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流通管理
本章所說的物資,是專指工業品生產資料,包括用於工業生產和基本建設的原材料、燃料、建築材料以及機器設備等。物資流通,是這些生產資料從生產到消費(包括生產消費和建設消費)的轉移過程,是社會再生產在流通領域的一個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
我國的物資管理辦法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建國前解放區實行的供給製管理物資的辦法,一是五十年代從蘇聯學過來的一套集中管理的辦法。三十多年來在管理體製、方法和製度上,雖然有過多次變化,但沒有完全擺脫“產品分配調撥”的基本模式。
國民經濟恢複時期,國家對從國民黨政府那裏接管過來的各企業、各部門的倉庫物資進行了清理,著手建立以計劃分配調撥為主體的物資流通體製。從一九五○年開始,就對鋼材、木材、水泥、雜銅、煤炭、機床、純堿和麻袋等8種主要物資在大區之間進行統一平衡調撥,到一九五二年增加到55種。但這個時期,大部分工業品生產資料同生活資料一樣,除允許生產企業自銷一部分外,絕大部分是通過商業部門組織銷售的。
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在學習蘇聯計劃經濟管理的基礎上,按照“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開始建立起一套物資集中分配管理的製度。對各種工業品生產資料,按其在國計民生中的重要程度,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國家將物資劃分為一、二、三類。一類物資為國家統一分配物資,二類物資為各工業主管部門管理物資,三類物資為地方管理或企業自銷的物資。一些重要的部門和全民所有製企業需要的物資,按隸屬關係提出申請,由國家直接分配;一般用戶和市場需要,根據商業計劃,分配給商業部門,通過市場組織供應。直接分配供應的比例逐年擴大,市場供應的比例越來越小。以鋼材為例,通過商業部門供應的鋼材占全國供應總量的比例,一九五三年為25.9%,一九五四年為30%,一九五五年為18.2%,一九五六年降為8.2%。
“大躍進”時期,未經準備地將大部分統配、部管物資下放到地方管理。在調整時期,又將一部分物資重新收歸中央管理,並於一九六四年將物資管理總局改為物資管理部,加強了對重要物資的集中管理。當時曾在西南三線地區和無錫、石家莊等城市,進行了物資流通機構改革和按經濟區域統一組織供應的試點,但由於著眼於集中統管為主,忽視了市場的作用,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管得過多過死的問題。
“文化大革命”時期,物資管理受到嚴重破壞。從一九七○年起,物資管理部和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物資局被相繼撤銷,物資計劃平衡工作削弱,供應渠道不暢,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麵生產、供應不足,一方麵又存在著積壓、浪費現象,管理混亂。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開始了對物資管理的初步改革。一是從管理思想上,開始突破“生產資料不是商品”的束縛,初步認識到必須自覺按照商品經濟的規律來管理物資,克服供給製思想,努力搞活物資流通。二是在計劃管理範圍上,國家統一計劃分配物資的品種和數量有所減少。三是物資流通的渠道增加了,地區之間的物資協作交流有了很大發展,生產企業在完成國家計劃的條件下,可以自銷一部分產品。四是在生產資料的價格上采取了一些靈活措施,開始打破長期以來生產資料價格僵化的局麵。五是物資流通企業開始從分配型向經營服務型轉變,建立經營網點,發展橫向聯係,增添服務項目,開拓農村市場。以上改革對搞活物資流通起了積極作用,有了某些新的苗頭。但從總的看,這些改革還隻是初步的、局部的。
物資管理的組織體係
我國在五十年代初,就由國家計委設立物資分配局,負責組織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的平衡和計劃分配。國務院各生產主管部門設立銷售機構,分別組織本部門管理的物資的平衡和計劃分配,以及本部門生產的統配物資、部管物資的銷售。同時,各主管部門設立供應機構,負責組織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物資供應。一九六○年,國家經委設立了物資管理總局。一九六三年成立國家物資管理總局,一九六四年改為物資管理部。一九七○年撤銷了物資管理部,統配物資的平衡分配和銷售工作分別交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生產主管部門管理。一九七五年十一月,重新成立國家物資總局。一九七七至一九七八年間,一些主要統配物資的銷售機構陸續重新集中到國家物資總局,受國家物資總局和生產主管部門雙重領導。一九八二年機構改革時,改為國家物資局。
國家物資局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是管理全國主要工業品生產資料流通的綜合部門。其主要職責是:(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物資流通的政策,研究擬訂有關物資管理的體製、製度和辦法;(2)在國家計劃委員會領導下,編製統配物資的平衡表和分配計劃;(3)組織和指導主要統配物資的訂貨、供應和調度;(4)負責國務院各部門中轉物資的儲運工作;(5)組織、推動各地區、各部門的物資協作和物資節約;(6)按照國家規定,負責進出口物資的審查工作;(7)組織物資流通新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方法的應用、推廣,以及物資部門職工的培訓教育;(8)指導各地區、各部門物資管理機構的工作。
