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行政訴訟參加人 第一章 當事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應訴、並受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約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僅限於原告和被告;廣義的除原告、被告外,還包括第三人和共同訴訟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有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凡以他人名義(如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就不是當事人。

(2)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也就是說案件的處理直接影響到他的利益。

(3)受人民法院裁決的約束。即人民法院的裁決當事人必須遵守、執行。

1、原告

行政訴訟中的原告,係指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從而引起行政訴訟程序發生的一方當事人。原告的特點是:①它是提起行政訴訟的一方,具有主動性;②它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能成為原告的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

(3)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案例〕

劉於1988年退休後開辦了一家百貨店,並經工商部門批準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1989年夏天,劉與妻子唐未經批準,擅自將坐落在城關鎮北街觀音巷口北側的臨時營業棚改建成樓房。施工過程中,該縣城建局多次勸阻無效,劉終將樓房建成,並進行營業。1990年5月4日,縣城建局依法對劉的違章建房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劉10天內拆除違章建房。劉接到通知後拒不執行處罰決定。1990年6月5日,縣城建局派人將劉的違章建築強行拆除屋頂。拆房時,城建局未通知劉及其家屬到場,對室內物品也沒有清點保管,致使部分商品受損。當時外出的劉回家後見到此狀極為憤慨,第二天就患腦溢血死亡。劉的妻子因年老多病,忙於料理劉的後事,未向法院起訴。在外地工作的劉的兒子劉強回家奔喪之際,以被告城建局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築的通知無法律效力為由,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方承擔經濟損失。

該案中,劉已經死亡,根據法律規定,劉強作為劉的兒子,有權向法院起訴。

2、被告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其特征有三個:①它是被訴的一方當事人;②它隻能是機關,而不能是個人;③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