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章 旅行帶東西相關規定
出門旅行帶東西,別忘了以下相關規定--
一、《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三十六條: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製運輸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具有異味或容易汙損飛機的其他物品,不能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
第三十七條:托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厘米。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過10公斤,體積每件不超過20×40×55厘米。 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隻能隨身攜帶一件物品。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均不得超過20×40×55厘米。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製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
第三十八條: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托運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兒童票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
二、《鐵路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規程》第二十四條:
旅客攜帶品的範圍:
1、重量:大人20公斤,小孩(包括免費小孩)10公斤,外交人員35公斤。
2、外部尺寸:杆形物品長度不得超過200厘米,其它物品每件長、寬、高相加之和不得超過160厘米。
3、下列物品不準帶進車站和列車內:國家禁止或限製運輸的物品;危險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旅客攜帶品超過規定範圍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1、超過免費重量或規定的外部尺寸時,應按規定辦理托運手續,不準帶上車。如在列車內或下車站發現時,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補收五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五類包裹運費。
2、發現超過上述第三項規定範圍的物品時,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五類包裹運費,危險品交最近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3、外籍旅客攜帶品超過範圍時,相應對超重部分或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包裹運費。
4、如旅客攜帶的物品價值較低,應補收運費超過其本身價值時,可適當減收,以不超過物品本身價值的50%為限。
三、《1974年海運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第五條貴重物品:承運人對貨幣、流通證券、黃金、銀器、珠寶、裝飾品、藝術品或其它貴重物品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除非出於雙方同意的安全保管目的,此種貴重物品已交由承運人保管。
第六條自身過失:如經承運人證明,旅客的死亡或人身傷害或其行李的滅失或損壞係因該旅客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或促成,則受理案件的法院可按該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規定,全部或部分免除承運人的責任。
第八條行李滅失或損壞的責任限額:
1、承運人對自帶行李滅失或損壞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每位旅客每次運輸12500金法郎。
2、承運人對車輛包括車中或車上的所有行李滅失或損壞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每輛車每次運輸50000金法郎。
四、《海關對我出國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出國人員帶進物品限量表》:
出國人員帶進物品限量:食品、衣料、衣著、工藝美術品、普通手表和價值人民幣200元限合理數量(含2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香煙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 ;12度以上酒精飲料兩瓶(每瓶限0.75升);不滿6個月的臨時出國人員每公曆年內首次進境任選一件征稅,物品價值按到岸價格核定,臨時出國人員多次出國在外時間不得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