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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有星孛於西方。
元年冬十月(1),詔曰:“蓋聞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2),製禮樂各有由。歌者,所以發德也;舞者,所以明功也。高廟酎(3),秦《武德》、《文始》、《五蟹之舞。孝惠廟酎,秦《文始》、《五蟹之舞,孝文皇帝臨下,通關梁,不異遠方;(4)除誹謗,去肉刑,賞賜長老,收恤孤獨,以遂群生;減耆(嗜)欲,不受獻,罪人不帑(孥)(5),不誅亡(無)罪,不私其利也;除宮刑(6),出美人,重絕人之世也。朕既不敏,弗能勝識(7)。此皆上世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親行之。德厚侔地(8),利澤施四海,靡不獲福。明象乎日月,而廟樂不稱(9),朕甚懼焉。其為孝文皇帝廟為《昭德》之舞,以明休德(10)。然後祖宗之功德,施於萬世,永永無窮,朕甚嘉之。其與丞相、列侯、中二千石、禮官具禮儀秦。”丞相臣嘉等秦曰⑾:“陛下永思孝道,立《昭德》之舞以明孝文皇帝之盛德,皆臣嘉等愚所不及。臣謹議:世功莫大於高皇帝,德莫盛於孝文皇帝。高皇帝廟宜為帝者太祖之廟,孝文皇帝廟宜為帝者太宗之廟。子宜世世獻祖宗之廟。郡國諸侯宜各為孝文皇帝立太宗之廟。諸侯王列侯使者屬子所獻祖宗之廟。請宣布下。”製曰“可”。
(1)元年:漢景帝元年(前156)。(2)祖有功而宗有德:始取下為“功”,始治下為“德”。(3)酎(zhòu):醇酒,故以薦宗廟。(4)不異遠方:指開放關津而不用傳(關卡),令遠近如一。(5)不孥:刑不及罪饒妻子。(6)除宮刑:漢武帝時司馬遷嚐受宮刑,可見漢世宮刑未盡除。(7)勝識:完全知道。(8)侔:相等。(9)稱:副也。(10)休德:美德。⑾嘉:申屠嘉,當時為丞相。
春正月,詔曰:“間者歲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絕年,朕甚痛之。郡國或磽狹(1),無所農桑穡ㄏ擔┬(2);或地饒廣,薦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
(1)磽(qiāo)狹:瘠薄狹。(2)穡ㄏ擔(jī):豢養牲畜。
夏四月,赦下。賜民爵一級。
遣禦史大夫青翟至代下與匈奴和親(1)。
(1)青翟:“翟”字衍,“青”為陶青。代:縣名。在今河北蔚縣東北。
五月,令田半租(1)。
(1)令田半租:令收一半田租。文帝時田租十五稅一,此則三十而稅一。
秋七月,詔曰:“吏受所監臨,以飲食免,重;(1)受財物,賤買貴賣,論輕(2)。延尉與丞相更議著令(3)。”延尉信謹與丞相議曰:(4)“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治、所孝所將(5),其與飲食計償費(6),勿論(7)。它物,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臧(贓)盜,沒入臧(贓)縣官(8)。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9),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贓)(10)。”
(1)重:處治過重。(2)論輕:論處太輕。(3)著令:著作律條。(4)信:延尉之名。丞相:當時是申屠嘉。(5)監:監督。治:治理。行:委任。將:帶領。(6)計償費:計其所費,而償其值。(7)勿論:不要論罪。(8)縣官:這裏指官府。(9)為士伍:與士卒為伍(10)畀(bì):給,給予。畀(bì)其所受贓:以所受之贓給予捕告者。
(1)王氏:劉徹之母。
丁巳,立膠東王徹為皇太子。賜民為父後者爵一級。
諸將破七國,斬首十餘萬級。追斬吳王濞於丹徒(1)。膠西王卬、楚王戊、趙王遂、濟南王辟光、菑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皆自殺。夏六月,詔曰:“必者吳王濞等為逆,起兵相脅,詿誤吏民,吏民不得已(2)。今濞等已滅,吏民當坐濞等及逋逃亡軍者,皆赦之。楚元王子藝等與濞等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3),毋令汙宗室。”立平陸侯劉禮為楚王,續元王後,立皇子端為膠西王,勝為中山王,賜民爵一級。
中元年夏四月(1),赦下,賜民爵一級。封故禦史大夫周苛、周昌孫子為列侯(2)。
(1)中元年:漢景帝中元年(前149)。(2)孫子:乃“子孫”之誤倒。當時所封之侯,周應乃周苛之曾孫,周左車乃周昌之孫,故不得稱“孫子”。
二年春二月,令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國,大鴻臚秦諡、誄、策(1)。列侯薨及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秦諡、誄、策(2)。王薨,遣光祿大夫吊隧祠賵(3),視喪事,因立嗣子。列侯薨,遣大中大夫吊祠(4),視喪事,因立嗣。其葬。國得發民挽喪(5),穿複土(6),治墳無過三百人畢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