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一章 中央集權製的建立﹙一﹚(1 / 2)

ps: 由春秋戰國到秦代逐漸形成的地方行政製度。√∟,春秋時,秦、晉楚等國初在邊地設縣,後逐漸在內地推行。春秋末年以後,各國開始在邊地設郡,麵積較縣為大,但地位比縣低。戰國時逐漸形成縣統於郡的兩級製。秦統一後,將地方行政機構分為兩級:郡和縣。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機構,長官為郡守,掌全郡政務;郡尉輔佐郡守;監禦史掌監察工作。分全國為三十六郡,後增加到四十餘郡。郡下設縣,邊地少數民族地區設道。縣有大縣縣之分,萬戶以上的大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縣設縣長。縣令、縣長下設縣尉、縣丞。縣尉掌管全縣的軍事和治安,縣丞為縣令和縣長的助手,掌全縣司法。郡、縣長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成為**主義中央集權的一部分。其郡、縣二級行政製一直為後世所沿用。

一、郡國並行製

郡縣製

由春秋戰國到秦代逐漸形成的地方行政製度。春秋時,秦、晉楚等國初在邊地設縣,後逐漸在內地推行。春秋末年以後,各國開始在邊地設郡,麵積較縣為大,但地位比縣低。戰國時逐漸形成縣統於郡的兩級製。秦統一後,將地方行政機構分為兩級:郡和縣。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機構,長官為郡守,掌全郡政務;郡尉輔佐郡守;監禦史掌監察工作。分全國為三十六郡,後增加到四十餘郡。郡下設縣,邊地少數民族地區設道。縣有大縣縣之分。萬戶以上的大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縣設縣長。縣令、縣長下設縣尉、縣丞。縣尉掌管全縣的軍事和治安。縣丞為縣令和縣長的助手,掌全縣司法。郡、縣長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成為**主義中央集權的一部分。其郡、縣二級行政製一直為後世所沿用。

來曆介紹

春秋時代,隨著世卿世祿製被官僚製的取代,地方組織也逐漸有采邑製轉為縣製~郡製。縣與郡的出現,同春秋時的政治形勢的發展有密切的關係。春秋初期,諸侯國內普遍實行采邑製度。到了中後期,由於土地私有製的發展和按田畝征收賦稅。原有的采邑製度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這是,一些國家在所占有的領地的地方推行由國君直接管理的縣郡管理體製。最初的郡大底建於邊境地區,區域雖大,地位卻比縣底。晉國的趙簡子曾於公元前49年宣布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左傳》哀公二年這是我國曆史上推行縣郡兩級製的開端。這個時候縣的建製高於郡。開始時,縣和郡都是有國君派官駐守,後來為了擴大兼並和抵禦外敵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權組織,有權應變邊境的突發事變。發展到了戰國時。隨著邊地日益繁榮,就在郡下分設若幹個縣。郡在建製上的地位高於縣,並逐漸形成郡縣兩級地方組織。

光有中央政府機構而無地方行政機構,仍然形不成強大的封建統治網絡。但建立什麼樣的地方行政機構,這在秦統一六國之後是經曆了一場激烈爭論的。以丞相王綰為首的群臣,主張沿用周代以來的封國建藩製度,分封諸皇子為王。他們的理由是有利於統治新征服的六國地區。而廷尉李斯則力排眾議,主張廢除分封諸侯製度,全麵推行郡縣製度。很顯然,李斯的主張符合**皇權和統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采納,將全國分為三十六郡。後隨邊境的不斷開發和郡治的調整,增至四十餘郡。

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禦史)。郡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掌全郡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節製;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郡監,掌監察工作。

郡以下設縣或道。縣是秦朝統治機構中關鍵的一級組織,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構中具有相對**性的一個單位。內地設縣,邊地少數民族地區設道。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縣長。令、長為一縣之首,掌全縣政務,受郡守節製。縣令下設尉、丞。尉,掌全縣軍事和治安;丞,為縣令或縣長的助手,掌全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