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塵埃落定(2 / 2)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製。

第三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麵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作品的名稱;(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三)轉讓價金;(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七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條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第二十九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三十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一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