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章(1 / 2)

明修改成正文,稍安勿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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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奴入燕(1)。

(1)燕:指今北京、冀北、遼西等地。

改磔曰棄市(1),勿複磔。

(1)磔(zhé):分裂肢體的酷刑。棄市:處死並陳屍於剩

三月,臨江王榮坐侵太宗廟地,征詣中尉(1)。自殺。

(1)中尉:官名。掌京師治安,兼主北軍。

夏四月,有星孛於西北。

立皇子越為廣川王,寄為膠東王。

秋七月,更郡守為太守(1),郡尉為都尉(2)。

(1)郡守:郡之最高長官。(2)郡尉:郡之軍事長官。

九月,封故楚、趙傅相內史前死事者四人子皆為列侯。

(1)四人子:指死於七國叛亂中的張散趙夷吾、建德、王悍等四人之子(張尚居、趙周、建橫、王棄)

甲戍晦,日有蝕之。

二年冬十二月,有星孛於西南。

令下男子年二十始傅(1)。

(1)傅:漢代服兵役的製度。二十而傅:即男子二十歲始服兵役。

春三月,立皇子德為河間王(1),閼為臨江王,餘為淮陽王,非為汝南王,彭祖為廣川王,發為長沙王。

(1)皇子:指景帝之子,即德、閼、餘、非、彭祖、發等。

通關梁,不異遠方;(4)除誹謗,去肉刑,賞賜長老,收恤孤獨,以遂群生;減耆(嗜)欲,不受獻,罪人不帑(孥)(5),不誅亡(無)罪,不私其利也;除宮刑(6),出美人,重絕人之世也。朕既不敏,弗能勝識(7)。此皆上世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親行之。德厚侔地(8),利澤施四海,靡不獲福。明象乎日月,而廟樂不稱(9),朕甚懼焉。其為孝文皇帝廟為《昭德》之舞,以明休德(10)。然後祖宗之功德,施於萬世,永永無窮,朕甚嘉之。其與丞相、列侯、中二千石、禮官具禮儀秦。”丞相臣嘉等秦曰⑾:“陛下永思孝道,立《昭德》之舞以明孝文皇帝之盛德,皆臣嘉等愚所不及。臣謹議:世功莫大於高皇帝,德莫盛於孝文皇帝。高皇帝廟宜為帝者太祖之廟,孝文皇帝廟宜為帝者太宗之廟。子宜世世獻祖宗之廟。郡國諸侯宜各為孝文皇帝立太宗之廟。諸侯王列侯使者屬子所獻祖宗之廟。請宣布下。”製曰“可”。

(1)元年:漢景帝元年(前156)。(2)祖有功而宗有德:始取下為“功”,始治下為“德”。(3)酎(zhòu):醇酒,故以薦宗廟。(4)不異遠方:指開放關津而不用傳(關卡),令遠近如一。(5)不孥:刑不及罪饒妻子。(6)除宮刑:漢武帝時司馬遷嚐受宮刑,可見漢世宮刑未盡除。(7)勝識:完全知道。(8)侔:相等。(9)稱:副也。(10)休德:美德。⑾嘉:申屠嘉,當時為丞相。

春正月,詔曰:“間者歲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絕年,朕甚痛之。郡國或磽狹(1),無所農桑穡ㄏ擔┬(2);或地饒廣,薦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

(1)磽(qiāo)狹:瘠薄狹。(2)穡ㄏ擔(jī):豢養牲畜。

夏四月,赦下。賜民爵一級。

遣禦史大夫青翟至代下與匈奴和親(1)。

(1)青翟:“翟”字衍,“青”為陶青。代:縣名。在今河北蔚縣東北。

五月,令田半租(1)。

(1)令田半租:令收一半田租。文帝時田租十五稅一,此則三十而稅一。

秋七月,詔曰:“吏受所監臨,以飲食免,重;(1)受財物,賤買貴賣,論輕(2)。延尉與丞相更議著令(3)。”延尉信謹與丞相議曰:(4)“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治、所孝所將(5),其與飲食計償費(6),勿論(7)。它物,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臧(贓)盜,沒入臧(贓)縣官(8)。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9),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贓)(10)。”

(1)重:處治過重。(2)論輕:論處太輕。(3)著令:著作律條。(4)信:延尉之名。丞相:當時是申屠嘉。(5)監:監督。治:治理。行:委任。將:帶領。(6)計償費:計其所費,而償其值。(7)勿論:不要論罪。(8)縣官:這裏指官府。(9)為士伍:與士卒為伍(10)畀(bì):給,給予。畀(bì)其所受贓:以所受之贓給予捕告者。

(1)王氏:劉徹之母。

丁巳,立膠東王徹為皇太子。賜民為父後者爵一級。

諸將破七國,斬首十餘萬級。追斬吳王濞於丹徒(1)。膠西王卬、楚王戊、趙王遂、濟南王辟光、菑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皆自殺。夏六月,詔曰:“必者吳王濞等為逆,起兵相脅,詿誤吏民,吏民不得已(2)。今濞等已滅,吏民當坐濞等及逋逃亡軍者,皆赦之。楚元王子藝等與濞等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3),毋令汙宗室。”立平陸侯劉禮為楚王,續元王後,立皇子端為膠西王,勝為中山王,賜民爵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