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疑點(1 / 2)

魯弋江道此處,重新調出之前的正屋平麵圖。他的自信正在逐漸恢複,“我們再回到現場,屍體頭西腳東,左側肩肘在下,右臂探向身前,下半身臀部著地,雙腿腳尖向上成正仰姿態。也即是死者在倒斃前,曾試圖翻轉向正門的方向。

現場沒有激烈打鬥的痕跡,也無門窗破拆等外力入侵痕跡。但據現場遺留痕跡以及屍體淺表外傷判斷,死者生前曾被人禁錮過。死者的手腕、手肘以及雙腳足踝部均有膠帶粘附的痕跡,與椅背、椅腿部位的粘附痕跡相吻合。

距屍體倒臥處兩米左右有一把倒伏的高背木椅,旁邊有兩塊疊在一起的方磚,周圍還有散落的段膠帶,以及一把裝著半壺自來水的不鏽鋼水壺。經痕檢分析,椅子和膠帶是用來禁錮死者的,水壺和水則應該是拷問工具。

推測凶手先將死者雙手背剪束縛在椅背之上,其後將椅子放倒使死者麵部朝上,椅背則支撐在兩塊疊起的方磚上,然後從上向下用水阻滯死者的呼吸,從而達到逼迫死者就範的目的。這是一種簡易的水刑,但對實施者有較高的控製要求。

也即是,凶手相較於被害人有壓倒性的局麵掌控能力,否則在控製目標人物的過程,以及在後續的施刑過程中,難以對目標人物進行完全掌控和心理壓迫。

但這裏有一個疑點,即一般在采用此種手段對目標人物進行拷問的案例中,嫌疑人通常都不以殺死目標人物為第一目的。但此案中目標人物卻死了,而且還是死於常規控製範圍之外所采用的一種武器,弩箭!大家請看,這便是殺死死者的那根箭矢---沒羽箭!

這根箭矢長二十七公分,矢部為圓錐形,沒有血槽及穩定飛行軌跡的附帶措施。據估算,有效射程大約在三十米以內。箭矢擊中被害人左胸位置,穿透肺葉直入心髒。因沒有實物,所以實際的射擊距離無法判斷。但從穿透力度與精度上判斷,估計距離不會超過五米。

我們再回到現場痕跡,初檢結果顯示,現場及周邊除死者以及凶手的腳印痕跡之外,未發現第三者的足跡痕跡。凶手的足跡痕跡與王紅衛案中的足跡特征相符,尺碼均為四十三號,鞋底前腳掌與足跟部進行過遮擋處理,應該是粘貼過多層的、表麵為纖維質地的膠布。

現場各處沒有發現除死者之外的可疑指紋,室內物品也沒有任何異常的翻動痕跡,因此對於凶手逼迫死者的動機以及目的難以判斷。此外屍體的後頸部有條狀青紫痕跡,懷疑是凶手對目標人物采取最初控製措施時所留。”

魯弋江著,右手比劃了一個掌刀的模樣向下用力一揮,“就如這般,直接砍中被害人的後頸動脈!位置、力度拿捏準確,令其喪失後續抵抗能力。再結合之前現場勘驗的幾點特征,可以做如下判斷:此案的凶手與王紅衛案的凶手應為同一人,手段和經驗豐富,是一個職業殺手!

但接下來又有幾個疑點,通過初步屍檢,以及調取胡同口周圍的監控記錄,確定死者的確切死亡時間為淩晨三點十分左右。監控記錄顯示,凶手是在淩晨兩點二十二分進入胡同的,離開胡同的時間是三點十三分。請大家注意死者的衣著,穿戴整齊。再看這裏,餐桌上擺著一壺煮好的咖啡,和兩個杯子┈┈

這很反常,死者難道是認識凶手?亦或是事先約好了與什麼人會麵?被害人臥室的床鋪平整,沒有準備或者曾經就寢的跡象,所以被害人那晚應該是在刻意等什麼人。儀表經過精心修飾,所等之人也必是其極其重視之人。而凶手在進入現場之前,也是經過精心偽裝與刻意躲避的,顯然不是應邀赴約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