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章 律師函警告(2 / 2)

律師函不但能顯示他反抗到底的決心,給粉絲一個解釋,也能夠自動破除那些謠言,他沒那麼多精力去解釋那些謠言。

最終陸姐給他聯係了一個名氣挺大的律師,有很多勝訴的案件傍身,水平很高,就是律師費比較高。

陸旭將事情的來龍去脈都講給了李律師聽。

“這裏,還有這裏,都是關於我的權益保護條款。”陸旭拿出了自己那份經濟合同,當時他已經成名,根本不是新人可比,可供選擇的經紀公司非常多,而策華又非常需要他,所以這份合同沒有什麼霸王條款,互惠互利,各有很多保護條款。

為了怕合同出問題,他還找了律師看過才簽的,就是為了防止出事。

“行,我了解了,我會盡快擬定律師函,到時候您過目之後就可以發出去了。”李律師看著這份合同,沒想到陸旭在合同問題上這麼留意,這樣很方麵他打官司。

他以前遇到過很多不留意經紀合同,被公司坑慘的人,其中又以練習生公司居多,那些人就想著成名,為了怕機會跑掉,很心急的簽完了合同,卻沒發現合同裏的坑。

到頭來不但沒成名,白白浪費了青春,意識到不對勁卻付不出解約費,有一些經紀公司就是賺解約費的。

沒過多久,李律師擬定的律師函就到了陸旭手裏,他看了幾遍沒有問題之後就發布到嗶站以及陸姐的微博上。

“首先,非常感謝大家對陸旭的支持和關注。關於與策華的經紀合約事宜,陸旭本人及其代表律師進行了多次的坦誠溝通。為避免誤會,經慎重考慮,陸旭要求與策華解約,相關聲明如下:”

“1、策華未能依合同約定完全履行有關義務,實現曾經的保證承諾,無法盡職輔助陸旭推進演藝事業;”

“2、陸旭委托策華打理他的經紀事務,從簽訂合同伊始,就一直積極履行合同,從未有過違約情況,而策華方非但不精誠合作,反而不說明理由,就惡意停止陸旭的演藝事務,存在嚴重違約情況。”

“3、根據經紀合同第9.1條約定,陸旭有權選擇自己要接的劇本,而策華方卻強迫接其安排的劇本,甚至其質量不堪入目。”

“陸旭與策華已喪失信賴基礎,《演藝經紀合同》已喪失繼續履行的可能性,遂根據雙方之間所涉合同性質問題,陸旭要求行使自主解約權利!”

“最後,為避免不清晰的立場導致雙方都可能遭受的傷害,也避免信息不對稱導致市場及大量支持者的誤解,為促成雙方更有效率的溝通,陸旭本人目前已委托律師書麵函告知策華影視,要求解除雙方的經紀合約。同時授權律師繼續就解約後事宜進行磋商,以最大誠意,希望通過合理的補充安排彌補可能給雙方導致的損害。”

這條律師函一經發布,震驚娛樂圈,瞬間占據各大娛樂新聞頭條,每當娛樂圈發生這種吃瓜大事,都是各種自媒體狂歡的時候,這種八卦比緋聞受歡迎多了,緋聞還真真假假摸不著頭腦,這種都發律師函了,還不嚴重嗎。

想去年的王保鏘和馬榮離婚事件,天天上頭條,那個時候自媒體隻要稍微寫一寫就有無數人點進來看。

無數關注陸旭的粉絲在看過這封律師函之後也明白了事情的來由,再看策華之前的動作,這是要雪藏陸旭啊,這太過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