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有時知縣比較重要的事情實在太多,他隻好把一些案件讓我幫忙審理。審案這項工作可不是這麼好幹的,縣官是一縣父母,也是首席法官。在他之下,有一個由縣丞、縣尉以及主簿組成的法官團隊。他們不是縣官的私人幕僚,而是由朝廷指派,享受“國家公務員”身份與待遇的同僚。這些人或依職權,或經授權,以主審官的身份處理刑事、民事案件。
審案分這麼幾步,第一原告要呈上訴狀,然後、方能進入正式的審判。按照審判程序的規定,先審原告,再審被告,其後詢問證人。首先由原告跪在公案左邊的原告石上,按照法官的要求,將案由和事實陳述清楚。然後拘喚被告,被告的位置在公案右邊的被告石上,法官將根據原告的控訴,訊問被告。如果被告不服,則詢問證人。證人證言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證言與原告指控相吻合,則繼續訊問被告;如證言各執一詞,則使原告、被告、證人當堂對質。
古代法官對證人的口供非常重視,審判程序圍繞口供的取得進行,最終的判決也建立在口供基礎之上。口供作為古代訴訟證據之王的地位,隨著“五聽”獄訟審案方式的應用而確立,並在後世得到了極大的發展。
五聽是一種通用審訊方法,早在西周時代就已應用在司法實踐中。一曰辭聽,即所謂聽其言詞,理屈則辭窮;二曰s所謂察其顏屈則麵紅耳赤;三曰氣聽,即聽其氣息,理屈則氣不順;四曰耳聽,即審其聽覺,理屈則聽不清;五曰目聽,觀其雙目,理屈則眼神閃爍。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包含了某些生理學、心理學的方法,含有科學成分,是古人智慧的結晶。
刑訊是獲得口供的法定手段。為了避免刑訊濫用而造成冤獄,法律對於刑訊程序的規定非常嚴格。所謂的“大刑伺候”,主要就是打板子。在唐代,刑訊時使用長三尺五寸,大頭三分二厘,頭二分二厘的專用訊囚杖,隻能擊打背且要求這三個部位受刑相等。刑訊不能超過三次,用刑總數不能超過二百下。如果達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數被告人仍不肯招認,便可以取保,並反過來拷問原告人。
案件審理完畢,即進入結案程序。古代對案件的審結都要求司法官吏能引用法律、依據事實做出判決。與現代法院的製式判詞不同,古人的判詞非常簡練,且透出強烈的個人風格。在整個案件審理尤其是刑訊的過程之中,金錢占到了很大的比重。打多打少、打輕打重完全都是主審一人了算,是在二百下之內迫使被告招供,還是在二百下之外反手拷問原告,這都是金錢的貪官了算。所以製度是好的,但是冤假錯案還是造就了不少。
我正想著怎麼報複夏陽明坑自己呢,跑進來一個衛兵,找我有事,我問他什麼事啊。他前線運糧草的和這邊負責糧草的補給官打起來了。我靠,怎麼剛上任就趕上這個破事。
我叫上虎子一起去了糧草庫,到的時候架剛剛打完,前線的運糧兵和守庫的兵鼻青臉腫地對峙著。一看我來,雙方都找上我自己有理,這幫人七嘴八舌地聽得我煩,趕緊:“一個一個講,你!”
我指的是運糧的官員,對我一這件事情才算明白,原來規定這批運送的糧草是一百七十車,但是糧草庫真正給的隻有一百五十車。糧草庫的人這批補給都是比原規定少二十車,都已經這樣走了好幾批了。其實少二十車就少二十車,簽收的時候寫收了一百五十車就行了。偏偏糧草庫的人不幹,就讓簽收一百七十車,還一個勁的往運糧官手裏塞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