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滿意地回顧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在北京發表聯合聲明以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在新的基礎上獲得很大的發展;確認上述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確認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應予充分尊重;希望對亞洲和世界的和平與安定作出貢獻;為了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和平友好關係;決定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此各自委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委派外交部長黃華,
日本國委派外務大臣園田直。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一、締約雙方應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
二、根據上述各項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締約雙方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第二條
締約雙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或其他任何地區謀求霸權,並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將本著睦鄰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幹涉內政的原則,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而努力。
第四條
本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
第五條
一、本條約須經批準,自在東京交換批準書之日起生效。本條約有效期為十年。十年以後,在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布終止以前,將繼續有效。
二、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滿時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書麵預先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條約。
雙方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本條約於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商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
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重申上海公報中雙方一致同意的各項原則,並再次強調:
——雙方都希望減少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
——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在亞洲——太平洋地區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準備代表任何第三方進行談判,也不準備同對方達成針對其他國家的協議或諒解。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隻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雙方認為,中美關係正常化不僅符合中國人民和美國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於亞洲和世界的和平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將於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互派大使並建立大使館。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發表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中,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承認中國的立場,即隻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範圍內,雙方同意,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繼續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在此基礎上,中美兩國關係實現了正常化。
二、美國向台灣出售武器的問題在兩國談判建交的過程中沒有得到解決。雙方的立場不一致,中方聲明在正常化以後將再次提出這個問題。雙方認識到這一問題將會嚴重妨礙中美關係的發展,因而在趙紫陽總理與羅納德·裏根總統以及黃華副總理兼外長與亞曆山大·黑格國務卿於一九八一年十月會見時以及在此以後,雙方進一步就此進行了討論。
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幹涉內政是指導中美關係的根本原則。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的上海公報確認了這些原則。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建交公報又重申了這些原則。雙方強調聲明,這些原則仍是指導雙方關係所有方麵的原則。
四、中國政府重申,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國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宣布了爭取和平統一祖國的大政方針。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中國提出的九點方針是按照這一大政方針爭取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進一步重大努力。
五、美國政府非常重視它與中國的關係,並重申,它無意侵犯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無意幹涉中國的內政,也無意執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政策。美國政府理解並欣賞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國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和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中國提出的九點方針中所表明的中國爭取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政策。台灣問題上出現的新形勢也為解決中美兩國在美國售台武器問題上的分歧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六、考慮到雙方的上述聲明,美國政府聲明,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在作這樣的聲明時,美國承認中國關於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的一貫立場。
七、為了使美國售台武器這個曆史遺留的問題,經過一段時間最終得到解決,兩國政府將盡一切努力,采取措施,創造條件,以利於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八、中美關係的發展不僅符合兩國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有利於世界和平與穩定。雙方決心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加強經濟、文化、教育、科技和其他方麵的聯係,為繼續發展中美兩國政府和人民之間的關係共同作出重大努力。
九、為了使中美關係健康發展和維護世界和平、反對侵略擴張,兩國政府重申上海公報和建交公報中雙方一致同意的各項原則。雙方將就共同關心的雙邊問題和國際問題保持接觸並進行適當的磋商。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滿意地回顧了近年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一致認為通過協商妥善地解決曆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有助於維持香港的繁榮與穩定,並有助於兩國關係在新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發展,為此,經過兩國政府代表團的會談,同意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
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
(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曆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
(五)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製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彙、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港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征稅。
(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同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
(十)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
(十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十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維護和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為求本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並保證一九九七年政權的順利交接,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二的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關於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處理。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上述各項聲明和本聯合聲明的附件均將付諸實施。
八、本聯合聲明須經批準,並自互換批準書之日起生效。批準書應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趙紫陽(簽字)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代表 瑪格麗特·撒切爾(簽字)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第三款所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具體說明如下: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製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製定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製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本附件第十一節所規定的各項涉外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