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大事記(1991—1994年·續)(1 / 3)

中國稅收大事記(1991—1994年·續)

1994年

1月11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對外貿易體製改革的決定》。該決定要求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製度,退稅既要做到足額及時,簡化手續,又要繼續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騙稅,嚴厲打擊騙稅不法行為;加快外貿管理部門和海關、外彙、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建設步伐;所有進出口企業均有為國家創彙的責任,必須努力增加出口創彙,並依法納稅。

1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召開全國縣以上稅務局長電話會議。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金鑫在會上作了題為《全力以赴投入新稅製實施認真執行好新稅法》的講話,要求各地稅務部門認真分析新稅製運行情況,針對新稅製實施中反映出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采取措施,並號召各級稅務機關和廣大稅務幹部全力以赴地投入新稅製的實施,認真貫徹執行好各項新的稅法和稅收條例。

1月23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和將屠宰稅、筵席稅下放給地方管理的通知》,廢止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等稅收法規;下放屠宰稅和筵席稅管理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繼續征收或者停止征收。該通知自當年1月1日起執行。

1月27日中共中央發出通知,同意成立中共國家稅務總局黨組,金鑫任書記(部長級)。

1月2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成立國務院外彙體製改革協調領導小組和國務院財稅體製改革協調領導小組的通知》。財政部部長劉仲藜任國務院財稅體製改革協調領導小組組長,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金鑫任副組長。

1月30日為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麵發展,國務院發布《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該文件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應稅收入包括煙葉、園藝、水產、林木、牲畜、食用菌等農業特產品收入。稅目分煙葉產品、園藝產品、水產品、林木產品、牲畜產品、食用菌、貴重產品等7個,稅率從8%到31%不等。同時,對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新開放的荒山、荒地、灘塗、水麵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收入,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等納稅有困難的農戶以及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作出了減稅、免稅的規定。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月4日為保障新稅製的正確貫徹和執行,避免推動物價上漲,保持市場穩定,安定人民生活,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務必保持稅製改革後物價穩定的通知》。

同日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施行。

2月5日國務院任命財政部部長劉仲藜兼任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鑫等任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

2月7日國務院發出《關於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規定自當年1月1日起,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附加率為3%,分別與上述3種稅同時繳納。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煙葉生產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

2月8日為了支持企業集團發展,增強企業集團凝聚力,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大型企業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企業集團分別以核心企業、獨立經濟核算的其他成員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並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2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征免車船使用牌照稅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的通知》。

2月1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該辦法中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後,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2月22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除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還應適用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屠宰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等稅收暫行條例。

同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2月25日交通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發出《關於調整船舶噸稅稅率的通知》,決定自1994年3月15日起將船舶噸稅稅率提高50%。

3月10日國務院總理李鵬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肯定了財稅體製改革取得的進展,並提出要認真實施財稅改革方案,理順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

3月12日中國政府與盧森堡政府在北京簽訂關於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國財政部部長兼國家稅務總局局長劉仲藜和盧森堡經濟、公共工程交通大臣戈貝爾斯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協定上簽字。

同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印發<汽車工業產業政策>的通知》,其中規定對國家鼓勵發展的汽車工業企業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一定的優惠。

同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暫按原稅率和新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依據計算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待新的稅收條例發布實施後再予調整。

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該辦法規定,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企業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除提出申請報告外,還應提供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賬號證明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3月1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新聞中心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領導劉仲藜、金鑫等分別就稅製改革回答了中外記者的提問。

同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稅務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方案》。根據該方案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國家稅務工作的職能機構,其職責是:參與擬定稅法、稅收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研究、完善稅製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強化稅收在執行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企業公平競爭等方麵的重要調節作用;加強稅收,保障財政收入穩定增長;加強稅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稅收征管法為核心的規範、科學的征管體係,運用各種現代化手段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加強稅法宣傳,增強全民的納稅意識;適應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要求,對國家稅務局係統實行機構、編製、幹部、經費的垂直管理,協同地方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局內設12個職能司(廳),即辦公廳、政策法規司、流轉稅管理一司、流轉稅管理二司、所得稅管理司、地方稅務司、涉外稅務管理司、進出口稅收管理司、征收管理司、計劃財務司、國際交流合作司、人事司,行政編製為400人。

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同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該法第八條規定,國家預算收入包括稅收收入等4項。第四十五條規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或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3月2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其中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采礦權人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3月28日中國政府與韓國政府在北京簽訂關於避免劉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協定,中國財政部部長兼國家稅務總局局長劉仲藜和韓國外交部長官韓升洲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協定上簽字。

同日為維護國家稅收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確保新稅製順利推行,堅決刹住偽造、倒賣、盜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的發展勢頭,國家稅務總局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出《關於開展打擊偽造、倒賣、盜竊發票專項鬥爭的通知》,決定在1994年4月至6月間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集中打擊偽造、倒賣、盜竊發票活動的專項鬥爭。重點打擊對象是:偽造、倒賣盜竊發票的犯罪團夥,特別是利用地下印刷廠大量印刷假發票的;以偽造、倒賣發票為常業或牟取暴利的;利用假發票從事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分子。

3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召開打擊偽造、倒賣發票違法犯罪行為鬥爭電話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朱?基和中央政法委副書記、國務委員羅幹到會並講話。

同日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的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幹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一、農業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3%。二、對國有糧油企業銷售給軍隊、城鎮居民糧食、食油;對飼料、農膜、化肥、農藥、種子等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三、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勞務,免征增值稅。四、縣以下發電廠生產的電力,用於建築或自行開采的建築材料等一般納稅人,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此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