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
元代的政治概況
在宋金對峙時期,蒙古各部落隨著畜牧生產的發展,已出現了私有財產,開始由氏族社會進入奴隸社會的變革過程。蒙古孛兒隻斤部落的貴族鐵木真,就是在這個變革過程中出現的傑出人物。公元1206年,鐵木真在斡難河召開各部落首領會議,創立了蒙古帝國,結束了蒙古長期分裂的局麵,並被尊為成吉思汗。成吉思汗在蒙古地區建立分封製度,設置衛軍,頒布“大紮撒”法典,並任命“劄魯忽赤”(即斷事官)。這些政治、軍事上的措施,鞏固了蒙古內部的統一。這時以成吉思汗為首的蒙古貴族很快就侵入長城以南地區。公元1234年,成吉思汗的兒子窩闊台滅了金國,占據了黃河流域。公元1271年,成吉思汗的孫子忽必烈(元世祖)取《易經》乾元之義,改國號為大元。公元1279年滅南宋,統一了全中國,結束了三百多年來國內幾個政權並立的局麵。元朝的統一,是用暴力手段實現的。在統一過程中,元朝的軍隊屠殺、掠奪,使各族勞動人民遭受了巨大的苦難。在統一以後,元朝統治者又不斷加強封建國家機器,對各族人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和壓迫。
蒙古族進入中原之初,正處在奴隸製的發展階段,掠奪財富是他們從事戰爭的主要目的。從金銀,牲畜到人民,都是掠奪的對象。凡蒙古軍隊經過的地方,社會生產普遍遭到很大的破壞,人口急遽下降,土地荒蕪。蒙古統治集團很快就麵臨著對中原農業地區如何進行統治的尖銳問題。成吉思汗、窩闊台汗等從實踐中逐漸認識到,無限製掠奪的結果,連軍隊本身的供給都會發生困難;對居民的壓迫,殘殺,便會引起他們的強烈反抗。因此,成吉思汗時就已發布了“耕田者出納地稅,買賣者出納商稅”,以及禁止隨便殘踏田禾等法令。窩闊台汗時,便按照中原舊有的製度設置了若幹行政機構,對賦稅機構進行了若幹規定,他還采取了某些興修水利、調撥耕牛農具、獎勵經營農業等措施。這些措施,當時稱為“漢法”。
蒙哥汗即帝位後,任命忽必烈管理“漠南漢地軍國庶事”。忽必烈把自己的營帳從漠北移到桓(內蒙多倫)、撫(內蒙興和)之間,大事招徠漢族地主士大夫。蒙哥汗在四川戰死後,忽必烈即位,立即建元中統,並設置中書省等機構,用以表示采用“漢法”,實行改革的決心。當時蒙古統治集團中以“西北藩王”為首的保守勢力,認為忽必烈“遵用漢法”,就是違反“本朝舊俗”,專門派遣使者前來責問。隨後發生了乃顏(成吉思漢異母弟別裏古台的後裔)和海都(窩闊台之孫)叛亂事件,規模很大,連續數十年,這是蒙古統治集團內部要求革新和守舊兩股政治勢力之間的鬥爭。最後忽必烈取得了勝利。
在忽必烈即位以前,蒙古的政權機構十分混亂,“隨事創立,未有定製。”除了出征及汗位的繼承等軍國大事由最高統治者及忽裏勒台大會決定外,一般日常行政事務,均由劄魯忽赤和必闍赤(秘書)等處理。耶律楚材(契丹貴族的後裔,在金朝曾任官職。蒙古軍攻占燕京後,歸附成吉思汗,得到重用)就是一個專管漢字文書的必闍赤。大汗派往燕京管理中原事務的代表稱為也可劄魯忽赤(大斷事官)。蒙古統治者對於那些投降的金朝官僚,一般是“因其舊而授官”。以土地人民來歸附的,就封為當地的守令,子孫世襲,並可以自行選用部屬,操一方生殺予奪之大權。但是,蒙古統治者也同時派遣達魯花赤(鎮守官)加以監督。此外,每個蒙古族都得到一定的地區和若幹數量的人民作為食邑,和遼代一樣稱為“投下”。投下可以在食邑內自行設官,處理各種事務。在軍隊編製方麵,蒙古軍按十進製組織,軍官世代相襲。歸附的漢族軍閥也按兵力大小,分別授以萬戶、千戶等官職,子孫相繼。忽必烈即位後,才沿襲宋、金舊製,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官僚機構。經忽必烈整頓後的元朝政府,機構十分龐大。內外官員總數達26,000餘人。在有品級的22,000餘名官員中,蒙古人、色目人占6,000餘名,漢人占15,000餘名。這個數字說明,元朝政府是以蒙古貴族為主,聯合漢族以及其他各族上層分子對各族勞動人民進行專政的國家。
元代的法製也有別於前代。蒙古統治者進入中原以後,一直沒有頒布過正式的法律。官吏斷理獄訟,有的沿用金代的“泰和律”,有的援用“蒙古祖宗家法”。到忽必烈時,禁用泰和律。他曾幾度準備製訂新律,但均未成功,隻是將統治者曆來的“敕旨條令,雜采類編”,輯成《至元新格》一書。忽必烈以後的元朝曆代統治者先後頒行的《大元通製》,《至正條格》等,都是將“敕旨條令”彙編而成的。所以當時有人說:“今天下所奉以行者,有例可援,無法可守”,“遇事有難決,則撿尋舊例;或中無所載,在旋行議擬”。“舊例”或“議擬”所依據的,主要仍是宋、金舊律和“蒙古祖宗家法”。
