這種規定更助長了禦史濫用彈劾權。例如宋神宗時禦史唐垌(d^ng,音洞),曾麵彈王安石,胡說一通,但神宗也不加責怪。所以,宋代的宰相大受牽製,無可奈何。按規定,台諫官不能由與宰相有關係的人來擔當,更不能由宰相提名推薦,因此,台諫官與宰相的關係極為緊張。當時人說宰相與禦史台是敵對的營壘,互相仇視。對於這種關係,王夫之在《宋論》卷4有一段評論說:
宰相之用舍聽之天子,諫官之予奪聽之宰相,天子之得失則舉而聽之諫官;環相為治,而言乃為功。諫官者,以繩糾天子,而非以繩糾宰相者也……仁宗詔宰相毋得進用台官,非中丞知雜保薦者毋得除授,曰:“使宰相自用台官,則宰相過失毋敢言者。”嗚呼!宋以言語遝興,而政紊於廷,民勞於野,境蹙於疆,日削以亡,自此始矣。禦史官在宋代以前與台諫官分開,宋代實際上合二為一,主要用以監察官員,看其是否忠於皇帝,而不察其是否忠於職守。雖然曆代均如此,但宋代尤為突出。宋代隨著專製皇權的加強,諫官對皇帝的過失更不敢有所規勸,因而諫官與禦史官實際上並沒有什麼區別,都是以彈劾官員為責,這種變化導致了後來台諫的合流。
由上所述,宋代中樞機構的行政、軍事、財政、監察這四種大權分得十分清楚,而總之於皇帝。宋朝統治者的這些集權措施,日趨嚴密,甚至達到“細者愈細,密者愈密,搖手舉足,輒有法禁”的程度。楊萬裏的《誠齋集》卷69記載了這樣一件事:宋太祖曾令後苑造一薰籠,數天未成,太祖怒責左右,臣僚答以此事必須經過尚書省、本部、本寺、本局等許多關口,等到逐級辦齊手續後覆奏,得到皇帝的批語“依”字,然後方可製造,宋太祖聽後大怒,問宰相趙普說:“我在民間時,用數十錢即可買一薰籠。今為天子,乃數日不得,何也?”趙普回答說:“此是自來條貫,不為陛下設,乃為陛下子孫設,使後代子孫若非理製造奢侈之物,破壞錢物,以經諸處行遣,須有台諫理會,此條貫深意也。”太祖聽後轉怒為喜說:“此條貫極妙!”可見,宋代統治者訂立各種“法製”的目的有二,一是使“政出於一”,“權歸於上”,“一兵之籍,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百官不過“奉法遵職”而已。於是,從中央到地方,“上下相維,如身使臂,如臂使指”,達到空前集中和統一;二是定為“祖宗之法”,要求子孫“謹守”,以保證趙家皇朝的長治久安。
諸寺監
九寺:指太常、宗正、光祿、衛尉、太仆、太理、鴻臚、司農、太府等寺。北宋前期,雖然保留了九寺的名位,但大部分已成閑官,而另外委派朝官以上一員或二員兼充“判本寺事”。其中隻有大理、太常兩寺還有一些職權。神宗時,九寺各專其職,並分設本寺的長官卿、少卿各1員以及丞、主簿1—2員。但各寺職務忙閑不均,宋徽宗時,王得臣在《麀史》卷下《諧謔》中有這樣的記述:太府寺所隸場務眾多,號稱“忙卿”司農寺掌管倉庫,號稱“走卿”;光祿寺掌管祭祀供應酒食,號稱“飽卿”;鴻臚寺掌管四鄰各國朝貢,號稱“睡卿”。南宋時,把光祿、鴻臚兩寺並入禮部;衛尉、太仆兩寺並入兵部。
諸監:宋代先後設置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司天等六監。宋初各監的基本情況是,國子監是全國最高學府,仁宗以後,成為掌管全國學校的總機構。少府監的主要職事巳劃歸文思院和後苑造作所,本監隻管製造門戟、神衣、旌節等物。將作監也隻管祭祀、供給牲牌、鎮石、炷香、盥水等事,有關土木工匠的政令、京城的繕修都歸“三司”修造案掌管。仁宗嘉祐三年(公元1058年),撤銷“三司”河渠案,另設都水監,掌管修治河道之事。神宗熙寧六年(公元1073年),撤銷“三司”胄案,另設軍器監,掌管製造武器。司天監負責觀察天文祥異、鍾鼓漏刻,編製曆書等。各監除司天監以外,都設“判本監事”1—2員,或設“同判監事”1員,以及丞、主簿等。神宗改革官製時,撤銷了司天監,另設太史局,隸屬秘書省。國子監正式設祭酒、司業各1員為正、副長官,主管國子學、太學、武學、律學的政令。又設丞1員,參領監事;設各學太學博士多員,分別講授各種課程。南宋初,國子監並歸禮部,重建太學,太學之學官時有增減。神宗改製時,除國子監外,各監都設監和少監作為正副長官,其下又設丞和主簿等,同時恢複了本監職權。
內侍省
