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集資金的措施
中國進行大規模的經濟建設,麵臨的一個突出矛盾是資金嚴重不足。“一五”時期,單是國家確定的以156個重點建設項目為中心、由694個大型建設單位組成的工業基本建設,其固定資產投資就需600多億元。與之相聯係的,國營工商企業還需要大量的流動資金,而且隨著建設項目的陸續投產,對流動資金的需求量迅速增加。能否及時有效地解決各方麵的資金需要,關係到“一五”計劃的實現,也關係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一五”時期的五年間,銀行各項存款餘額,從一九五二年末的93.3億元增加到一九五七年末的165.5億元,這對於解決經濟建設資金的不足具有重要作用。
一、繼續加強現金管理
一九五○年四月,政務院頒布的《關於實行國家機關現金管理的決定》,對統一國家的財政經濟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進入“一五”時期,隨著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開始,貨幣支付數額急劇擴大,國家責成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運用現金管理的行政手段集中資金,普遍核定各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各單位超過限額的現金必須及時交存銀行。在整個“一五”時期,銀行主要依靠運用行政手段來管理現金和集中資金,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的存款,一般占銀行存款總額的60%左右。
二、大力發展儲蓄和保險業務
新中國建立以後,人民政府一直實行鼓勵和保護人民儲蓄的政策。一九五四年九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由於新中國實行了正確的儲蓄政策,在生產發展、人民收入增加的基礎上,經過銀行廣大儲蓄人員的努力,“一五”時期儲蓄事業出現了蓬勃發展的勢頭。一九五二年全國城鄉儲蓄存款餘額為8.6億元,一九五三年至一九五七年持續上升到35.2億元,五年增長3.1倍。
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非常關心儲蓄工作的開展。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國務院在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發展人民儲蓄事業的報告》時指出:“鼓勵人民節約儲蓄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幾年來國家銀行所吸收的儲蓄存款已成為積累國家建設資金的重要源泉,而且在積蓄人民購買力,調劑商品供應和穩定市場等方麵都起了一定的作用。”一九五六年四月十一日,毛澤東等黨和國家領導人接見了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儲蓄先進工作者代表會議的全體代表,給大家以鼓舞。
“一五”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在發展人民儲蓄事業方麵,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在合理確定利率水平的條件下,對儲蓄存款的利率給予優惠。新中國建立初期,在物價還不穩定的情況下,規定了較高的儲蓄利率;隨著物價穩定而逐步降低利率時,儲蓄利率仍然高於一般存款利率,對華僑彙款轉存儲蓄的利率還給予更多的優惠,使廣大儲戶的利益得到了維護。二是增設儲蓄網點,方便群眾存取。一九五五年三月,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各級銀行設立儲蓄工作管理機構,並確定按照“小型多設”原則發展城市儲蓄基層服務網點,統一定名為“儲蓄所”,以取代原來的流動服務組。同時,在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建立儲蓄代辦所,便利儲戶存取。三是在一九五六年製定了“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為儲戶保密”的儲蓄原則,並一直作為指導人民儲蓄事業健康發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