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建初字第2xx號》
法定代表人:王軒、潭小可、劉佳在校大學生
委托代理人:劉尚南京市中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下事實,由雙方當事人陳述及安置訴訟書內容證實。
原告方:王軒、潭小可、劉佳。
被告方:南京市西坰高級療養院(法定代表人,院長林xx)
原告王軒(身份證號碼654001199xxxxx1810),男,199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xx市xx社區,委托代理人:劉尚。
被告單位南京市西坰高級療養院(住所地:南京市xx區xx街道)法定代表人林××,院長。
原告王軒等人起訴稱,被告方違背院方衛生條例,醫療行為存在極大過失,造成南京市棲霞區xx大學學生蕭子衿(女,漢族,身份證號碼:65210199xxxxx341x)在相應療養過程中,持續性遭到人為性損害,健康和恢複狀況遭到極大破壞,經進一步調查認定,南京市西坰高級療養院涉嫌非法治療,其行為已經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中華(防)人民共(和)和(諧)國執業醫師法》,嚴重侵犯原告健康知情權,對於蕭子衿健康狀況惡化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給原告既盧女士及其親屬造成極大精神創傷。
故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南京市西坰高級療養院賠償相關費用70餘萬元,其中醫療費43.1萬餘元,夥食護工費3.4萬餘元,交通費0.1萬元,營養費4萬餘元,重傷賠償金2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並承擔此次案件受理費用。
被告方南京市西坰高級療養院答辯稱,該院被治療人蕭子衿所受傷害由非本院人為引起,治療、恢複反案皆屬實,醫護行為毫無問題,自2017年1月29日,經診查,被治療人心率49次/分,盆腔液指數11.8cm,血壓120/70mmhg,建議入院療養,隨診,定期治療。
副案:《南京市西坰高級療養院腦科/呼吸係統病理案例:ced1437-170114》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原、被告方申請,本院委托江蘇省南京市醫學會對被告方南京市西坰高級療養院的醫療行為有無過錯、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損害過程中的責任程度等事項進行司法鑒定。江蘇省南京市醫學會出具的鑒定書分析認為:
1.南京市西坰高級療養院存在過錯: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項規定,使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涉案人婁應峰,已接受刑事調查。)從事藥品選取、保健工作。
2.西坰高級療養院在2017年1月14日第一次例診、全診文件內容存在不實,所使用的醫療器械存在著私換配件的行為,違反相應醫療器械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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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實,及原告被告學生證,南京市西坰高級療養院記錄檢查報告單生化報告單,住院費用清單,江蘇省南京市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書以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等相應材料予以考察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