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卷四 公孫醜下·二者必居其一
“二者必居其一”,出自《孟子·公孫醜下》第三章:
陳臻問曰:“前日於齊,王饋兼金一百,而不受;於宋,饋七十鎰而受;於薛,饋五十鎰而受。前日之不受是,則今日之受非也;今日之受是,則前日之不受非也。夫子必居一於此矣。”
孟子曰:“皆是也。當在宋也,予將有遠行,行者必以贐;辭曰:‘饋贐’。予何為不受?當在薛也,予有戒心,辭曰:‘聞戒,故為兵饋之’。予何為不受?若於齊,則未有處也。無處而饋之,是貨之也。焉有君子而可以貨取乎!”
孟子率領他的弟子們遊說諸侯各國時,在離齊、別宋、經薛回家鄉鄒國的路上,學生陳臻問道:以前在齊國,齊王送您上等金子一百鎰,而您不接受,告別宋國,宋君送您七十鎰,您接受了;經過薛國,薛君送您五十鎰,您也接受了。如果以前不接受是對的,那麼現今接受就是錯的;如果現今接受是對的,那麼以前不接受就是錯的了。老師在二者之中,必定有一個不對。”
孟子回答說:“都是對的。離開宋國時,我打算遠行,對遠行的人照例要送些路費,所以他說:‘送點路費吧。’我為什麼不接受呢?路經薛國時,我聽說路上有危險,需要戒備,所以他說:‘聽說要戒備,特為買兵器送點錢。’我為什麼不接受? 至於在齊國,就沒什麼理由了。沒有理由而送錢給我,就是賄賂我啊!哪有君子可以接受賄賂的呢?”
從孟子和他的學生陳臻這段對話中,可以看出孟子的為人。孟子在待人接物時,既嚴於義利之辨,又不屑於氣量狹小,自命清高。對於弟子陳臻提出的一個兩難的問題。孟子認為在宋曰“饋贐”,送路費給他,因要離宋“遠行”,他接受了,因為他對宋已盡了力,受之無愧。在薛曰“聞戒”,所贈之金,作路上戒備之用,是有可接受名義的。而在齊則不同,是沒有什麼理由的,故孟子不受其贈送的百金。所以,孟子回答“皆是也”,都是對的。即受與不受都是有理由的。
“二者必居其一”這一流傳很廣的詞語,來源於《孟子·公孫醜下》第三章的“必居一於此”。
1949年1月21日,毛澤東針對國民黨南京行政院1月19日通過的一項無理決議,以中共發言人的名義,寫了一篇評論文章。毛澤東在這篇《中共發言人評南京行政院的決議》一文中說:
如果照南京行政院的毫無理由的“決議”,不先行停戰就不願意進行和平談判,則國民黨的和平誠意在什麼地方呢?南京行政院的“決議”是做出來了,不先行停戰就沒有和平談判的可能了,和平之門從此關死了,而如果要談判,則隻有取消這個毫無理由的“決議”,二者必居其一。如果南京行政院不願意取消自己的“決議”,那就是表明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並無與其對方進行和平談判的誠意。人們要問:南京方麵果有誠意,為什麼不願意商討和平的具體條件呢?南京的和平建議是虛偽的這樣一個論斷,難道不是已經證實了嗎?(《毛澤東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39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