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1 / 3)

第二卷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章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及特征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尚不構成犯罪不夠刑事處罰,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從概念可以看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有以下特征:

(1)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是尚未構成犯罪,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是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

(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種類

(1)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是指以各種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和生產、工作、生活、教學、科研的正常秩序,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為。

(2)妨害公共安全行為:是指基於故意或過失,實施了妨害或者是以妨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為。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是指故意侵犯他人人身及與人身有關的權利,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為。

(4)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指非法地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是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妨害社會正常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6)違反消防管理行為:是指違反了國家關於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等管理法規的規定,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是指違反國家的交通管理法規,妨礙交通秩序,影響交通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8)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份證管理行為:是指違反國家關於戶口和居民身份證管理的法律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但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第二章 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所采取的各種處罰方法之總稱。

1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1)警告: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提出告誡,指出危害,責令其認識和改正違法行為,以使其不再重犯的一種處罰方法。警告是一種最輕的治安管理處罰,一般適用於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和悔改態度較好的人。

(2)罰款: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限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額人民幣的一種處罰方法。罰款是一種經濟製裁手段,適用於情節比較嚴重或者以非法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治安管理處罰中的罰款限額或幅度,一般是1元以上200元以下。對賣淫、嫖宿暗娼、賭博、傳播淫穢物品等行為的罰款,最重可至3000元或5000元。

(3)拘留:治安管理處罰中的拘留,又稱治安拘留或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照條例規定限製其一定時間的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方法。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處罰,主要適用於情節較嚴重的人。

2治安管理處罰的輔助性措施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除規定了拘留、罰款、警告3種處罰外,還規定了一些具有強製性的措施,如沒收、賠償、訓誡、具結悔過等。

(1)沒收財物這裏的沒收財物是指將那些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密切關係的財物,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措施或製度。它屬於一種強製性的行政措施,而不是一種治安處罰。采用這一措施的目的在於剝奪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借以進行違法活動的物質條件,防止其繼續進行違法活動。

(2)賠償損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賠償損失,是指公安機關強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對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他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傷害,承擔賠償或負擔醫療費用的責任。賠償損失和負擔醫療費的範圍,應當是行為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具體包括:損失的物品、因傷害造成誤工的工資和獎金、治傷的醫療費、因傷在看病期間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費以及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賠償的其他損失、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