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當,原告陳錦煜、陳錦秀兄妹到場和代理律師吳憂到庭,馮老太太還躺在醫院裏。
被告A醫院僅有代理律師劉旻和助理尹川到庭應訴。
主審法官吳暉一敲法槌,庭審正式開始。
“原告,請你宣讀訴狀。”吳暉。
“尊敬的法官,下麵我代表三位原告宣讀起訴狀:死者陳飛,係原告馮貞丈夫,原告陳錦煜、陳錦秀父親,因胃癌晚期入住被告醫院治療,在住院期間,不幸墜樓身亡。原告認為,患者被醫院收治後,雙方已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經實地勘察,被告處基礎安全設施建設不夠完善,並未設置防墜護欄,並且在死者墜樓當,醫院義務人員未盡到看護義務,是導致死者墜樓身亡的根本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及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都規定:防病治病、救死扶傷是醫療機構法定的神聖職責。對住院患者人身、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是醫療機構基本的法定義務。原告認為,死者的墜亡與被告安全設施建設不符合規定以及醫務人員未盡到看管義務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死者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原告精神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合計380萬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吳憂。
“被告答辯。”吳暉道。
劉旻點零頭,他的助理尹川開口:“尊敬的法官,現在我代表被告A醫院進行答辯。死者陳飛患有嚴重的抑鬱症,其主訴胃癌入住我院治療,合計15,期間患者激情極不穩定,並有幾次嚴重的情緒波動。針對患者的特殊情況,我院除了積極治療患者的胃癌病痛外,還給予了更多的看護和關注。但是,醫療資源畢竟是有限的,必須要均等分配給在醫院的其他病患,因此醫院反複多次以書麵形式提醒患者家屬,也就是三位原告,必須對患者進行24時的看護,但是在事發當,患者家屬及其聘請的護工並沒有履行看護義務,從事後調取的監控錄像來看,原告聘請的護工是清晨5:30離開病房,直到6:10才回到病房,也就是在這40分鍾時間,患者作為一個成年人,自己離開了病房,最終釀成自殺悲劇。此外,針對原告方提出的我院基礎安全設施建設不符合規範的問題,被告方要特別強調,我院在病區內全部設置了防墜設施,並通過相關部門的驗收,絕對符合醫院安全設施建設規範,但是死者墜亡的地方是在生活區,醫院不是監獄,不可能全方位無死角地建設防墜欄。綜上,醫院既已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也盡到了告知義務,醫院在患者墜亡之事上無過錯,懇請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尹川。
“你胡襖!”陳錦煜一拍桌子,指著尹川怒罵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