為完成這些職責,國家物資局除設有研究室、綜合計劃司、綜合管理司、財務物價司、科技教育司、基建物資局、燃料局、國防軍工局等職能機構外,還設立了金屬材料、木材、化工產品和建築材料、機電設備、金屬回收等專業公司,分別負責編製各類統配物資的平衡表和分配計劃,提出解決不平衡的措施,審查需要,落實資源,組織和指導產需銜接,並開展一部分物資經營業務。有的專業公司還根據國家計劃的安排,組織國內短缺物資的統一進口、接運和經營。金屬材料、機電設備、金屬回收公司在各大區設有自己的派出機構一級站或管理處,木材公司在天津、沈陽、上海、武漢、寶雞市設有5個一級站。國家物資局還設有儲運總公司、集裝箱公司、拆船加工公司、基建物資配套承包公司等。儲運總公司在各地設有14個直屬儲運公司(處),下屬76個倉庫,擁有庫房和料棚195萬平方米,貨場446萬平方米,承擔國家掌握的機動物資、國務院各部門中轉物資以及其他物資的儲運任務。國家物資局所屬的專業公司,有些還是政企合一的,承擔了相當一部分的行政管理職能,在今後的改革進程中,要實行政企職責分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都設有物資局,其職責與國家物資局大體相同。它們和同級計劃委員會一起,組織本地區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的申請、分配、供應,對由本地區支配的物資進行平衡和分配,並根據本地區的需要,通過物資協作等途徑,組織國家分配計劃外的物資的流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資局根據需要也設立若幹專業公司。國家物資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物資局是業務指導關係。各地區、省轄市、縣也都設有物資局(或物資公司)。省及省以下各級物資局還在地、縣和全國各大中城市設有生產資料服務公司,承擔企業委托的代購、代銷、代加工、代托運等信托服務活動。
一九七九年以來,為了方便用戶,搞活物資流通,各級物資局和專業公司建立的供應站、門市部、生產資料商場等不同規模的物資經營網點發展較快。一九八四年末,全國城鄉各種綜合和專業的物資經營網點有3.1萬個,比一九七八年增加1倍,其中城市2萬個,農村1.1萬個。有些網點除開展供銷業務外,還提供租賃、加工等服務,初步形成了遍布全國的物資經營服務網絡。
各級物資部門在加強網點建設的同時,改進供應方法,增加服務項目,擴大銷售業務,經營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一九七九至一九八四年全國物資部門的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越來越好。一九八四年與一九七九年相比,銷售總額增加了355.2億元,增長了81.9%,而定額流動資金平均占用額卻減少了8.6億元,下降了5.4%,流動資金周轉加快了62.5天,流轉費用水平下降,利潤總額增加了23.15億元,增長了2.4倍。
物資的計劃管理
我國物資流通的計劃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一、物資的分類管理
從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國家對物資劃分三類進行管理,這種劃分一直沿襲到八十年代。
(一)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簡稱統配物資)。這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最重要的和緊缺的物資,包括鋼材、有色金屬原料及其製品、木材、水泥、煤炭、重油、橡膠、硫酸、燒堿、汽車以及各種設備、機床等。這類物資,在國家計委領導下由國家物資局負責編製年度的平衡表和分配計劃,作為指令性計劃,經國務院批準後,由國家計委下達執行。
(二)主管部門管理物資(簡稱部管物資)。這是在國民經濟中比較重要的物資,以及專業性強、主要由某一部門生產和使用的專用物資或中間產品。這部分物資由國務院各主管部分別負責平衡和分配,如:紡織器材和紡織專用設備,由紡織部平衡分配;焦炭、鐵合金等由冶金部平衡分配。企業和地方需要這類物資,要提報計劃,向有關部門申請,由有關部門平衡產需後安排。
(三)類物資。除統配、部管物資外的各種工業品生產資料,包括建築材料中的磚、瓦、灰、砂、石,機電設備中的各種小型機械、電工器材、儀表、配件、工具,化工產品中的染料助劑、醫藥原料、顏料、橡膠雜品,金屬材料中的雜銅、廢鋁以及一些非金屬礦產品等。這類物資品種繁多,使用麵廣,生產分散,絕大部分是當地生產、當地使用的。這些物資由企業自產自銷或由當地政府安排生產,組織產需銜接。
一九八四年九月,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計委《關於改進計劃體製的若幹暫行規定》,對物資流通的計劃管理規定了以下原則:(1)國家對部分重要物資實行計劃分配製度。對國家統一分配調撥的煤炭、原油、鋼材、有色金屬、木材、水泥、基本化工原料、重要機電產品等實行指令性計劃;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本行業、地區少數重要工業品也可以下達指令性計劃。(2)國家對重要工業品生產實行指導性計劃,企業對指導性計劃產品,可以按照國家計劃指引的方向,根據原材料、能源的可能和市場需要自行安排生產和銷售。(3)國家不下達計劃的產品,實行市場調節,由企業自行安排生產和銷售。
二、物資的綜合平衡
物資平衡是搞好物資分配計劃的基礎。物資平衡和財政、信貸、外彙以及勞動力平衡一樣,是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的主要內容之一。我國是根據中長期和年度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的各項生產、建設和提高人民生活的任務,對各類主要物資的供應和需要情況進行平衡的。物資平衡的內容包括:各類物資總供應量和總需要量的平衡,某類物資不同用途之間的平衡,品種規格之間的平衡,以及各類物資之間的平衡等。供應量包括計劃期初庫存量、國內生產量、計劃進口量、計劃動用國家儲備量及其他供應量;需要量包括生產需要量、基本建設需要量、城鄉市場需要量、計劃出口量、計劃補充國家儲備量、期末結存量以及其他需要量等。經過平衡,從實物量角度考察各種計劃能否銜接,使問題暴露出來,以便采取措施協調,保證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