為了維護龐大的國家機器,忽必烈對賦稅製度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元代的賦稅主要包括稅糧和科差兩大類。南方和北方有很大不同。北方主要將成吉思汗、窩闊台汗各種臨時規定加以統一。稅糧分丁稅、地稅,按不同戶分別征收。官吏、商賈和一般民戶納丁稅,每丁粟2石;工匠、僧、道、儒等納地稅,每畝3升至5升不等;軍、站戶土地在四頃以內不納稅。納丁稅者不納地稅,納地稅者不納丁稅。科差分為三種:一是絲科,每10戶納絲14斤,10斤歸政府,4斤歸投下;二是包銀,按戶征收,每戶鈔4兩;還有一種是俸鈔,忽必烈以前的官吏都有俸祿,到哪裏作官就向當地百姓要“撒花”(禮物)。忽必烈即位後才規定俸祿製度,但都分攤到百姓頭上,每戶納鈔1兩。南方稅糧則基本上沿襲南宋的製度,按地畝分等征收,分為夏、秋兩稅。夏稅征收木棉、布、絹、絲綿等物,可以折鈔;秋稅主要征米。南方的科差主要是物產,每戶納中統鈔五錢,作為對各“投下”賞賜之用。科差無論南北,主要是由民戶負擔的。軍、匠、站、釋、道、儒等戶,或因擔負其他義務、或享有免役特權,都不用交納。各類科差名義上是根據各戶貧富高下“品等均科”的。也就是說,國家規定的數額是個平均數,攤派時按戶等不同,富戶多出,貧戶少出。實際施行時,官吏地主上下其手,富戶總是把自己應負擔的數額轉嫁到貧民下戶頭上。
除賦稅之外,還有雜泛、差役。差役主要名目有坊正、裏正、主首、庫子等,辦法是按戶等征發,“驗力挨次,周而複始”。對於豪強地主來說,充當差役為他們提供了把持地方的機會;而一些貧弱戶則常被派遣充當需要賠償的苦差,以致傾家蕩產。雜泛就是力役,如築城、浚河、運輸等,都是很辛苦的。名義上按戶等或田畝(稅糧)攤派,實際上主要落在勞動人民身上。
在忽必烈統治期間,也注意吸收了曆代封建統治的經驗。他對孔、孟之道有較深刻的認識,曾積極提倡尊孔。他給儒戶以免役的特權,在中央設立國子監,教授蒙古貴族子弟,後來又吸取各族官僚地主子弟入學。在各路、府、州、縣也都分別成立儒學。他還下令把《資治通鑒》、《貞觀政要》、《帝範》、《大學衍義》等全譯或節譯成蒙文,供蒙古貴族學習。與此同時,元統治者在政府中還設置了專門管理各種宗教的機構,如宣政院管佛教,集賢院管道教等。各種宗教在政治上經濟上都有一定影響,但以佛教為最盛,道教次之,以宗教迷信作為統治工具。
忽必烈為了加強其統治勢力,肆意製造民族隔閡,挑動民族矛盾。他把全國人民分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漢人包括原在金統治下的漢族以及高麗,女真,渤海,契丹等族,四川的居民也被列入漢人範圍。南人則指除四川外南宋統治下的各族人民。元統治者反複重申:“教各色人戶各依本俗行者”,甚至禁止學習其他民族語言文字和采取其他民族的風俗習慣;同時,又使蒙古人、色目人享有各種特權,漢人、南人則受種種歧視。蒙古人、色目人毆打漢人、南人時,不得還手。漢人、南人不得持有兵器,不許聚眾圍獵,不許學習武藝。四種人政治待遇也有種種不同,元朝政府實行這兩方麵措施,其用意都在於製造民族分裂,從而達到分而治之的目的。
元代官僚機構貪汙腐化之風極盛。劉敏中曾揭露說:“居官為吏者惟知賄賂,關節可以進身,險佞刻薄可以得名”。尤其是在伯顏執政期間,公然賣官,賄賂公行。至正五年(公元1345年),元順帝下詔說:“聲教未洽,風俗未淳、吏弊未祛、民瘼滋甚”。依照“先朝成憲”,派出各路宣撫使,體察各地官吏,有罪者四品以上停職,五品以下就便處決。但是,各路宣撫使到達巡行之地,並未履行職責。甚而借機勒索,人民又增加了一重災禍。江西福建路宣撫使去後,當地人民作歌說:“奉使來時驚天動地,奉使去時烏天黑地,官吏都歡天喜地,百姓卻啼天哭地”。人民指責宣撫使“贓吏貪婪而不問,良民塗炭而罔知”。上下貪汙成風,宣撫使也是貪官,當然無法過問了。當時很多地方官既不識字,又無辦事能力,隻懂得想盡辦法向老百姓要錢。葉子奇揭露說:元朝末年,官貪吏汙,向人討錢,各有名目。屬官始參曰“拜見錢”,無事白要曰“撒花錢”(人事錢),逢節曰“追節錢”,生辰曰“生日錢”,管事而索曰“常例錢”,送迎曰“人情錢”,勾追曰“齎發錢”,論訴曰“公事錢”。每個司、縣官周圍都有幾十人甚至上百人跟著,這些人連同他們的家屬,穿的吃的都攤在百姓身上。元成宗大德七年(公元1303年),“遣奉使宣撫循行各道”,處理贓汙官吏18,473人,冤獄5,000餘件。沒有處理的還不知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