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出入境的主要證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護照有效期一般為5年,可以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5年。申請延期應在護照有效期滿前提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此種證件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兩種。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它駐外機關頒發。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此種證件分一次有效和多次入出境有效兩種。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時由邊防檢查機關收繳。由省、市、自治區公安出入境管理機關簽發。
4、港澳同胞回鄉證。此種證件有效期10年,在有效期內可以多次使用。由廣東省公安廳簽發。
5、前往港澳通行證。此種證件在有效期內一次使用有效。
6、往來港澳通行證。此種證件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5年。出境時,須另辦好簽證,並在簽證的有效期內出入境。
7、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和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上述兩種證件實行逐次簽注。簽注分一次往返和多次往返有效。
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此種證件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由頒發機關根據申請人出國任務所需時間長短而定。
9、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此種護照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簽發,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赴外國旅行時使用。此種護照簽發給16歲以下兒童的,有效期為5年,簽發給其他人員的,有效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