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輕輕點頭,李亦柯在法庭上的表現越來好了,從容鎮定,完全可以獨當一麵了。
雛鷹終於可以振翅高飛了,老鷹滿懷安慰。
“被告答辯。”覃涵的聲音打斷了吳憂的思緒。
元武:“尊敬的審判長,我代表被告林坦答辯。1、本案中,原告在出售的訴爭房屋頂部加蓋一層,並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建築工程建設許可證,也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本質上,訴爭房屋係違法建築;2、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的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違法,屬於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合同應當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原告彭程與被告林坦對於簽訂合同都有過錯,且合同尚未履行,原被告均無任何損失,所以互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所以原告應當無息返還被告支付的10萬元定金。”
吳憂和李亦柯交換了一個眼神,果然元武運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這一訴訟策略。
吳憂和李亦柯都不禁露出了喜色,猶如考生考試壓中了考題一般。
李亦柯:“原告認為合同是有效的,不認同被告提出的無效合同的法。”
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前提是合同必須是成立生效的,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解除權便無從談起,更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吳憂和李亦柯的策略是引用《合同法》第94條第三項的規定,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權。
而元武則要論證合同是無效的,林坦不需要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並且定金還能返還。
覃涵明白,這是本案的一個關鍵點:“這個問題,待到法庭辯論階段再展開討論。下麵,先進行舉證質證,原告先舉證。”
李亦柯:“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幾份證據:1、原告彭程與被告林坦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的買賣關係;2、微信截圖一份,證明經原告彭程催告,被告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
覃涵:“被告質證。”
元武:“對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證據《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性和證明對象無異議;對第二份證據微信截圖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被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標的物違法,所以合同本身是無效的,無效的合同,被告不需要繼續負擔履約責任。”
庭審博弈中,最重要的就是思路不能被對方繞偏,順著對方的思路去駁斥,而是要緊緊站穩自己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