內侍省是宋代宦官的總機構,另設入內內侍省以統轄親信宦官。《宋史·職官六》說:“入內內侍省與內侍省號為前後省,而入內省尤為親近。通侍禁中,役服褻近者,隸入內省。拱侍殿中,備灑掃之職,役使雜品者,隸內侍省。”入內內侍省的宦官職銜有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等。內侍省宦官職名有左班都知、副都知;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等。自供奉官至黃門,以180人為定員。凡內侍初補者,稱為小黃門,經恩遷補者,則為內侍黃門。宦官的高級官稱另有內客典使、延福官使、宣政使、宣慶使、昭宣使等。元豐改製後改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中侍大夫、中亮大夫、中衛大夫、拱衛大夫等。宋朝不準宦官參預政事,故專設官階,使不與士人混淆。授官最高不過“留後”,平日隻“供灑掃”。不過,從神宗朝起,又重用宦官,宋徽宗時,宦官竟握兵權。南宋時,重申禁令,不許宦官幹預朝政,不準兼兵職,不準申請提領外朝官職。如違反規定者,要受到流放二千裏或除名的懲處。與此同時,又規定外戚隻準“奉朝請”,坐享富貴,不準預政,不準管軍,不許通宮禁,不許接賓客,不得任文官或“二府”(中書和樞密院)的職務。對於女後,宋代統治者也認識到“賊根本,起皇後閣前”,因此宮禁嚴密,幾乎把她們與外廷隔絕;在輿論上,宣傳“女後不可使預事”,“勿專政於女後”的政策。這些做法都是接受漢唐以來外戚宦官擅權,擾亂朝政的經驗教訓。
翰林學士
宋代中央的文職機構有翰林學士院,這也是沿襲唐代製度的。唐代有翰林學士、知製誥,為皇帝親信顧向之官,其地位很重要。到了宋代,又特定其資權,變成了一種清要而又顯貴的官員了。宋代能入翰林學士院任職的,都是一些文學之士。學士中資格最老的稱翰林學士承旨,其下稱翰林學士、知製誥。承旨不常設,其他學士也無定員。學士院的職權是負責起草朝廷的製誥、赦敕、國書以及宮廷所用文書,還侍皇帝出巡,充顧問。實際是皇帝的秘書處和參謀官員。《通考·職官考八》雲:“其為翰林學士者,職始顯貴,可以比肩台長,舉武政路矣!”其他官員入院而未授學士,即稱“直院學士”。如果學士缺員,由其他官員暫行院中文書,則稱“學士院權直”或“翰林權直”。《宋史·職官誌二》雲:“凡他官入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他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自國初至元豐,官製行,百司事失其實,多所釐正,獨學士院承唐舊典,不改。”冠有翰林名號,而不屬於學士院,專門為皇帝講解儒經者,稱“翰林侍讀學士”或“翰林侍講學士”,官階較低者稱“崇政殿說書”。神宗後屢有變化,稱為經筵官,一般為他官的兼職。北宋前期,翰林學士被委任他職者,如任知開封府、三司使之類,並不歸院供職,故必須帶知製誥職者,才真正掌管詔命。直接替皇帝起草麻製、批答及宮廷內所用之詞,稱為“內製”;若單稱知製誥,奉皇帝或宰相之命,分房起草官員升遷、磨勘、改換差遣等製詞,則稱為“外製”,總稱“兩製”。神宗元豐改製後,翰林學士雖不再另任他職,但仍帶知製誥。遇缺,則以侍中、給事中、中書舍人等兼直學士院。南宋時,有以尚書兼權翰林學士,而不帶知製誥的。
館閣學士
館閣學士,是宋代特殊的製度之一,除某某殿大學士、學士多為執政大臣之榮銜外,還有龍圖閣、天章閣等閣學士、直學士、待製,名為典司秘籍,為文學侍從官。其實,凡朝官出任外官,都帶這種頭銜,並非兼職之義。又有直秘閣等官稱,名為館職,是須經過考試的,稱為入館。明清製度,進士一部份因考試優等而入翰林院的,稱為館閣之選,就是由此而來的。但宋代後期的直秘閣,是其他官員的兼銜,名為貼職,並不被看重。宋洪邁《容齋隨筆》卷16說:
國朝館閣之選,皆天下英俊,然必試而後命,一經此職,遂為名流,其高者曰集賢殿修撰,史館修撰,直龍圖閣,直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秘閣;次曰集賢秘閣校理。官卑者曰館閣校勘、史館檢討,均謂之館職。記注官缺,必於此取之,非經修注,未有直除知製誥者,官至員外郎則任之,中外皆稱為學士。及元豐官製行,凡帶職者,皆遷一官而罷之,而置秘書省官,大抵與職事官等。
此外,宋代還有一種“殿學士”的銜稱,包括觀文殿大學士、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學士、端明殿學士等。殿學士的資望極高,無職守,無典掌,隻是出入侍從,以備顧問而已,然非常人可充任。《通考·職官考八》說:
觀文殿大學士,非曾為宰相不除;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及學士,並以寵輔臣之位者;端明殿學士,惟學士之久次者始除。
可見宋代的“殿學士”是專門作為高官、寵臣的榮稱,一般官員是不可能“榮任”的。
下麵再談幾種在京師服職的文武官員。
