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1 / 3)

第十卷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審理

人民法院接受起訴,立案受理後行政訴訟開始,隨後,訴訟程序進入審理階段。審理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實質性審查,為最後的裁判打下基礎。

1、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組織形式稱為審判組織。人民法院審判行政訴訟案件是通過一定的組織來實現的。擔負審判行政訴訟案件的具體組織,就是行政訴訟中的審判組織。

(1)合議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行政案件,采取合議庭的組織形式。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

組成合議庭的審判人員,根據案件性質、審級、簡易繁難程度而有所不同。第一審案件既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也可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合議庭人數必須是三人以上的單數。第二審合議庭隻能由審判員組成,人數應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再審案件的合議庭的組成,按照再審案件的不同情況有所不同:

①原來是第一審審結的案件,應按第一審程序再另行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既可以是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

②原來是第二審審結的案件,應當按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合議庭隻能由審判員組成。

③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由提審法院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審理案件時,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的,自己擔任審判長。

(2)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的領導和監督。審判委員會是由人民法院的同級人大常委任命的委員組成,是人民法院集體領導審判工作的組織機構。其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研究其他審判工作問題。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製原則。

合議庭對案件的審判,應受人民法院的領導和監督。人民法院對合議庭在審判業務上的領導、監督,是通過審判委員會的活動來進行的。合議庭承辦的重大、疑難案件,要通過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有關審判問題,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決定,合議庭必須遵照執行。

2、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法庭審理之前,審判人員為了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和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進行調查,搜集證據和其他準備工作的訴訟活動。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前的準備工作有以下幾項:

(1)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並限期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在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如果雙方當事人訴訟材料或證據不全,人民法院應通知當事人補充材料和證據。

(3)人民法院在審閱訴訟材料的基礎上,應主動調查研究,收集證據。而不能消極地等待當事人補充材料,提供證據。對不宜公開的材料和國家機密,人民法院應承擔保密責任。

(4)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中,發現起訴人或被訴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應當更換訴訟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如發現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

(5)確定開庭日期以後,人民法院應提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