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章 懸頂之劍(4)(1 / 2)

因為舉報內容很直接,也很簡單,馬組長第二天就派人去了一趟工商局,出示了相關的證件,調取了濱港國際的公司章程。

新的公司章程是一個月前變更的,股東一欄中沒有清風的名字。但在之前備案的舊公司章程中,有清風的名字,持股25%。

然後又調取了工商備案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資料,也沒有發現清風的名字。情況已經很清楚了:清風曾經在外持股,但在進行此輪幹部競聘的筆試之後,清風轉讓了股份,也就是說,舉報信中所說的情況,目前已經不存在了。

有關領導幹部持股的情況,《公司法》中並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馬組長掌握的主要有這麼幾個法律或文件:一個是2009年中辦下發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一個是國資委2008年下發的《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

在這些《規定》或者《意見》中,的確對國有企業的幹部持股做了禁止性的規定,但不是全麵禁止,而是針對幾種情況進行了規定:一是禁止持有關聯企業的股份,主要是擔心領導幹部利用自己的職權,讓關聯企業受益,從中獲得不當利益;二是禁止持有同關型的企業股份,以免夠成同業競爭,損害國有企業的利益;三是禁止領導幹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向自己持股的公司進行利益輸送。

如果按照以上三個文件的規定來審查,清風的持股似乎也不在禁止性之列。一來清風持股的企業雖然也是谘詢業,但專業範圍與越洋谘詢不同,不存在市場重疊和同業競爭問題;二來清風持股的企業與越洋谘詢也不存在關聯關係;三來清風並未在該企業中任職,不存在兼職或利益輸送問題。

而且,在上述三個文件中,均要求違反了禁止性規定的幹部在一年內或半年內進行糾正,而清風已經自動糾正,轉讓了股份,所以,對於這種情況的認定,是不是屬於違紀,也存在一定的爭議。

對於這件突發事件,考察小組在外部調研結束後,專門又在內部召開了一個會議,討論了一下清風的問題。會議討論的結果是:一、將實名舉報信轉發設計院黨委,由其負責進一步調查、處理,並將結果上報部紀檢部門;二、基於清風在競聘考試期間某段時間內存在持股情況,且未在《領導幹部個人申報事宜表》中未如實填寫,取消其幹部競聘資格;三、按照《實施方案》的規定,由張孚誌遞進成為第一推薦人,按規定對其進行重點考察。

一周後,考察小組返回了京師。又過了半個月,任前公示出來了,張孚誌擬任設計院副院長一職,清風出局。

對於這個結局,清風是有所預感的,就在考察小組收到舉報信後沒幾天,就有消息靈通人士把這個情況告訴了清風。清風聽到這個消息後,就已經知道自己大勢已去,隻要接下來舉報信事件不持續發酵,就算是萬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