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章 無毒不丈夫(1 / 3)

長長的宴會桌上,顧鯤和德.索雷各坐一端,雙方的心腹律師和各一名財務人員,則端坐餐桌兩側。

酒過三巡,場麵依然優雅,索雷先生也逐漸談到了增發新股問題的核心利益部分:

“關於定向增發新股的規模,荷蘭證券法規定的上限是不超過原有股本的一倍。也就是說,增資之前,古馳目前的市值是70多億歐元,增發一倍之後,總股本上升到市值150億歐元。

與此同時,之前所有人的股份比例,都會等比折減一半。阿諾特在發出私有化要約之前,持有的是36%,私有化要約之後,吞了相當一部分小股東,增加到54%。

隻要我定向增發一倍成功,阿諾特的持股比例就會降到27%,我們管理層團隊、以及其他永遠堅定支持管理層團隊的小股東們,原先一共持有32%,事後會折減到16%。

而你們蘭方人,我記得之前就偷偷摸摸花了兩年多時間,拿到我們差不多14%的股權了吧?應該差15%舉牌線隻有臨門一腳了。定向增發後,這14%也會除以二變成7%,不過新增發的50%統統都是你的,所以你事後的總持股是57%。

但增發部分的投票決策權,是要授權給現管理層團隊的,你隻有7%的投票決策權,和57%的分紅權/套現權。”

荷蘭證券法之所以規定“觸發反擊惡意收購”要件的“定向增發”不能超過原股本的一倍,那也是充分考慮過奪回公司控製權的實際需要的。

因為最多隻要發一倍,那麼新發的這部分股權就跟之前的全部股權總和一樣多了,大家五五開。而發起人不可能在原股本中一丁點比例都不占,所以把原先的股本除以二再加上50%,肯定超過50%,絕對可以奪回公司控製權。

如果允許再定向增發更多,那就反而可能侵害其他小股東利益,導致他們被高倍稀釋。

事實上,很多時候即使觸發了這一條款,大多數管理層也不會真的增發滿一倍,稍微少花點錢也能實現目的了。

相比之下,顧鯤更關心的是定向增發之後注入的資金究竟會如何使用,所以他一針見血地追問:“增發融資沒問題,新股沒有完全投票權也不是不能商量。但是,我注入的資金會被如何使用,我總有發言權吧?否則豈不是任由你們揮霍?”

索雷明確地點點頭:“關於注入資金的使用,您當然可以參與決策分配、並派人全程監督。這一點上,優先股的投票豁免權是例外的。”

顧鯤:“這麼說,你是希望我一次性拿出70億歐元給你們投資?”

索雷審慎地最終算了一下:“70億應該不用——目前的市值70億,是因為阿諾特之前的溢價私有化要約哄抬高的。如果我們幫你找個合適的時機完成增發,大約60億歐元就能完成全部入場。

而入場動作結束後,不用多久,我就可以把增資後的公司總市值抬到150億歐元,我可以私下給您保證。這也是我在合法合約前提下能給你的最多優惠了。”

60億歐元!

這比顧鯤之前兩年投入到奢侈品行業的全部資金總和,還要再高出一倍了。

(注:之前98東南亞金融危機期間,顧鯤在港股護盤後的套現活動中,跟那些香江金融股公司置換到的全部奢侈業界股份,也就隻用了20幾億美元。後來追加投資喬治.阿瑪尼這些,又花了幾個億,累計加起來30多億美元,折30億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