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
為了有效地組織整個社會經濟生活,要運用體現人民意誌、反映社會主義經濟規律要求的法律來管理經濟,把各項經濟活動納入社會主義法治的軌道。完備的經濟法製,是在各個經濟領域中建立正常秩序,保證經濟工作按照客觀經濟規律辦事,取得良好經濟效益,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條件。
經濟法製的發展情況
從新中國成立起,我國就著手在經濟領域內建立社會主義法製。一九四九年通過的共同綱領和一九五四年通過的憲法,都對經濟製度和經濟管理的若幹重大問題作了原則規定,這實際是在廢除舊中國的法律以後,建立社會主義經濟法製的基本依據。
五十年代前期,為了恢複和發展被戰爭破壞的經濟,迅速完成民主革命遺留的任務,開始進行經濟法製的建設。在這一時期內,製定了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預算決算暫行條例、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土地改革法、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公私合營企業條例等重要經濟法規,設置了經濟保衛庭等經濟司法機構。
一九五七至一九六○年,由於經濟工作中“左”的錯誤思想抬頭,輕視法製、有法不依的現象相當嚴重。不僅已有的經濟法規被當作清規戒律加以拋棄,就連設備的操作規程,有的工廠也作為“修正主義的產物”付之一炬。
一九六一至一九六五年,隨著“調整、鞏固、充實、提高”方針的貫徹執行,陸續製定了關於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基本條款的暫行規定、工商企業登記試行辦法、商標管理條例等法規和大量有關整頓經濟工作的規定,經濟法製得到部分重建。
一九六六至一九七六年的“文化大革命”時期,由於“左”傾錯誤惡性發展,特別是由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破壞,許多經濟法規都被作為反動製度加以否定,各種行之有效的規章製度都被視為“資本主義管卡壓的反動枷鎖”予以“砸爛”,在經濟領域裏形成了違法有理、犯罪有功的無法無天局麵。
一九七六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以後,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製的建設得到重視,發展很快。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鄧小平同誌指出:“必須加強法製”,“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等等之間的關係,也要用法律的形式來確定”。這就為加強經濟法製建設指明了方向。到一九八四年上半年,我國已經製定了200多個經濟法規,設置了81個中央和地方的經濟法製工作機構,普遍開展了經濟司法和經濟檢察工作,加強了經濟法製人才的培養,開展了法律顧問和法律谘詢工作。
《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指出:“經濟體製的改革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準則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國家立法機關要加快經濟立法,法院要加強經濟案件的審判工作,檢察院要加強對經濟犯罪行為的檢察工作,司法部門要積極為經濟建設提供法律服務。”《決定》把經濟法製的建設推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從我國三十多年經濟法製建設所走過的曲折道路中,可以獲得一些值得記取的經驗教訓。
第一,切實把經濟管理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所謂“法治”,就是用體現人民意誌、反映客觀經濟規律的法律作為管理經濟的準繩,而不憑長官意誌辦事。任何人,從普通公民到國家領導人,任何組織,從一般企業到國家機關,都必須依法辦事,以法律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確保法律的嚴肅性、連續性和穩定性。隨著政企職責分開,各級政府部門組織和領導經濟的職能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由直接管理企業轉為統籌、協調、服務、監督;由以行政手段為主轉為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結合,並逐步轉向主要依靠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來領導、組織和管理經濟。無論是行政手段還是經濟手段,都必須製度化、法律化,才可能行之有效,正確發揮作用,而不為任何個人和機關的主觀隨意行為所幹擾。
第二,把依照黨的指示辦事和依照法律辦事結合起來。長期以來,由於黨政不分,政企職責不分,一些領導者隻講依照黨的指示辦事,不講或很少講依照法律辦事。國家的法律就是黨的路線、方針的反映,也是做好經濟管理工作的根據和保障。從根本上講,依照黨的指示辦事和依照法律辦事是一致的。但是,黨的指示同法律也有不同。黨的指示是靠黨紀和人民群眾自覺遵守保證的,而法律具有強製性,它是由國家強製執行、並以司法製裁為後盾的。因此,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更加有效地做好經濟管理工作,要把依照黨的指示辦事和依照法律辦事結合起來。
第三,必須建立適應現代經濟管理和經濟體製改革需要的完備的經濟管理法製,包括完備的經濟立法,周全有效的經濟司法製度。隻有把我國經濟管理法製全麵地建設起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保障經濟體製改革的進行,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
加強經濟立法工作
經濟立法,是經濟法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國以來,我國經濟立法工作取得了不小成績。從一九四九年十月到一九六六年六月的十七年裏,我國一共製定了1,700多個法規,其中70%是經濟法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六年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製定、頒布的經濟法律和法規約有200個。這些經濟法規涉及的範圍很廣,有關於國家加強經濟管理方麵的,如工商企業登記條例、關於加強基本建設計劃管理和控製基本建設規模的若幹規定、工業企業全麵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於擴大企業自主權、鞏固經濟改革成果方麵的,如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幹規定、關於國營工業企業利潤留成試行辦法、國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等;有關於搞活經濟、改善流通方麵的,如關於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關於推動經濟聯合的暫行規定、經濟合同法、關於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幹政策性規定、關於城鎮集體所有製經濟若幹政策性問題的暫行規定、關於城鎮勞動者合作經營的若幹規定等;有關於改進財政金融管理方麵的,如關於平衡財政收支和嚴格財政管理的決定、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等;有關於保護發明創造、促進技術進步方麵的,如專利法、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科學技術成果獎勵條例等;有關於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關係方麵的,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於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方麵的,如物價管理暫行條例、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等;有關於保護環境和資源方麵的,如環境保護法、森林法等。從一九七九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先後在其權力範圍內,製定了一批地方性經濟法規。此外,還有很多個經濟法規尚在草擬和製定中。
在大力製定經濟法規的同時,國家對於經濟立法製度也作了重大的改革。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國家經濟法規統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製定、修改,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製定和修改基本的經濟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製定和修改其他經濟法律。同時,授權國務院根據憲法、法律製定經濟行政法規;對於有關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麵的問題,必要時可以根據憲法,在同有關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不相抵觸的前提下,製定暫行的規定或條例,頒布實施。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同憲法、法律、法令和國務院經濟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製定和頒布地方性經濟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樣做,有利於經濟立法的統一,而且在經濟法製建設上可以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使經濟立法盡快完善起來。與此同時,我國設立了必要的經濟法製工作機構,主要的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下的一個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和領導全國的法案起草工作,也負責規劃、組織重要經濟法規草案的草擬、討論和修改。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這是國務院領導下的一個研究、谘詢機構,負責規劃、指導、組織、協調國務院各部委製定、修訂經濟法規的工作,並負責研究和修改各部、委重要經濟法規草案,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製機構,它們分別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經濟法規的起草工作。此外,國家還建立了經濟立法的基本程序。所有這些,對於提高經濟立法的質量,對於保證經濟立法具有民主性、科學性、權威性起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