宋代在京服職的文官,按其官階分為京官和升朝官二等。唐代從宰相以下在京師做官者,均稱之為“京官”。其中常能朝見皇帝的稱為“常參官”,此外稱為“未常參官”。宋代的京官含義又有不同,僅指不常參的低級文官,實際類似唐代的“未常參官”。這類京官的寄祿官,宋初有秘書省的著作佐郎、大理寺丞以下到秘書省校書郎、正字、將作監主簿等。宋神宗改革官製,自下而上有承務郎、承奉郎、承事郎、宣義郎、宣德郎(徽宗政和間改稱宣教郎)等五階,其官品為從九品、正九品和從八品。宋代初年,由吏部主管京官注授差遣事宜。太宗時設差遣院,與升朝官一起,由差遣院委派差遣。神宗改製後,廢除京官之稱,規定在法律上和一般公文中都稱“承務郎”以上,不過時俗仍沿舊習稱京官。
唐代的常參官在宋代稱為“升朝官”。這是對可以朝見皇帝和參加宴坐的中、高級官員的總稱。北宋前期,文臣自太子中允,武臣自內殿崇班以上均為升朝官。神宗改革官製後,文臣自通直郎到開府儀同三司,武臣自修武郎到太尉,為升朝官。又改侍從官以上官員每天赴垂拱殿朝見,稱為“常參(日參)官”;朝廷各司的朝官,每五天一次赴紫辰殿朝見,稱為“六參(每月六次)官”;另一種是每逢朔(初一)、望(十五)赴紫辰殿朝見,稱為“朔參官”。
武官依其官階分為橫班、諸司使、使臣三等。
宋初武官處以“三班”者,稱“祇應官”,有左、右供奉班。太宗時因資品少,又陸續創設三班借職、三班奉職(原殿前承旨)、左右班殿直、左右侍禁、東西頭供奉官,稱“小使臣”;內殿崇班、內殿承製以及閣門祇候,稱“大使臣”。大、小使臣都由三班院統轄。徽宗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其他武官都改稱“大夫”或“郎”,唯有使臣依舊不改。宋高宗時重定武階,其中小使臣八階,大使臣兩階。
宋初承後唐舊製,在三班之上設諸司使、副使,當時尚有正官擔任實職,但後來逐漸變成階官。自皇城使至供備庫使,共四十使,是諸司正使;其副職是諸司副使。《宋史·職官誌九》雲:“皇城使以下二十名謂之東班,洛苑使以下二十名謂之西班。初猶有正官充者,其後但以檢校官為之。”東班和西班是因朝參時班位的排列方向而得名。諸司使、副使,到徽宗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改用新名,《宋史·職官誌九》雲:“政和二年,乃詔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東西班官員都是正七品。
比諸司使更高的武階是橫班,或稱為橫行,也有正、副使之分。正使是內客省使、客省使、引進使、四方館使、東上閣門使、西上閣門使;副使是客省副使,引進副使、東上閣門副使、西上閣門副使等,共十階。朝參時位在東班前,列成橫行。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亦改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共十二階。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又增置宣正大夫、宣正郎、履正大夫、履正郎、協忠大夫、協忠郎、翊衛大夫、翊衛郎、親衛大夫、親衛郎等十階,通稱為橫班。正使為正五品到正六品官,副使為從七品官。
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孝宗欲清閣門之選,置閣門舍人十員,以待武舉之入官者,掌糾察殿廷禮儀失製,並兼侍立,若皇帝駕幸,作為隨從,稱為“閣職”,有如文官之館職。此職先由中書省召試,然後任命。淳熙間,又置看班祇候,由忠訓郎以下、秉義郎以上充任;閣門祇候,須由胸懷韜略,善弓馬,並在邊境任過職者充任。宋寧宗時,特別重視此類官員的選任,《宋史·職官誌六》說:“慶元初,申嚴閣門長官選擇其屬之令,非右科前名之士不預召試,蓋以為右列清選雲”。凡帶閣門之職者,均稱為“閣職”。
武職充任最親信的近侍為帶禦器械,這是因為五代時皇帝多在軍中,故有此習慣。宋代沿襲,非極親近之人,不令其在左右持帶武器作侍衛。《宋史·職官誌六》說:“宋初,選三班以上武幹親信者佩櫜、禦劍,或以內臣為之,止名“禦帶”。鹹平元年(公元998年)改為“帶禦器械。”宋仁宗景祐二年(公元1035年),定其人數不得超過6人。《職官誌六》又載紹興七年(公元1137年)樞密院奏言:“帶禦器械官當帶插。”宋高宗說:“此官本以衛不虞,今乃佩數笴骹箭,不知何用。方承平時,至飾以珠玉,車駕每出,為觀美而已。他日恢複,此等事當盡去之。”雖然紹興二十九年曾再次詔增帶禦器械4員,實際上僅作為裝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