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賠償訴訟(1 / 1)

第十三卷 執行程序 第二章 協助執行

協助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以外或者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協助人民法院或行政機關的執行人員完成執行任務。

行政訴訟的執行工作,是由人民法院或行政機關的執行人員負責,一般不發生協助執行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被執行的財產不在被執行人手中而是由有關單位或個人占有、保管的,就需要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執行。

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協助執行的,即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需要協助執行的具體事項、執行方法、完成期限和應注意的問題,以便協助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有所依據,能夠準確、迅速地作好工作。

接到通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通知的內容執行,這是他們應盡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推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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