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助產人員管理條例(試行)
【標題】農村助產人員管理條例(試行)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衛生部
【頒布日期】890210
【實施日期】890210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農村助產人員管理條例(試行)
【題注】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助產人員管理,充分發揮接生人員在農村婦幼保健工作中的作用,保證母嬰安全,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農村助產人員係指:受過助產專業培訓的鄉村醫生、接生員、婦幼保健員、衛生員、已獲得技術職稱的個體開業接生人員。
第三條農村助產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法規,發揚救死扶傷的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努力學習業務,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條農村助產人員受鄉政府及村委會領導,在業務上受其縣婦幼保健所(站)與鄉衛生院的指導。助產人員應參加農村衛生協會,並遵守一切章程。
第五條助產人員是農村基層衛生技術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衛生保健政策的執行者,他們從事的婦幼保健與接生工作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第二章條件
第六條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熱愛婦幼衛生工作,熱心為群眾服務,年齡在55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以下各類人員: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縣(市、區)衛生學校係統培訓婦幼衛生專業知識一年以上;已取得鄉村醫生證書,又經助產專業知識培訓2—3月,經縣(市、區)衛生局考核,取得鄉村婦幼醫生證書相當中專水平。2.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經縣(市、區)衛生部門係統培訓3個月以上者。衛生員婦幼保健員經過助產專業知識培訓、縣(市、區)衛生局考核達到初級衛生人員水平,並發給接生員證書者。3.個體開業接生人員經縣(市、區)衛生局考核,已發開業證書者。
第三章任務
第七條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產科理論水平和操作技術,做好孕產期係統保健,嚴格執行接生操作規程,及時發現孕婦、做好產前檢查,產後訪視工作。
第八條做好婦幼衛生、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知識的宣傳指導,及婦女各個時期(經、孕、產、哺乳、更年期)的勞動保護與婦女病防治等有關工作。
第九條負責正常孕婦接生工作,做好高危孕婦篩選,鄉村醫生對一般高危孕婦進行專案管理,遇有高危孕產婦要及時轉診。
第十條認真做好出生統計及孕產婦、圍產兒、新生兒死亡報告,積極參加接生人員例會,遵守各項規章要求。
第十一條助產人員接生必須有登記,用藥有處方,收費有單據,出具證明有存根。
第十二條助產人員發生技術差錯和醫療事故必須及時如實向鄉(鎮)衛生院報告。
第四章執業
第十三條依本條例獲得鄉村婦幼醫生、接生員證書者經培訓、考核、合格,縣(市、區)衛生局登記注冊,方可在本村舉辦的衛生所(室)或個體接生站執業。
第十四條助產人員辭職,須在六個月前提出申請,按任職程序審批,擅離職守6個月以上按自動離職吊銷其證書,注銷登記。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條定期例會,鄉衛生院每1-3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安排業務學習,交流經驗,彙報布置工作等,要求準時出席。
第十六條產包嚴格消毒,由鄉衛生院統一消毒和管理,用後以舊換新,在少數交通不便山區,接生包可由接生人員按要求嚴格消毒。
第十七條考核評比與獎懲製度:為調動接生人員工作積極性,可根據具體情況製定考評內容,按工作表現與業務成績給予獎勵。在接生工作中發生技術事故或責任事故者,可根據情況予以批評、教育、及收回合格證,取消其接生資格。
第十八條為提高接生隊伍的業務素質,每1-2年進行複訓一次,將助產人員理論和技術考核情況填入技術檔案。
第六章報酬
第十九條農村助產人員從事婦幼保健與接生工作應給予合理報酬,勞動報酬的支付,要體現服務時間、難易程度、采取集體補貼、群眾集資、保償服務、個人收費等多種方法,以體現按勞分配、多勞多得。
第二十條按照當地規定,對接生、產前檢查、產後訪視、新生兒訪視等項工作,進行有償服務。附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可根據當地情況製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