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泛性定義
是在一九八七年由世界環境及發展委員會所發表的布倫特蘭報告書所載的定義,其亦即:
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它們是一個密不可分的係統,既要達到發展經濟的目的,又要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大氣、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資源和環境,使子孫後代能夠永續發展和安居樂業。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既有聯係,又不等同。環境保護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麵。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發展,但要求在嚴格控製人口、提高人口素質和保護環境、資源永續利用的前提下進行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人是可持續發展的中心體;可持續長久的發展才是真正的發展。使子孫後代能夠永續發展和安居樂業。
、科學性定義
由於可持續發展涉及到自然、環境、社會、經濟、科技、政治等諸多方麵,所以,由於研究者所站的角度不同, 對可持續發展所作的定義也就不同。大致歸納如下:
﹙1﹚側重自然方麵的定義
“持續性” 一詞首先是由生態學家提出來的, 即所謂“生態持續性”(elgial susainabiliy)。意在明自然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程序間的平衡。一九九一年十一月, 國際生態學聯合會 (inel) 和國際生物科學聯合會 (iubs) 聯合舉行了關於可持續發展問題的專題研討會。該研討會的成果 發展並深化了可持續發展概念的自然屬性, 將可持續發展定義為:“ 保護和加強環境係統的生產和更新能力”,其含義為可持續發展是不超越環境,係統更新能力的發展。
﹙﹚側重於社會方麵的定義
一九九一年,由世界自然保護同盟(in)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 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f) 共同發表《保護地球一一可持續生存戰略》 (aringraegy fr susainable living),將可持續發展定義為“在生存於不超出維持生態係統涵容能力之情況下,改善人類的生活品質”,並提出了人類可持續生存的九條基本原則。
﹙﹚側重於經濟方麵的定義
愛德華.巴比爾(edivard b.barbier) 在其著作《經濟、自然資源 :不足和發展》中, 把可持續發展定義為“在保持自然資源的質量及其所提供服務的前提下,使經濟發展的淨利益增加到最大限度”。皮爾斯(d- peare) 認為:“可持續發展是今的使用不應減少未來的實際收入”,“當發展能夠保持當代人的福利增加時, 也不會使後代的福利減少”。
﹙4﹚側重於科技方麵的定義
斯帕思(jagusare spah) 認為 :‘ 可持續發展就是轉向更清潔、更有效的技術一一盡可能接近‘零排放 或‘密封式 ,工藝方法一一盡可能減少能源和其他自然資源的消耗 ‘。(未完待續。。)u