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起訴與受理 第一章 起訴
起訴,是指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給予法律上保護的一種訴訟活動。起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一項訴訟權利,任何人不得壓製、限製和剝奪。提起訴訟的人叫原告,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稱為受訴法院或原審法院。
1、起訴的條件:
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任何人對任何事情以任何理由起抗議,均可以引起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活動。行政訴訟程序的發生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應具備以下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能作原告提起訴訟。
(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必須明確指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的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否則不能起訴。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即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指明告什麼?為什麼要告?根據是什麼?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必須屬於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是屬於公安機關等其他機關管轄的範圍,而且屬於接受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而不屬於別的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起訴。
2、起訴的方式
起訴的方式,我國行政訴訟法未作明確的規定,但一般采取二種方式:一是書麵起訴,采用這一形式的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二是口頭起訴,采用這一形式的應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以上二種方式,以書麵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隻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
無論采用何種起訴方式,原告都應說明以下事項:(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2)被告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4)證據、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案例1〕
1985年6月30日,江南食品廠生產的芝麻牛皮糖以"牛頭牌"商標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注冊後投入使用過程中,未在商標上依法標明"注冊"字樣或標記。走馬嶺食品廠未經許可,擅自用江南食品廠"牛頭牌"商標標識,更改廠名、地名、顏色後,於同年8月至11月,先後印刷該商標標識92.5盒,並用此商標標識銷售同類商品43512斤,造成江南食品廠"牛頭牌"商標信譽和商品銷售量下降。江南食品廠發現後,於1986年9月24日向走馬嶺區工商局提出申訴,要求製止走馬嶺廠的侵權行為,並要該廠賠償損失3萬元。1987年4月13日,區工商局對走馬嶺食品廠作出"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剩餘商標標識,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江南食品廠對該處罰決定不服,認為沒有責令走馬嶺食品廠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於同年5月7日向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江南食品廠不具備原告資格,對江南食品廠的起訴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