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行自由裁量必須依據法庭查明的事實。自由裁量的限製除了法律還有事實、對象,這是對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必須在法庭作出調查的基礎上自由裁量。也就是,自由裁量的做出必須是在對事實、證據的認定之後才能做出。在司法實踐中,法庭調查是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是否合法可信,能否證明案件真相進行判斷,在這個判斷過程中,控辯雙方往往有不同意見,最後確定還是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就是,作為最後的判斷,法官的內心對控辯雙方所提交的證據是有八成信還是百分之百信,直接影響到他的裁判結果。這個在司法實踐中是屢見不鮮的。
劉亦風:“雙方對事實部分還有沒有補充?”
林自遙輕聲問沈仙雲,沈仙雲思索片刻,道:“沒有補充。”
詹穹也:“沒有補充。”
劉亦風:“現在進入法庭辯論階段,請原告先發表辯論意見。”
林自遙:“尊敬的審判長,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林玫女士以及第三人郭雲女士應當共同歸還訴爭房屋。具體理由如下:第一,訴爭房屋是原告沈仙雲女士丈夫林雲飛先生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斥巨資贈予給被告林玫女士的,鑒於數額巨大,不能引用夫妻平等處分共同財產權利,林雲飛先生的處分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沈仙雲女士的合法權益,作為共有人原告沈仙雲女士有權不予認可,並要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林玫女士取得別墅所有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而是基於其與林雲飛先生之間的戀愛關係,盡管剛才林玫女士口口聲聲稱自己不知道林雲飛先生有家庭,但這並不能否定任何客觀事實,不能影響本案的判定,林玫女士獲贈別墅的行為,既是不當得利,也是違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此贈與行為應當被撤銷。”
林自遙接著:“第二,被告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是惡意轉移財產,房屋的購買人,即本案第三人郭雲女士是被告林玫女士的親生母親,雙方之間沒有購房款支付行為,因此,郭雲女士並不是善意第三人,買賣行為不能適用善意取得製度。”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動產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是指在動產、不動產占有人非法處分其占有的動產時,如第三人基於善意受讓對該動產取得占有或不動產所有權已經轉移登記,則依法對其即時取得所有權或他物權的製度。學理上認為,善意取得具有不經過時效或經過瞬間時效而使無權人取得權利的效果,它屬於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式。
林自遙繼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本案中,被告郭雲女士雖然已經取得了不動產所有權,但是並沒有支付合理的對價;同時,鑒於被告林玫女士沒有固定工作,且收入不可能支付別墅的價款,郭雲女士作為林玫女士的母親,按照常理,應當知道別墅並不是林玫女士個人購買,因此,郭雲女士也不是善意購買人,因此,不能適用善意取得製度,認為已經取得訴爭房產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