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辯新法(中)(1 / 2)

神色越發鄭重的神宗皺眉凝視著蘇遠承淩誌二人,見二人一副耿直不屈的神態,沉思良久方才緩緩開口沉聲道:“朕倒是要聽聽你們所謂的弊端都是什麼?如果是像之前那些人的老生常談,那就不用繼續說了。”

“謝陛下容稟,臣今日所言句句屬實,但有虛言,臣甘願領罰。”淩誌蘇遠承向神宗再次行一禮。

而後蘇遠承才繼續道:“臣先說這青苗法,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斂。臣以為,此法確實是興民利的好法,但在執行上卻有些許弊端。臣與淩誌淩大人將這些弊端總結為四點,請陛下明察。”

神宗一聽青苗法竟然都能總結出四點弊端,臉色頓時就有點發青。

也不能怪神宗臉色發青。青苗法是王安石參照其在鄞縣“貸穀與民,立息以償”的經驗並著重參照了李參在陝西貸錢還穀的經驗(其事詳見《宋史》卷三三O《李參傳》)製定並頒布的。

實施青苗法的目的是“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出,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奪之意也”(徐鬆輯《宋會要輯稿》《食貨》四之一六、一七)。

簡而言之,青苗法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製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大宋“積貧”的現象。

此法的出發點確實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的同時達到興民利的目的。神宗著實沒想到,他最看中的青苗法在這二位年輕人眼中竟有如此弊端!

趙煦此刻是真正的有些驚訝了,他也同樣沒想到甚少被保守派詬病的青苗法在眼前二人眼中都能發現如此弊端!擁有後世記憶的趙煦非常清楚,青苗法其實是有三點弊端,但如今青苗法剛實行十來年,這些弊端可都還沒有完全爆發出來!

首先,青苗息錢遠超出二分利。按青苗法規定,對貸者二分取利,年息四分,這已經不是什麼薄利,況且有的地方多達三分,年息高達六分。其二,借時給糧而糧價高,還時折錢輸納而糧價低,利息在無形中增加了很多。其三,官府收息錢過急,百姓深受其害。如山陰縣,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斂亦在當月,百姓得錢便出息輸納,實無所利。

趙煦此刻更為好奇,蘇遠承淩誌二人能說出哪四點弊端了。

“朕倒想聽聽你們說的青苗法的弊端了!”神宗黑著臉咬著牙說道,一副要吃人的樣子。

“啟奏陛下,青苗法規定,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此法大大增加了朝廷財政收入同時也限製了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

臣以為青苗法弊處有四,其一,朝廷將青苗法利率規定為百分之二十,地方官員可以將其提高到百分之三十乃至更高。竊以為,半年息二分或三分,本身已經很高了,更不談地方官員私自增加的利息了。若不加以約束,必然極大增加百姓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