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章 航空餐不能替代旅遊餐(1 / 1)

第82章 航空餐不能替代旅遊餐

旅行社提供的"包餐"中,有些是飛機上提供的"航空餐",這本是一些旅遊團的"慣例",但一位遊客卻為此與旅行社"較真",要求旅行社返還這幾頓飯的費用。這位遊客的要求合理嗎?近日,廣州中院對這起特別的索賠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旅遊餐"變成"航空餐"

去年1月10日,王娟(化名)等27人參加廣東某旅遊公司的"新馬泰"旅行團,行程是先到香港再前往泰國,回程經香港,全程10天,團費4930港元。

旅行團按時啟程,整個行程也比較順利,但王娟等人因為部分餐費的問題與旅遊公司產生了分歧:出發當晚的晚餐,是由香港飛往泰國曼穀的航班提供的;1月15日下午,王娟自費參加了泰國當地的"桂河遊",並在船上吃了海鮮晚餐,因此旅行社隻給沒有參加此項目的遊客安排了晚餐;1月16日中午,旅行團飛往新加坡,午餐又是由航班提供的;1月20日上午,他們從馬來西亞飛曼穀時的午餐,以及下午從曼穀飛香港時的晚餐,都是由航班提供的。

王娟要求旅遊公司返還以上餐費以及其他一些費用,旅遊公司不同意,王娟遂將對方告上法庭。此案一審在越秀區法院開庭。

■一審:費用不必返還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並沒有定明在旅遊的行程中旅遊公司必須提供多少次正餐給遊客,而且王娟三次享用的航空餐,符合飛行航班的慣例,這三次餐費旅遊公司無需返還。其次,"桂河遊"是王娟自願參加的,該項目是標明供應晚餐的,而當晚不可能重複晚餐,因此王娟要求退回當晚的餐費不合理。

■二審:兩餐性質不同

王娟不服,上訴到廣州市中院,認為旅遊費用的本身就包含了旅遊就餐費用,旅遊公司沒有安排用餐,就應該退還餐費。廣州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按照行程安排,1月16日中午的航空午餐是航空公司向乘坐本次航班的所有乘客提供的服務,並不是專為王娟等提供的,所以與旅遊公司提供的用餐性質截然不同,不屬同一個法律關係,故旅遊公司應返還此次午餐的費用40元。

而1月20日的午、晚餐,因事先的旅遊合同並未約定要提供用餐,故旅遊公司不用返還。至於因參加"桂河遊"而沒有享用的晚餐,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的意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