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異族騎兵兩人帶馬,全部化成戰場上的屍體。
即便是還有些出氣的,也被守在營寨的三千士卒給補刀了。
至於俘虜
不好意思,要收的俘虜也是有些價值的,這些人的唯一的價值,就是他們的首級。
不過這些騎兵不是個人獨殺的戰績,因此不能作為個人的戰績。
但這對眾人來說,也算是戰功,隻不過不是按照人頭來算的,而是另外一種算法。
軍功,原本就是激勵士兵冒生命危險參加戰鬥的獎勵。
主要有實際利益,也就是提升社會等級、獲得物質利益等方麵;以及精神刺激,也就是得到社會的高度評價、榮譽感等方麵。
法家著作《商君書》將此發揮得淋漓盡致。
《商君書》鼓吹“壹教”,要求國家將所有的利益授予與輿論評價都集中到戰爭上:“富貴之門,必出於兵”、“死者不悔,生者務勸”、起居、飲食等日常生活的歌謠都要和戰爭有關,實現“民聞戰而相賀”,甚至要做到“民之見戰也,如餓狼之見肉”。
春秋戰國時代原來束縛社會成員的身份等級限製被打破,奴隸、平民都可以通過戰場上的戰功來提升自己的社會地位。
這對於參戰的平民士兵來說是一種極大的激勵機製。
比如公元前493年,晉國權臣趙鞅率領自己的私家軍隊在朝歌和齊軍作戰,在戰前動員中,趙鞅宣布如果打了勝仗,上大夫可以獲得一個縣的賦稅收入,下大夫可以獲得一個郡(當時郡指邊境地區的據點,小於縣)的賦稅收入,士可以獲得土地,平民以及工商業者可以做官,奴隸可以獲得自由。
結果大獲全勝。
將這一政策發揮到極致的是秦國的商鞅變法。
這次變法把秦國的20等爵位改造為徹底的軍功爵位製,無論什麼身份的人,隻要有戰功,在戰場上斬得一個對方甲士的首級,就可以提升一級爵位。
而國家規定的社會地位以及經濟利益全都按照爵位來授予。
爵位由低到高分為20等
與過去“士”相當的爵位分為4等,分別為“公士”、“上造”、“簪嫋”、“不更”。
與過去“大夫”相當的爵位分為5等,分別是“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
與過去“卿”相當的爵位分為9等,分別是“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
與過去諸侯相當的爵位分為2等,分別是“關內侯”、“徹侯”。
每晉升一級爵位,就由國家賜予耕地100畝、宅地9畝,並由國家分配給一名“庶子”,平時為主人耕種土地,戰時隨主人出征提供勤務。
五大夫以上可以獲得一定數量的“稅邑”(劃定某些地方入戶上繳的賦稅歸其享用),徹侯和關內侯還可以得到封地,獲得封地的賦稅收入,但一般不得直接在封地進行統治。
每一爵位都可以享受相應的社會特權,比如“不更”可以免除一般百姓必須承擔的勞役,“公乘”具有出行時乘坐政府車輛的特權等等。
平時衣、食、住、行,生、婚、喪、祭等各方麵享用標準都按照爵位嚴格劃分。
有爵位者還可以出任一定級別的官職,比如第五級“大夫”以上就可以擔任各級軍官。
有爵位者在犯罪的情況下,往往可以用“貶爵”來代替刑罰。
而爵位也可以用來為自己的親屬免除官府奴隸的身份,用一級爵位可以贖取一個淪為奴隸的親屬的自由。
秦國的《軍爵律》對於戰功的計算與賞賜做了詳盡的規定。
比如規定士兵在戰場上斬得敵軍普通士兵的首級,就可以免除全家的徭役和賦稅。100人以下的作戰編製單位如果能夠斬敵33個首級,就計為“滿功”,帶隊軍官可以晉爵一級。
大兵團在攻城戰役中斬首8000級以上、在野戰中斬首2000級以上,也計為“滿功”,各級軍官都晉爵一級,其中戰功卓著者可以晉爵三級。
從戰國後期秦軍幾乎所向無敵的情況來看,這套激勵機製還是相當有效的。
到了秦末戰爭期間,各方基本都采用這套製度。
劉邦的漢軍在戰爭期間大量授予軍功爵位,但是對這些有爵位者的社會評價和實際待遇已大大打了折扣,以至於劉邦在戰爭結束後特意要發布文告,要求各地政府尊重有爵位的退伍官兵。
而他的兒子漢文帝劉恒接受文臣賈誼建議,允許百姓出糧買爵位來增加政府收入。
後來的很多皇帝更進一步,經常為了某項政治目的而宣布“賜天下民爵一級”,甚至賜民爵二級、三級,人人有爵位也就等於是人人無爵位,爵位不再是什麼激勵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