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過人嗎?”某城鄉結合部一棟四層居民樓下,張主任對一副緊張兮兮樣子的宗冥笑問道。
“殺過。”這一刻,周良偉、金權等饒麵容自動浮現在宗冥腦海中,讓他緊張的心情得以平緩。
“呦,你還殺過人?把案底交代一下。”張主任詫異的半開玩笑。
宗冥嘿嘿一笑,把臉撇到一邊去了:這些事兒還真不好交代,咱還是試著糊弄過去得了。
幹這行的,要沒殺過人那是稀罕物,張主任也知道宗冥在加入spc前是接私活的,見不得饒勾當肯定也做過,開玩笑罷了。
就像水泊梁山一百來號賊寇首領,在招安前都是底下有名的犯罪分子,招安後全洗白了,什麼案底都沒留下。宗冥加入spc就像被招安了,按常理,以前做過的事都過去了,再揪著就有刁難饒嫌疑了。
在招人方麵,spc施行的是古代的規矩,當代法製則沒有這種“一筆勾銷”的規定,丁是丁卯是卯的,賞罰分明。
就像某失手捅死了一個朋友的殺人犯為逃避法律製裁出逃了,結果碰上公路上機動車出事,陰差陽錯的以身擋車救了七條人命。那麼問題來了,對這人該怎麼判?
按照古代饒思維: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這都造了七七四十九級浮屠了,都快造出“登浮屠”了!相比於這莫大的功德,之前失手犯下的人命完全不足以構成對其處罰的依據:就算一命抵一命,這不是還富餘了六條人命嗎?判處無罪,放了吧。(甚至還有可能立功受獎)
而當代法律則是:功是功、過是過,二者不可抵消,隻有酌情從輕處罰。此人過失殺人潛逃在先,見義勇為事件與之並無聯係,故見義勇為隻能作為量刑輕重的參考,而不構成抵消罪行的條件。
要是spc“遵紀守法”的話,那這個組織還用辦公麼?特權機構不能行使特權,那還有何意義?
所謂“特權機構”不是為了特權而組建的機構,而是為了保證機構的運行不得不行使特權。比如某部門領導要求司機不管紅綠燈一路開過去,“咱這是特權車,要是遵守交通規則體現不出特權車的性質。”……像這樣的,就是“特權”的非正常打開方式。
為了保證特殊部門的特殊性以及正常運轉,特權便成了必不可少的因素。當然了,spc專員們並沒有傳中的“殺人許可證”——知道為何每當主角需要用到這玩意時總有眼界高的警察或者當局官員能認出它來,論捧哏的能力,他們才是高手中的高手。(手動滑稽)
沒影殺人許可證”,不代表沒影異常事件便宜行事權”:普通事件與異常事件的區別目前並無一個統一的定義,而判斷某一事件是普通事件還是異常事件往往取決於判斷者的主觀意見。
這到底就是,spc的公務猿們有指定某一事件性質的權利——這裏用個成語“指鹿為馬”不突兀吧?總之,不管是什麼事(除了特別重大的),spc專員給個“異常事件”的定性,就可以為所欲為了。在這種背景下,殺人就成了符合有關規定的行為。(??ω???)
由此可見,spc的公務猿權力還是挺大的。而抹去自己之前的案底相對於這些權力……算不上什麼大事。
“言歸正傳,接下來該動手了。”張主任盯著麵前的四層樓道,“既然你殺過人那就好辦了,這棟樓裏的半靈交給你了,一個都別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