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5章 借名買房糾紛(10)(1 / 2)

張穎夾著案卷走了進來。

他警惕地看了看原、被告席,暗自祈禱可不要昨日重現啊,他的心髒可受不了。

雖然心中翻江倒海,但是張穎的麵上卻不露分毫,問在場的人:“都到了哦?”

坐在書記員位置上的劉暗忖,今張法官的開場白真是別致,好像不是要開庭,倒像是要拉家常似的。

林自遙和曹輝認真地點零頭,表示都到了。

張穎坐下來,:“開始開庭。”

然後又特意頓了頓,看了看被告席上的琪、王梅,沒有動作;又看了看原告席上的王威,安安分分。

這就好,這就好!張穎長籲一口氣。

“好!”張穎。

眾人......好?好什麼?

張穎立刻加快了庭審進度,他宣布:“王威訴被告郭萍、王琪、王梅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現在開庭。現在查明到庭應訴人員。原告?”

轉折的又快又硬。

曹輝斂神,正色道:“原告王威,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懷海市鳳河路35號,本冉庭應訴。委托代理人:曹輝,名仕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林自遙接口道:“被告一郭萍,女,1935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懷海市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本人未到庭應訴。被告二王琪,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懷海市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本冉庭應訴;被告三王梅,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懷海市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本冉庭應訴。”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自遙,眾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張穎問:“雙方對對方的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沒有異議。”曹輝和林自遙。

“本案由審判員張穎,也就是我擔任審判長,書記員劉記錄,有沒有異議?”

“沒有異議。”曹輝和林自遙。

“庭前被告是否收到起訴狀、證據清單副本,原告是否收到被告的答辯狀、證據清單副本,雙方是否收到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材料?”張穎問。

“收到。”曹輝和林自遙。

“原告,陳述你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張穎。

曹輝清了清嗓子,道:“王大山(已去世)與本案被告一是夫妻關係,共生育三子女,即本案原告王威、被告二王琪與被告三王梅。1997年9月,王大山與郭萍按照房改政策,購得王大山所在單位房改房一套,並於2001年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產權登記在王大山名下,房產住址為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上訴房屋的實際出資人係原告王威,並且在購買房產時,王大山郭萍夫婦承諾,這套房由王威出資,實際所有人是王威,隻是以王大山與郭萍名義購買,並立書為證:'我夫婦現住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房產一套,係王大山單位公房,於一九九七年房改期間公房出售時,我等以職工名義購為私櫻當時因經濟問題經與兒子王威協商,同意由他出資購買,因此待我等離世後該房產權應由兒子王威所有,他人無權幹預。同時,唯恐後人發生糾葛,特此立書為證。立書人:王大山、郭萍。一九九七年十一月立'。一年前,王大山去世,王威要求郭萍、王琪和王梅按照書證所述,協助將訴爭房屋過戶至原告王威名下,遭到拒絕。原告認為,訴爭房屋係其借用父親王大山與母親郭萍名義購買,並由其實際出資,雖然登記在王大山和郭萍名下,但購房時已經明隻是借名買房,購房款由王威承擔,因此訴爭房屋應是原告王威個人財產,因此訴至法院,請求:1.三被告協助王威辦理湖畔路23號7座6單位房產過戶手續;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