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立:“現在查明到庭人員。”
林自遙:“原告B銀行,住宿地:懷海市芙蓉區大慶路75號,法定代理人:黃橙,委托眾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林自遙作為訴訟代理冉庭,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因為被告陳華未到庭應訴,故沒有查明被告身份的環節。
杜立:“原告B銀行訴被告陳華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法官杜立,人民陪審員吳芳、王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告是否有異議?”
林自遙:“沒有異議。”
杜立又:“被告陳華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下麵,庭審正式開始,請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林自遙:“被告陳華在原告B銀行辦理了一張卡號為xxxxxx的信用卡,陳華開卡消費後,對信用卡用款逾期不予償還,截至2018年6月20日,已累計欠款共計.55元。該款應予償還。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依舊不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某B銀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陳華向B銀行償還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8元、零售利息6415.49元、分期手續費.37元、違約金2370.71元,共計.55元,2018年6月20日之後的利息以.98元為基數,按《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計算至清償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由陳華承擔。”
“陳述完畢。”林自遙。
杜立:“被告沒有提交書麵答辯意見。”
杜立又:“原告舉證”。
林自遙:“原告B銀行圍繞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第一份證據是《信用卡申請表》,證明被告陳華向某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並承諾遵守領用合約的各項規定;第二份證據是《領用合約》,證明原、被告雙方對信用卡的使用、利息、費用、還款等進行了約定;第三份證據是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證明陳華持卡進行了透支消費以及消費明細;第四份證據是陳華信用卡餘額構成表,證明被告陳華所欠透支款本金、利息、滯納金等的數額。”
林自遙:“審判長,各位陪審員,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證明案件事實。”
杜立:“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否有原件?”
林自遙:“櫻”
書記員劉立刻從座位上站起來,走到林自遙身邊,將證據原件取走,送給三位合議庭成員看。
雖然被告沒有到庭應訴,但是法官有義務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核對證據原件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環。
隻是被告不到庭,如果有什麼有利於被告的事實和證據,法官就無從查證了。
杜立和兩個陪審員低聲交流幾句,又把證據原件交給劉,劉又將幾份證據完璧歸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