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相爭之時,荷蘭人為了與中國貿易,於1655年就派出使者前往北京,很早就與滿清聯絡。
在荷蘭人被鄭成功趕出台灣後,便一直不甘心失去台灣,意圖奪回台灣,便與清朝結盟。
1663年,清軍與荷蘭組成聯軍,於金門擊敗鄭軍,便順勢占據金門和夏門,迫使鄭軍退守台灣,並占據台灣北部的雞籠,牽製了鄭軍兵力。
滿清占據台灣,宣傳上都是施琅做戰勇猛,指揮得當,似乎都是清軍的功勞,可實際上,荷蘭人出了大力氣,不然就算有施琅,滿清水師也難以擊敗鄭軍。
這段曆史,隻是為了某些需要,所以很少見到書籍提起,不被人所知。
此時,荷蘭人雖沒有被趕出台灣,但是華興公司的崛起,使得荷蘭人感到巨大的威脅。
東海鎮在台灣經營五年後,已經站穩腳跟,興建各種工坊,伐木建造戰船。
以明朝的人力和物力,荷蘭人根本難以抗衡,所以權衡之後,荷蘭東印度公司提前與滿清接觸。
通州校場上,荷蘭士兵向多爾袞演示了荷蘭饒火槍和火炮,令多爾袞和滿洲貴族們,十分震撼。
不得不,荷蘭人來的時機很及時,要是他們來得早,能不能見到多爾袞都是問題。
現在,他們正好趕在滿清在福建大敗,又失了荊州的情況下,才能使得多爾袞和滿洲貴族,接受荷蘭饒火器。
在通州校場,荷蘭人演示火器後,多爾袞下令八旗兵,也跟著操演,像荷蘭人展示軍威。
數萬久經沙場的八旗兵,演示步軍戰陣,騎兵衝鋒,鳥銃齊射,展示了八旗的實力。
通州操演之後,多爾袞遂即派出洪承疇與荷蘭人簽訂《清荷聯合協議》,不過因為東海鎮海上實力強大,已然有成為東亞海上霸主的趨勢,為了避免東海鎮對清荷之間的合作進行幹擾,條約將以密約形勢存在,不進行公開。
條約規定,清方向荷蘭采購燧發槍兩千杆,銅炮三十門,同時給予荷蘭東印度公司白銀十萬兩,用於招募工匠,清方開放大沽口,作為貿易口岸。
荷蘭東印度公司則有義務,協助清國,打造燧發火槍和野戰銅炮,同時向滿清出售水師戰船。
船隻由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大員和巴達維亞建造,然後充做商船,隨船隊前往大沽,最後交付清國,船隻價格根據實際建造噸位而定。
條約簽訂後,荷蘭人將攜帶的貨物,數百杆燧發槍,十門青銅炮,交付滿清,遂即楊帆離開大沽,返回台灣島。
1650年,順治七年,北京,紫荊城,議政王大臣會議。
滿清入關之初,一麵吸收漢族製度統治下,一麵又保留了許多原始部落的特性。
議政王大臣會議就是滿清前期的一項重要製度,是由滿族宗王、八旗、貝勒等上層貴族參與處理國政的製度。
多爾袞能做攝政王,便是因為掌握了議政王大臣會議,其中遍布他的黨羽和依附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